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務] 竹大羅浮板板規與廣告文申請辦法置底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羅浮群,板規
2008年4月24日,第0版(草案)
2008年4月25日,第1版,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08年5月2日
2008年8月30日,第2版,修正第2條、第3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08年9月6日
※修正內容:板主任命規定、廣告劣退
2009年5月5日,第3版,擴增至全文9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09年5月12日
※修正內容:申訴救濟制度
2009年9月8日,第4版,擴增至全文10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09年9月16日
※修正內容:增加廣告文豁免範圍、群員定義、違規方案
2009年11月12日,第5版,修正第4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09年11月19日
※修正內容:於文章中用推文方式放置廣告處置方式
2010年3月18日,第6版,擴增至全文11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10年3月24日
※修正內容:整體性修正
2010年3月19日,第7版,修正前言和第4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10年3月25日
※修正內容:回文改為→文
2010年5月3日,第8版,修正第4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10年5月10日
※修正內容:以簽名檔和回文形式發表廣告文之處理方式。
2010年6月6日,第9版,修正第2條、第4條、第10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10年6月13日
※修正內容:廣告申請辦法和豁免廣告類型以另立辦法行之;回文屬於發文的一種;作者
不同意本板授權方式時,須標明授權方式。
2010年6月19日,第10版,修正第10條,公告實施,試用期至2010年6月25日
※修正內容:轉錄文章應先問過作者是否接受本版授權。
前言
本板板規為在本板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在本板進行發文、推文、噓文和→文時,即已同
意並遵守本板板規。
第1條
本板主要為公告社內事務,各次會議紀錄,經驗分享和交流。
第2條
本板規中之群員,定義為群內現有成員,包含已畢業但曾有入團或經本群認可的成員。
本板規中之「發文」動作,包含「回文」動作。
第3條
本板板主,由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羅浮群資訊司擔任,具有執法權利;群員有回報違反本規
定的板上活動給板主的權利和義務。
正式板主任期1年半,上學期時由該屆資訊司和上屆資訊司共同擔任板主,下學期時上屆
資訊司變為副板主,有協助板主之義務,直至離校為止。
資訊司如果連任,板主任期將自動延長1年,但最長任期為離校當學年之下一學期止。
如因板主卸任或遭到罷免等而離職,且未任命資訊司的情況下,呈現無板主狀態,群長得
指派一人擔任板主之職,並準用上列各項,直至下一任資訊司任命為止。
第4條
非經過板主和群員的同意,禁止發表廣告文,違者劣退,再犯者除劣退外,並處以1個月
水
桶;其申請辦法以另立辦法方式行之。
可不經板主和群員同意即可刊登之廣告,以另立辦法公告之。
在文章中以推文、噓文、→文等形式發表廣告文,警告1次,再犯則處以水桶1個月,允許
範圍準用本條第1項所列範圍和准許條件。
如以簽名檔形式或回文發表廣告,準用本條第1項處置。
第5條
本板 [公告] 分類限PTT站方幹部、組長、板主和群員使用,其餘人員一律嚴禁使用此分
類,違者由板主逕行修正標題並警告1次,再犯除修正標題外,予以1個月水桶處分。
第6條
本板不得出現鬧板、無意義文和其他經板主和群員認定有危害本板秩序的行為,違者依照
情節輕重予以處劣退、警告或水桶處分,最重可處永久水桶。
判決為水桶者,應在水桶期滿後自行通知板主解除。
違規類型和處罰標準由板主訂定並以公告發布之,必要時得參酌群員意見;類似處罰案件
須參酌歷次公告進行公平判決,必要時則寫入本板規中。
凡於板規修訂之前所判決之案件,除非經板主認可並納入判例外,只做為參考,不適用於
本條第3項,但於此之前所判決的使用者再次違規時,應計算歷屆判決的結果後,以新板
規
判決。
板主認可之判例,應立即公告並存入精華區。
第7條
中華民國法律、PTT站規、大專院校組規和竹大組規適用於本板,如發生違規,準用第6條
之規定,必要時將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8條
如有群員發生違規,板主須經由群員討論後方可判決,此判決不適用於第6條第3項之規定
。
第9條
經判決後之案件,如有不服者,須於公告當日起1星期內向板主申訴,收到申訴後之1個月
內應處理完畢,申訴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照大專院校組規和竹大組規處理。
第10條
本板所有內容,除非另有標示,皆以創用CC-標示姓名-相同來源-3.0台灣(CC-by-sa
3.0 Taiwan)授權。非經由本授權認可而使用本板內容,即違反著作權法。
如發文作者不同意此授權,請在文章中標明授權方式,否則即認同本板之授權方式。
經轉錄進入本板的文章,應先詢問原作者是否接受使用本板授權方式並且標明,否則轉錄
文章不適用於本板授權方式。
第11條
本板規應不定期依照需求而修訂;板主有主動修改規定的權利,但必須於公告起7天內無
任何群員有異議後,才正式生效;幹部會議或群員大會時修改本板規,可立即公告實施。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羅浮群群板,廣告文申請辦法
2010年5月13日公告實施
第1條
本辦法係依照本群板板規第4條之規定,為有效管理廣告文,特設立本辦法。
第2條
本群板可允許之廣告文為:
1. 群員自行分享之廣告。
2. 童軍相關活動訊息和廣告。
3. 竹大校內活動訊息和相關廣告,但租屋等有交易行為的廣告排除在外。
以上廣告文可以不經板主和群員同意,即可自行刊登。
第3條
如有需要在本群板刊登本辦法第2條以外的廣告,須將廣告內容和廣告效力截止日期寄至
板
主站內信箱。
廣告效力截止日期為該廣告內容的截止日期,如果沒有明確時間,最長1個月為限。
第4條
板主在收到廣告內容後須立即發回已收到通知,並在之後7天內決定是否刊登此廣告。
第5條
如決定可以刊登,板主須將廣告內容刊登在板上,並在文章中註明許可板主、原申請帳號
和廣告效力截止日期;過了廣告效力截止日期後,板主須將廣告文收入精華區並刪除板上
之該廣告文。
如果決定不予刊登,將不另行通知。
第6條
板主擁有自行決定是否刊登廣告之權利,但如果在刊登之後,有群員表示不能刊登,板主
應立即將此廣告文收入精華區並刪除板上之該廣告文。
如果獲得群員同意可以刊登,則不受本條第1項之規範。
第7條
未經過申請之廣告文不得在本板上刊登,違反者依照板規處置。
第8條
本辦法經板主編定並公告實施,試用期為公告後7天,如沒有群員有異議後正式實施;修
改
方式比照板規第11條辦理。
如有特殊情形者無法依本辦法執行,板主可自行裁決,但須以公正公平之態度行之;如有
必要必須和群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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