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條例草案出爐

看板NEW_ROC作者 (反對雙首長制)時間22年前 (2003/12/12 0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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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一日電 2003年12月11日 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條例草案今天出爐!將改寫台灣考選制度。 新制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第三試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 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僅填寫律師志願者,免第三 試。具律師資格者應考法官、檢察官,得直接參加第二試。 為有效節省政府與應考人的資源及時間,考試院院會通過「高等考試法官檢 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考試院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全文計十六條 ,擬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未來完成立法後,將落實民國八十八年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法律實務界與學界研商獲致實施審、檢、辯三合一考選制 度的共識,將改寫台灣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考選制度。 條例草案指出,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兩科,分別為綜合法學測驗 (一),包括中華民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占兩百分及綜合 法學測驗(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國際私法與強制執行法 ,占三百分。合計五百分。第一試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錄取,最 後一名有兩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條例草案表示,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應試科目五科,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與行政法,占一百分。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一百分。民事法 ,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兩百分。商事法及國際私法與強制執行法,占 一百分。國文,含法學論文寫作,占五十分。合計五百五十分。第二試按全 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錄取名額不逾六百人。最後一名有兩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表示,第三試口試針對填寫法官、檢察官志願者,按第 二試成績排序,依據當年度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辦理口試,至額滿為止。 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未通過第三試者,仍得依志願錄取為律 師。有關口試進行方式、評分項目、權數、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考試院 訂定。 朱武獻表示,三合一考試採「合考分訓」制,錄取的法官、檢察官,訓練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辦理。未參加訓練或非因具消極應考資格事由退訓者,仍依志願取得律 師受訓資格;經錄取的律師,訓練由考試院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辦理,律師受訓成績不及格者,仍得補訓,但以一次為限。 考試院說,經法官、檢察官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 格資格。經律師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及格資格。 三合一考試條例草案規定,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公立 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科系所畢業 者。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法 律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一定學分以上者均得報考。 條例草案規定,經高考三級或相當高考三級特考法制職系、司法行政職系的 公設辯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職務 滿二年者。經普考或相當的特考的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職務滿 四年者及條例施行前已取得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應考資格者也均得報考。 至於「相關法律學科科目」、「應修習學分」及「相關職務」所指內容,條 例草案授權考試院訂定。但應考人具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 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曾服公務有貪污或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中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 復權者。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 休職、停職處分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報考。 考試院表示,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 受除名懲戒處分者及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均 不得報考。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 ~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 我永遠支持您 不要向惡勢力屈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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