[情報] 任天堂閃停代理權 博優求償7億

看板NSwitch作者 (GOGO)時間13年前 (2011/07/28 22:25), 編輯推噓25(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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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代理任天堂遊戲產品近卅年的博優,董事長曾愛玉昨 舉行記者會,表示要告日本任天堂片面取消其獨家代理經銷合約,求償七億元;另,二○ ○八年日本任天堂將「Wii」遊戲主機交給展碁國際銷售,同時違反獨家銷售的合約,也 會控告展碁。展碁為宏碁集團通路事業群,宏碁持股超過九成。 曾愛玉說,任天堂現已不出貨給博優,先前銷售的產品,博優仍會維修,但庫存最多再撐 一兩個月。 曾愛玉委託律師鄭文龍與陳為祥表示,台灣任天堂溥天公司給予博優獨家代理權所簽合約 ,未定期限,提告主要是要維持獨家代理經銷權,若確定無法保住,則應根據商業慣例予 以補償,而曾愛玉擔任任天堂溥天的總經理,也要根據國際慣例給予離職金。 曾愛玉說,任天堂在台灣成立的子公司溥天資本額才五百萬元,還是她自掏腰包拿出一億 元,才讓溥天取得銀行四億元的信用額度,就連「溥天第一顆公司章與存摺都還在我身上 」。她說,去年底接到日本任天堂三月一日解除獨家代理的文件,還解除她任天堂溥天總 經理職務,讓她疑惑不解又憤怒。 曾:展碁挾商標為籌碼 獲Wii代理 至於為何告展碁,曾愛玉表示,展碁早先註冊了「Wii」這個公司商標,沒想到Wii遊戲主 機全球狂賣,展碁拿此商標為籌碼,要求代理;曾愛玉說,日方唯恐延宕Wii在台上市計 畫,因此任天堂岩田社長(岩田聰)向我拜託,說只讓他們賣Wii產品就好。但現在日方 不顧商業道德,將博優一腳踢開,故決定連當年展碁違約銷售Wii的事情一併提出告訴。 展碁國際英文全名為「Weblink International Inc.」,縮寫為「Wii」,在二○○二年 首次向智慧財產局申請「Wii」的商標圖樣,二○○三年底註冊公告,當時任天堂還沒有 研發出Wii主機;但該商標二○○七年十一月底移轉給「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十 分湊巧地,溥天在二○○八年二月發表聲明,新增展碁為Wii在台代理商,很難不引人聯 想。 任天堂:曾經溝通 非片面終止 展碁對此回應,拿到代理權與商標沒有關聯,況且,拿到好的產品的代理權是每家代理公 司的目標,不知道如何侵犯到博優的權利。 溥天則表示,無論是台灣分公司或總社,從未對博優就任天堂商品,給予「未定期限之獨 家販售」權利。溥天指出,早在Wii尚未在台上市前,即向博優溝通,無法像過去一樣進 行無合約銷售,希望另簽訂書面契約,但博優不接受,才終止與博優的合約,絕非「突然 片面終止」;解除曾愛玉總經理職務也是一樣的情形。 溥天對於導致訴訟表示遺憾,也強調在日本總社支援下,會持續在台販售任天堂產品,並 提供完整售後服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6/78/2vque.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8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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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拿合約出來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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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2:48, , 2F
阿媽:不管、不管、不管、不管、不管、不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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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2:54, , 3F
要講法律就不要講人情 要說契約就不要說慣例 蠻拼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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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2:59, , 4F
新聞與論一面倒向博優 但消費者卻一面的倒向任天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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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02, , 5F
花錢買新聞版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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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04, , 6F
至於售後服務 依照慣例是由後續的代理商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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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05, , 7F
終止售後服務的情況 只有該地區的商品沒有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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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08, , 8F
為什麼沒合約還敢那麼大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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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12, , 9F
歐巴桑...你的吃相真的難看 真的難看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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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23, , 10F
不用買版面啦 台灣媒體就這樣 沒看到種花職棒就一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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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25, , 11F
而且兩者都在台灣 媒體多講了一點可能就收傳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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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27, , 12F
未定期限獨家販售怎麼想都是瞎扯,合約亮出來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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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36, , 13F
身為分公司總經理又給自家另一間公司總代理不叫利益輸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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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37, , 14F
阿嬤還好意思說任天堂利益輸送給展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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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批發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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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順序不太對 阿嬤是先做代理 再被攬去當總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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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0:34, , 17F
不是說沒有簽約日本仔才不爽的嗎?哪來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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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7:10, , 18F
慣例的意思是於法無據嗎? 另慣例是誰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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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9:40, , 19F
曾阿嬤真__霸 對方要訂合約 她不要 現在還反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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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O:去日本進水貨來賣,反正只差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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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最後會合約,博優仍有代理權,只是代理期間變成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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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約定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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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會合約→最後會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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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本來就是自以為站在被害者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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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年底中華職棒大動作清查事件後我就再也不相信媒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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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台灣企業,或許還有可能會,但老任是日本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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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企業文化是很嚴謹的,想要他們收回決定,我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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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的公司是獨資企業 他說了算 但任天堂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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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和決策是要報告於董事的 所以是不會做出對公司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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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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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在於任天堂一開始並不是想拿掉博優的代理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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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書面化,所以繼續給博優代並不能算對公司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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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對的和解條件如果是期限合約化,老任算達到一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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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也可以避免官司訴訟冗長造成額外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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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 不可能給他獨家總代理, 通常獨家總代都要吃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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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要簽契約, 說不定還得給總社一些錢或是好處才能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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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總社通常會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博優這種硬凹的方式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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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壁板有拿到相關消息指出 老任是想把通路打進3C大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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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優不肯(只想繼續走過往賣店模式經營) 所以就被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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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博優的業務範圍不符合老任未來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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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的確 理論上有可能和解 但博優恐怕也要付出相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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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約光靠商道兩字就能談和解喔.不知道是哪條法律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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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00:32, , 43F
因為和解本來就是契約的一種型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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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36~738條 和解一節(契約) 民訴377~380-1條 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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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契約 就看雙方當事人能否合意一致就好 本來就沒有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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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和解成功法官是可以記點的,所以和解的前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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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而不是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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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和解可以省去之後上訴抗告有的沒的潛在風險,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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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常也會鼓勵雙方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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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老任以後自行設立代理商 不要再找人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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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任現在看起來自身難保 也許沒空管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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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言甚是,想到這裡,不禁對阿嬤那副控訴的嘴臉感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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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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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與"和解契約"應該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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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東西啊 但在撤回告訴前都可以進行契約上和解而撤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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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則是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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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如果發生糾紛則要看有無公證或另起訴訟來履行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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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兩者本來就有其不同 但本質都是終止雙方權利糾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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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能達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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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6:22, , 60F
如果老任跟博優私底下最後約簽成了 就未必需要到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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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只要博優撤訴即可 當然這只是契約上之效力 不如訴訟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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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來得有效力 這就看雙方當事人怎麼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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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出車禍一樣 不是每個人都會到訴訟上才談和解 很多情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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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警察局就把和解契約談完了 所以和解的前提應該說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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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和解同意的意思 訴訟上和解則是在程序上賦予其更強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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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6:26, , 66F
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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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1:11, , 67F
如同出車禍一樣 不是每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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