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排球競賽規則
排球項目競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十七日。
二、比賽地點:私立中原大學室外排球場、私立中原大學體育館、私立元智大學
室外排球場、私立元智大學體育館。
三、比賽項目:排球男子組、排球女子組、
四、報名人數:各項目各系可報兩隊,每隊報名人數上限為20 人(含隊長)
五、裁判等級:排球協會C級以上裁判。
六、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院校九十七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學生証須蓋有
註冊章)之學生為限(不含輔系生、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
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僅雙修生可計入但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隊內球員有以下資格者,於賽場限一人出賽:
1.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生甄審、甄試、轉學(插班)、單獨
招生、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
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試或遞補錄取者。
2.於大學曾參與大專聯賽第一級比賽球隊之正式及替補球員。
七、獎勵:獲得前四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以茲鼓勵。
八、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2005-2009國際排球規則。
九、比賽用球:MIKASA MVR-230
十、比賽規定:
(一)、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制。
(二)、1.勝隊得兩分,敗隊得一分,棄權則以零分計算;加總後三角形賽
程取冠軍二隊、四方形賽程取冠亞軍兩隊進入複賽。
2.積分相同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積分相同時,以各隊商率(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大者為勝。
b.積分相同時,由該兩隊比賽之勝方為勝。
(三)每場比賽前三十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各局之參賽球員名單及輪轉表填寫完
成與球員們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服務台,以便記錄台人員於比賽前核對身份,
每隊最多登入12 位,最少6 位。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
(四)、第一局開賽場地及發球權在賽前由裁判擲硬幣決定。
(五)、各局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經裁判三次唱名未出場比賽者,視為棄權論,則當
場比賽分數將為2 比0。
(六)、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七)、前兩局如雙方24 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DEUCE)者獲勝,比分無上限。
(八)、決勝局(第三局)達8 分時須互換場地,雙方14 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隊伍者
獲勝,比分無上限,換場休息時間1分鐘,第三局則休息三分鐘。
(九)、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 秒內完成發球。
(十)、每局可叫暫停二次,每一次各30 秒。
(十一)、務必穿有統一色系並且前方或後方有標示明顯號碼與隊別之球衣,
違反者則該場比賽結束前不得上場。
(十二)、學生證必需蓋有97 學年下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十一、申訴辦法:
(一)、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二)、若對運動員資格有疑慮,可向各場地裁判提出驗證身份之要求,唯須
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若資格有爭議,則由該項比
賽之裁判長及大會共同決定之。
(三)、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不包含運動員資格),必須在發生半小時
內,由各校領隊向大會提出申訴。
(四)、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二、雨備賽程採單淘汰制,下雨則移至體育館內舉辦,屆時將會由大會服務組
人員告知。
十三、若報名隊伍不足,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大會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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