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學生會會長選舉 …

看板NSYSU_PESA作者 (選委會兼會長秘書)時間14年前 (2010/04/12 22:1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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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發表會 4/14(三) 18:00~20:00社科院小劇場 或 社科院小教室 ※投票開票日 4/15(四) 10:00~17:30社科院會辦 17:30 開始開票 ※請各位政經系的同學踴躍參加,一起為系上盡一份心力,讓政經系發光發熱!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學生會會長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之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選舉事宜,依本辦法規定之。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與成立時間】 (1)關於會長之選舉事務,本會應於上學期幹部會於期中籌組選舉執行委會(以下簡稱 選委會),送交期末會員大會進行同意,於下學期期初進行運作。 (2)於選舉工作期間,若有選委提出辭職聲明,則由選委會提名新選委並認可通過,逕 送大會備查。 第四條 【負責對象】 選委會受本會全體會員之託付,向大會負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五條 【職權與分工】 選委會掌理下列各款職權: (1) 關於選舉事務之策劃與執行 (2) 關於違反本辦法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3) 候選人資格審查 (4) 其他有關選舉事宜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立下列各部門: (1)主席:置主席一人,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辦法關於取消資 格之評議會議;選務行政協調事宜。 (2)副主席:置副主席一人,並兼選務組召集人,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繼 任之。 (3)秘書組:置秘書一人,辦理有關選委會文書之收發,會議記錄之整理,檔案之管理 ;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4)庶務組:置召集人一人,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政見發 表會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5)選務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 ;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之規劃;人力運用事宜。 (6)財務組:置財務長一人,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之事宜。 第六條 【選務員】 選委會為維持投、開票秩序,得遴聘本會會員若干名為選務員,負責投、開票工作,其遴 選方式由選委會決定。 前項選務員於投、開票行使職權,關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有口頭警告之權力,若屢勸不 聽則停止投票權。 選務員向選委會負責,依據本辦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七條 【選委會與大會關係】 選委會應於期初會員大會報告工作進度並接受質詢,並於選務工作後第一次會員大會提出 終結報告。 選委會應負責項目如下: (1) 選舉公報:選委會於競選期間發行,其內容由選委會決定。 (2) 競選活動:各種活動方式審查標準由選委會決定。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八條 【選舉人資格】 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權 第九條 【候選人資格】 本會會員大一以上自由登記經本會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人員連署。 若無會員自由登記交由會員代表連席會直接接管系學會 第十條 【助選員資格】 凡本會會員皆可依本辦法登記為助選員。 第十一條 【與選委會、選務員之關係】 擔任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其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者, 當然喪失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之資格。 前項情形,選委會應即議決增補,即交由會員大會認可。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表件: (1) 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系級、永久住址、通訊處、電話、經歷。 (2) 刊登選舉公告之政見。 (3) 本人二吋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4) 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及選務員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5) 本人學生證影本一份 (6) 選委會認定必要交付之資料。 (7) 助選員者其名冊與學生證影本。 前項一至七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不足者,選委會拒絕受理辦理其登記之申 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十三條 【投票日與競選時間】 本會會長之競選時間定於五月初至五月末,確切投票時間由選委會決定。 第十四條 【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四月中旬發布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1) 投票日期 (2) 選舉人之總額 (3)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應交表件與費用 (4) 選委會員名單 (5)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選舉票之領取】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十六條 【投票計算方法】 (1) 投票率需要達本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計算方法採兩輪投票制,即第一輪選舉 獲勝,候選人需要獲得半數以上選票,若第一輪投票未有候選人超過半數以上選票,則就 其前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2) 投票率若未達本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則彌封選票箱,另行公告,補其投票率差額 ,進行再次投票作業,彌封過程由選委會、候選人確認無誤,暫由選委會保管,而選委會 於彌封後3日內另行再次投票公告,於公告後一星期內進行再次投票,若投票率仍未達二 分之一,則選舉結果交由所有候選人進行一致性的認同,若達成所有候選人贊成該投票結 果,則投票結果視為有效,若未達成所有候選人皆同意投票結果,即交由會員大會認可投 票結果,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投票結果,視為有效,若未達成上述所 言,則重新改選。 第十七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投、開票之作業,如:投、開票之起訖時間暨選票製作、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議決 刊布於選舉公告或選舉公報。 第十八條 【投、開票所之人手】 各投、該票所應置主任選務員一名,由選委會遴聘之,辦理投、開票事務;助理選務員若 干員,協助主任選務員處理投、開票之事務。 第十九條 【選舉票之無效情形】 (1) 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2) 圈選兩人以上。 (3) 未圈選於圈選處。 (4) 圈選後加以塗改。 (5)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6) 將選票污染至不能辨識圈選為何人者。 (7) 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 (8) 不加圈選空白者。 (9) 不用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者。 (10) 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 第二十條 【選票保管期間】 選舉票保管期間,依下列規定: (1) 用餘之選票為一個月。 (2) 有效票與無效票為半年。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二十一條 【提出】 會長罷免得由本系會員向系學會大會提出罷免案。 第二十二條 【提議人及要件】 罷免案之提出,應有本系會員人數15%人之提議,並以書面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 (1)罷免理由 (2)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及簽名。 (3)提出日期 第二十三條 【撤回】]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之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一同意,得以書面向系學會幹部會撤回之 。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二十四條 【提議人之查對】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 第二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與答辯書】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選委會宣告罷免案成立之,並將罷免理由書之副本送交被罷 免者,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者,原提議人對於同一罷免者自宣 告不成立日起,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二十六條 【罷免案之成立之公告】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 (1)罷免投票之時間與地點 (2)罷免理由 (3)答辯書。但被罷免者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於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針對罷免案舉辦公開之聽證會並視需要發行罷免公報。 第三節 罷免投票 二十七條 【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7日內為之。 第二十八條 【罷免票】 罷免票應於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由投票人以選委會製備之工具 圈選之。 第二十九條 【選舉人及投、開票之規定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準用本辦法第八條有關選舉人之規定 罷免案之投、開票準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三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與否決】 罷免案投票率須達本系會員總人數50%,否則視為無效;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未 超過不同意罷免票,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三十一條 【投票結果及其公告】 罷免案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後三日內公告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其職務之繼任維重新改選後的會長。 罷免後至重新改選後期間,會長由學生議會負責代理事項。 罷免案否決後,在該被罷免之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編輯: skydennis 來自: 140.117.198.201 (04/12 22:24)

04/12 22:53, , 1F
建議最後三行字不如擺在最前面,否則大家可能看到這法規
04/12 22:53, 1F

04/12 22:53, , 2F
就直接跳過不看囉~
04/12 22:53, 2F
※ 編輯: skydennis 來自: 140.117.198.201 (04/13 00:03)

04/13 00:04, , 3F
ok 謝謝建議
04/13 00:04, 3F

04/13 02:19, , 4F
旺旺好帥
04/13 02:19, 4F
文章代碼(AID): #1Bmoizq0 (NSYSU_PE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