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監委第三次常會會議紀錄
國立東華大學會計系 監察委員會
九十七學年度 第三次常會會議記錄
會議名稱:九十七學年度 第三次監察委員會常會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 下午五時三十分
會議地點:多容館一樓
會議主旨:審核九十七學年度章程表決同意書
會議主席:林嘉緯
會議紀錄:林嘉緯
出席人員:會計三 林嘉緯、黃柏憲、鈴木德龍
會計二 方琬茹、何怡安、方倩婷
會議流程:0.認可議程
1.審核章程表決同意書
2.審核需再審預算
3.散會
●認可議程
1.出席狀況:應出席六位監委代表,實出席六位監委代表
2.認可議程:無特別異議
3.法定效力:本次會議合乎相關規定,依組織章程視為有效會議
●審核章程表決同意書
經審核結果,第九章章程全數未達三分之二通過標準,皆未通過(附表)
經監委們討論後,決定再次讓系學會成員重新表決,時間另訂
●審核需再審的預算
需再審的預算
系隊經費(待章程重新表決後審理)
系辯精英盃補助(待章程重新表決後審理)
通過的預算
迎新宿營預算-計程車費用
●散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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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結果 │ 章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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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45人│第一條:系隊之成立須由發起人提出完整企劃書及系學會之一般會│
│不同意: 1人│之一般會員三十人以上連署,經會長核准後,系學會版上公告七天│
│廢 票: 99人│,若會員無重大異議提出,則發起人須在兩星期內至少提交十名隊│
│意 見: 1件│員名單,系隊得以成立。 │
├──────┼─────────────────────────────┤
│同 意:142人│第二條:系隊之廢除 │
│不同意: 2人│(一)系隊若有違反運動員精神之行為,或對於系學會補助款不正當│
│廢 票:101人│運用之舞弊情形,(前者)經由會員連署一百人進行彈劾權,後經全│
│意 見: 3件│全體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廢除該系隊。(後者)經查明屬實│
│ │將立即停止系隊一切運作。 │
│ │(二)系隊廢除一年內,不得再組相關性質之系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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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45人│第三條:系隊補助款 │
│不同意: 0人│(一) 壹:各隊年度預算購買書,內容只需記載分到的預算需用在 │
│廢 票:100人│何處,必須於各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提交至系學會財務組,逾期│
│意 見: 1件│視同放棄該分配預算的權利。 │
│ │貳:年度預算購買書補助範圍為:年度耗損之球具、系隊練習之場地│
│ │費(皆部分補助)。 │
│ │參:系學會補助系隊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年度總預算的百分之十五。 │
├──────┼─────────────────────────────┤
│同 意:136人│肆:系學會補助系隊之總金額由各隊隊長商議後,自行分配金額, │
│不同意: 5人│並提交分配結果給系學會財務組。 │
│廢 票:104人│ │
│意 見: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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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38人│(二) 壹:系學會其他補助款內容為大會盃之全額報名費用,車馬費│
│不同意: 4人│不額外補助(系辯不適用此條款)。 │
│廢 票:103人│貳:大會盃領隊會議,系上代表(體育長)之車馬費視情況補助。 │
│意 見: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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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42人│參:系學會其他補助款內容如指派的菁英盃參賽人員之部分車馬費 │
│不同意: 1人│,視為當年參賽人數決定補助額度,其中一人新台幣五百元整。 │
│廢 票:102人│ │
│意 見: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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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46人│(三) 壹:各系隊在各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必須交付球具、場地費│
│不同意: 0人│之相關收據證明給監委會審查,以防止不實之申報預算。(未提交 │
│廢 票: 99人│不得參與下年度的預算分配)。 │
│意 見: 1件│貳:若審查實際花費結果,與預算書內容極大不符合,將處以下年 │
│ │度不補助之處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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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142人│第四條:系隊之獎勵辦法 │
│不同意: 3人│(一)壹:菁英盃大會盃 │
│廢 票:100人│第一名兩千五百元、第二名兩千元、第三名壹千五百元、第四名一│
│意 見: 3件│千元 │
│ │貳:台灣區域性比賽(至少含三縣市以上) │
│ │第一名兩千元、第二名一千五百元、第三名一千兩百元、第四名一│
│ │千元 │
│ │參:東華大學校內比賽 │
│ │第一名一千五百元、第二名一千元、第三名五百元 │
│ │(二) 壹:各系隊於各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得獎證明,提交至財務│
│ │組,逾期視同放棄該權利。 │
│ │貳:各系隊聲請獎勵上限為兩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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