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盃 老人喊聲阿~
98年度花蓮縣第十五屆「主委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一、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全民運動聯賽實施計劃辦理。
二、目 的:為回饋地方、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運動習慣,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普及運動風氣,達到增進花蓮縣民之健康。
三、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花蓮市公所
四、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五、執行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棒壘球協會、花蓮縣棒球委員會
國立花蓮農校、更生日報、東方日報
七、參加資格:以區、鄉鎮市之民眾為對象,以球隊或社團區域為單位,歡迎學生系隊或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八、報名地點:花蓮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地 址: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三段五一二號(紅不讓體育用品社)
http ://122.116.245.71/softball/
電 話:(03)8565530
傳 真:(03)8569363
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月5日下午六時止。逾期不受理(未繳報名表及報名費者不列入賽程)。
報名手續:各參賽隊伍分別填寫報名表,以選手證人數為限。並繳交報名費2000 元、
清潔費500元、保證金1000元、退還保證金請洽 花蓮慢壘會
(TEL:03-8565530地址:吉安鄉中央路三段512號 紅不讓體育)
報名方式:1.親自報名及繳費
2.?款【?款球隊請務必填寫隊名】
帳號:花蓮二信 中山分社020-001-02001236
戶名:花蓮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採匯款方式者可受理傳真或電子檔報名(信箱:hh565530@yahoo.com.tw)
匯款收據傳真時敬請填寫隊名或以電話告知,以利登載
十、領隊會議:98年1月7日(星期五)下午7時30分在國立花蓮農校3樓
開會,審查各隊隊員資格,並抽籤決定比賽程序,各隊領隊或代表屆時請準時
出席參加,未參加領隊會議之球隊對於會中決議之事項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比賽日期:98年1月11日(星期日) 18日(星期日) 假花蓮(國福棒壘球場)舉行。
行動:主任委員 汪錦德0921-671333
總 幹 事 趙鳳山0932-653066
如賽程需變動由大會於領隊會議時宣佈之。
開幕典禮:98年1月11日(星期六)下午2點 假花蓮(國福棒壘C球場)舉行
閉幕典禮:冠亞軍賽畢隨即舉行。
十二、獎 勵:(1)各組錄取冠、亞、季軍並贈獎盃乙座(三、四名並列)。
(2)各組取美技獎、打擊獎、大會MVP、各一名致贈獎盃乙座。
(3)本次比賽各組冠軍隊採金冠軍盃制,金冠軍盃由該年盟主保存一年,如連續三年冠軍由本會致贈金冠軍盃及獎金2萬元獎金,須連續三年球隊名稱一致。
十三、比賽方式:(1)分菁英組、社會組、健康組
(2)預賽採分組循環、複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3)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領隊會議決議為準。
(4)比賽不因天候關係終止,一律繼續進行(以人為不可抗拒除外)。
(5)比賽7局,以六十分為限,採一好一壞制,三局十五分,
四局十分,五局七分提前結束。(突破僵局採最後第2棒在三
壘,最後1棒在一壘1人出局、由第一棒開始攻擊)
(6)球賽因天黑無法繼續比賽時,如賽畢四局,主審可宣佈
球賽結束並判定勝負,如未賽畢,則還是以抽籤或猜拳方
式該場之勝負(冠亞軍賽則並列)。
(7)若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者隊伍,先比該組各隊之失
分(需比失分時,如有提前結束,視該局計算起每局加計
失分一分),後比商率。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
(預賽積分隊勝3分、平手各1分、敗隊0分)
(8)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8~2010年慢
速壘球規則。
(9)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比賽指定用球(大
會之指定)。
(10)比賽球棒:採用木棒(大會之認定合格木棒)。
十四、比賽附則:(1)球員出場比賽必須穿著標明背號之運動服裝(球帽),如無
背號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背號不得以簽字筆描畫。
(2)各隊須派7名隊員參加開幕典禮。各組前4名須派5名隊員參加閉幕典禮,未得獎者免參加閉幕典禮。
(3)大會排定比賽時間二十分鐘前向大會繳隊員出賽名單,如逾排定比賽
時間十分鐘仍未足十人到場,含服裝不整齊者,裁判得宣佈該隊棄
權,並沒收全部保證金及該場成績以二十比零計算。
(4)球隊一經報名,不得罷賽或無故棄權,若有冒名或頂替(如 跨組、跨隊
及未報名者出賽)沒收全部保證金及成績,違規本人於本會所主辦或承
辦之各項比賽禁賽1年(自比賽之日起算),隊員出賽以登錄第一場為準(為
公平起見,大會有權主動檢舉)。
(5)各隊參賽隊員於比賽時禁止穿刀片釘鞋、圓鋁釘以防發生意外。
(6)先攻球隊休息區在一壘旁,守備球隊休息區在三壘旁。
(7)比賽前應兩隊集合,比賽結束後亦需禮貌性集合,並清潔該隊休息區。
(8)球員休息區,非比賽隊職員請勿進入。
(9)球場內外,人車安全請各隊注意,本會不負任何刑責及保險理賠。《領隊會議已宣告及各球隊代表決議通過,請各球隊自行為該隊球員投保》。
(10)各隊選手於比賽時間,如有違反運動員精神或紀律時,得取消其本
人比賽資格,並沒收該隊全部保證金,本場次該隊成績保留。
(11)上場比賽選手資格以攻守名單為主,如該選手有報名且上場比賽,但未填寫攻守名單內,依本會決議以『失格球員』判定。
(12)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13)比賽中球員或球隊經裁判認定有放水行為時,第一次警告第二次
沒收比賽成績及保證金。
(14)上場須佩帶花蓮縣慢壘會選手證備查(其他證件概不承認)。比賽時務必將選手填入攻守名單內,如經對方抗議以失格球員處分。
(15)球員資格如有異議,請於比賽前提出,開始比賽後除了球員冒名
頂替或跨隊,其餘概不受理。
(16)比賽中有申訴時,應由隊長以上始可提出申訴,其他人員提出概
不受理。
(17)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
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18)守 備 球 員 帽 子 須 顏 色 統 一 〈標 誌 顏 色 不 限〉。 球 褲 顏 色 須 同 一 顏 色 〈邊 條 顏 色 不 限〉,違 規 者 不 得 上 場 比 賽 。
(19)本 會 比 賽 不 採 用 九 人 制 辦 法 〈上 場 比 賽 球 員 需 1 0 人 以 上 〉。
(20)本 會 女 生 選 手 特 殊 規 則 ,〈1〉如 前 一 棒 男 生 保 送 上 壘 ,則 下 一 棒 女 生 無 條 件 保 送 上 壘,〈2〉壘 上 無 人 在 壘 女 生 擊 出 之 球 需 傳 一 壘 完 成 封 殺 狀 態, 但 壘 上 有 跑 者 時 此 特 殊 規 則 取 消 。
十五、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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