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真的要重新制憲啦

看板NEW_ROC作者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時間15年前 (2010/10/07 13: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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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兩國論主張,或者一中一台,或兩個主體,或一國兩府, 我覺得都應該重新制憲,中華民國憲法真的太老舊了, 歷次修憲都是治標不治本,修了7次哪一次真的解決了問題? 要五院制,或三權分立,或我在綠黨版主張的新三權分立(實際上內閣制) 我完全沒意見。只要確認權責就好。 要地方自治,或單一政府,我也完全沒意見,只能能畫清各級政府權限就好。 但是我在意的是,人權與制衡方法。 中華民國第二章的規定該修一修了,要知道台灣不是日本,也不是美國, 當然更不像法國在憲法開宗明義就說遵從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了。 台灣人的死個性就是「法律沒明文規定」的價值不值得討論(應該取自己有利的), 哪怕是法理,哪怕制政治原則,通通一句「法條就是這樣」, 連實務見解也矇住眼睛說不存在。 馬英九總統簽署了國際人權宣言與兩個附件,雖不被國際承認, 但是仍然可以將其精神重新寫入憲法,鉅細靡遺的保障人權,才有正義可言。 有人說憲法22條足以保障一切,那老實說,第二章洋洋灑灑的18個條文也可不用寫了, 那是基本權利啊,只有因為太多了,所以只能挑幾個具有重要「宣示」來說, 另外,改為募兵制後,那憲法服兵役的條文,不具是只有應付了嗎? 改為「國民有依法服務與保衛國家的義務」,那麼不就解決了? 另外,原住民族的權利、人民和平集會權、勞動三權,是否應該也要加以宣示? 沒有人說德國不是民主大國,但是由於歷史教訓,他們的人權一章寫的十分完整, 憲法法院對於相關問題也十分重視,刑法原則與行政法原則都寫在其中, 譬如「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只能被拿來當作證據一章的原則,明顯不被重視。 行政程序法上諸多原則,哪個不具憲法位階? 但是卻被寫在行政程序法中,試問,政府真能謹慎以對? 訴訟權理應包含三者:聽審、陳述、合格法院依陳述裁判,但是憲法三個字解決。 就算是德國,人權憲法寫的在謹慎,但是憲法法院判例仍然一堆, 結果在台灣以為18個條文足矣,難道自詡為天才? 另一方面,若台灣是五院制就依照五權憲法的原則加以解釋, 為何拿三權分立的概念去做解釋,嚴重犯了方法論上的錯誤, 若真要使用三權分立精神,那麼就直接使用三權分立架構,不要胡亂移植。 權力分立原則是三權分立憲法的概念,但是不是五院制的概念, 因此每每解釋都險的格格不入,又礙於要維護「法統」,不惜犧牲憲法價值。 沒擔當,三個字就是台灣政黨與各政客的寫照, 裝聾作啞,四個字就是台灣人民對於政治參與的名詞; 致命的自負,五個字可以說是台灣憲政一隻腳邁入墳墓的原因。 制憲依然可以不理會根本問題,兩國論者也好,一中一台論者也好,或者其他, 法國第五共和是第五部憲法,似乎沒人說法國不是法國,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也可以是台灣第一共和,都可以的, 等到國內意見一致時,再把台灣定位寫清楚即可,奈何卻寧願頭痛醫頭? 每一次制憲都醞釀許久,結果呢? 立委減半,國會「照」亂,何況在五院制中,根本沒有真正的「國會」, 因為還有國民大會,國父的概念是偏洛克的,而誤植孟德斯鳩思想於政府分工, 發明所謂的政治分離,權能區分,但是台灣人廢了國民大會,自此五院制崩毀, 可比東周,禮樂崩壞,貴族僭越,導致春秋戰國出現,還要嚴重! 我最近看了一些文章,因而有感而發,覺得制憲不會違反彼此的主張,特提出來。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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