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問] 我國與日本間的和戰狀態

看板NEW_ROC作者 (廣平君)時間11年前 (2013/04/09 09:1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HGVLJMe ]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站內: ask 標題: [請問] 我國與日本間的和戰狀態 時間: Fri Mar 15 00:05:37 2013 我去年去台大看了中日和約60年紀念展, 並在那裡拿了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在98年編印的〈中日和約答客問〉摺頁回家。 其中第十題「日本於民國61年(1972)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是否影響臺灣的地位」, 解答中有這一段話: 依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70條的規定,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 律情勢均不受影響。中日和約早已經在民國41年(1952)8月5日法律上履行完畢生 效,所以當然不受影響。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這樣說: 第七十條 條約終止之後果 一、除條約另有規定或當事國另有協議外,條約依其規定或依照本公約終止時: (甲)解除當事國繼續履行條約之義務; (乙)不影響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或 法律情勢。 二、倘一國廢止或退出多邊條約,自廢止或退出生效之日起,在該國與條約每一 其他當事國之關係上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我的疑問是: 假如戰爭的正式結束需要有「和約」的形式, 當時的日本外相宣布終止和約對於我國與日本間已經結束的戰爭有何作用? 更直接地說,這是否等於日本對我國宣戰、但處於「宣而不戰」的狀態? 我不確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對於戰爭狀態的結束是否同樣適用, 因此請問。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03/15 13:10, , 1F
你去歷史,政治,法律相關的版問看看.
03/15 13:10, 1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enfu35 (122.116.25.235), 時間: 04/09/2013 09:15:13
文章代碼(AID): #1HOskZTB (NEW_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