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看板NEW_ROC作者 (00)時間20年前 (2004/02/26 16: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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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baseballboy (00)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時間: Thu Feb 26 16:17:42 2004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台灣前途未定論”在1950年代,是美國為圍堵共產主義的國際法依據,同時也是1990年代 初以前主張台灣獨立的理論依據之一,但隨著台灣的民主化後,此一爭議性的議題,似乎 它的歷史價值已高於實質上的意義,因為台灣的主權已歸屬於全體台灣人民所有,任何違背 台灣人民總體意志的主權現況改變,形同與國際法的人民自決與住民意願優先原則牴觸。 二次戰後在國際條約上並沒有記載台灣主權的歸屬,然而PRC與ROC皆引用Cairo and Potsd am declarations 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因為兩宣言皆承諾戰後將台灣歸還中國, 但此一涉及日本土地的割讓問題,卻還未與戰敗的當事國日本 以正式的條約規範,以法律 條文明確規定台灣的主權歸屬,因此其效力受到質疑。1949國共內戰失利,國民黨政權退 守台灣,由於失去美國的支持,國民黨能否固守台灣深受懷疑,1950韓戰爆發後,美國擔 憂共產主義的蔓延,決定採取圍堵政策,而台灣的戰略價值因此突顯,緊接著美國總統” Truman stated tha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Hans, Kuijper, 1995). 這是美國政府初步嘗試建立國際法的依據,讓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宣示,其所考量 的是美國自身的國家利益。 接著1951年日本與盟軍51個國家簽署舊金山合約,其中關於台灣的主權條文是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s,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指澎湖群島)(Ibid)”,日本僅以放棄而非歸還的方式表達立場,至於台灣的主權歸屬於 誰顯然是個未知數,此一條文明顯不同於Cairo and Potsdam宣言,更清楚表現了美國的用 意,然而在國際還未達成是ROC還是PRC代表中國,所以並沒有中國的代表參加上述條約的簽 訂,最後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選擇與ROC在隔年1952簽屬”中日合約”,前項關於台灣的條 文在此合約中又被重複。的確美國在韓戰爆發後改變了在Cairo and Potsdam宣言中” 將台灣歸還中國的承諾”,因此主導以國際條約將”台灣地位未定”授與國際法的依據, 也就是日本在合約中清楚的放棄對台澎的主權,將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留待美國為首的國 際社會處理,甚至在1978年日本與中國(PRC)所簽訂的合約,對於台灣的主權也都僅強調依 據”舊金山合約”的規定,這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國際環境與國際法依據。 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的確是承認PRC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於台灣是否為中國(PRC)的 一部份,除了與台灣已有外交關係約27個國家外,明顯仍有許多國家不予承認.”… from 1970 to 1990, only seven countries have “recognize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Eleven countries “took note of “ the Chinese position, while ten countries used the term “acknowledge.” Another three used “understand,” “respect,” or “support.” In fact, 48 countries made no mention of the Taiwan issue at all when establish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PRC” (Lu, Annette, 2001). 另一方面PRC在國際總是宣稱自其建國後PRC已取代ROC 政府,因此PRC有權”繼承”ROC的領土(就像ROC繼承清朝一般),這也是不符國際法, 因為PRC無權繼承它所指稱為非法團體(‘illegal group”, “bandits”)的任何權利, 再者PRC也無權引用國際法宣稱台灣是它領土的一部份,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PRC 不曾事實 控制(physical control )台灣(Hungdah Chiu, 1998) 台灣的主權屬於誰呢?依據國際法的”佔有原則”, ”principle of uti posidetis” (as you possess, you shall continue to possess)(Ibid),ROC政府已事實佔有對台灣 的主權超出50年,台灣的主權已歸屬ROC(彭明敏,黃昭堂,1996),其次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 數次的全國、公平、與多黨的選舉等於間接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賦予ROC的合法性,基於國際 法,作為台灣中華民國的主人,已完全享有對自己國家的主權是不可抹滅的事實,只不過 是在中國的霸權壓迫下,許多國家不願在法律層面(de jury)承認台灣,導致台灣的國際地 位模糊,但並不等同於台灣屬於中國(PRC)的一部份。 林能山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Keele University 英國台灣留學生阿扁後援會 http://basic1.easily.co.uk/05A00E/048035/parliament6.htm -- 我手寫我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36.251 ※ 編輯: baseballboy 來自: 61.30.36.251 (02/26 16: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3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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