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 有感而發---寂寞沙洲我更冷
時間: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晚上,榮團會前集合。
惡行:本人由於早上游泳,中午沒有午休,下午又去上課,所以下課一回寢室就「不醒
人事」,也忘了晚上六點五十分的集合時間,這是我犯下的第一個錯;至於室 友呢?並
非他們不罩我,而事後問起,他們在我「不醒人事」時,已經提醒過我,而我也含含糊
糊的回答,所以他們就放心的去了,但我還是繼續不醒人事,當然之後的廣播也就沒聽
到………這是我犯的第二個錯。
接下來呢,當然是班長來叫床啦(真對不住),而我大概起床後意識懵懂,所以換裝慢了
些,造成佳錄又來寢室關心,而他來時我已差不多換好了裝、拿了本書,就去集合了。
看到大家都已經集合完畢,心裡實在不好意思,也做好了接受處分的心理準備……。
果然,到了榮團會結束後,章翰很留情面的、匿名的宣佈了我的處分─禁足!一開始是
覺得震驚和慚愧,但漸漸的一些疑問在心中擴散……。
的確,在這件事情上我,我犯了上述的錯誤,造成大家集合的延遲,而我也很願意依規
定接受處分,來減輕心中的愧疚。但我第一個疑問是我真的罪至禁足嗎?在我的印象中
集合遲到不是應該罰勤一次嗎?由於懲處事關「休假大事」,所以即便我覺得我有不是
的地方,我也應針對懲處與規定矛盾的地方提出─畢竟現在是緣法治、講理性的社會,
即便是犯罪之人也有抗辯的律師,但抗辯也不能是無恥的狡賴,必須是在法律可解釋範
圍內的「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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