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轉錄]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三個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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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ubert (林爸爸) 看板: car
標題: Re: [轉錄]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三個簡單 …
時間: Tue Sep 19 14:04:35 2006
http://www.gov.tw/PUBLIC/view.php3?id=118892&sub=99&main=GOVNEWS
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違規人需負責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張貼時間:09-06 17:59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車鑑會﹚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對交通事故責任
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完全視道路的路權而定,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
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或腳踏車騎士逆向行駛,違規行為人將必須負起全責。
很多人聽到「絕對路權」一定「霧煞煞」,所謂「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
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
而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機車或行人若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道路上,
就侵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行為人就必須負起責任。
車鑑會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規定,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也訂有罰則,即不
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指揮、不走人行道,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馬
路上不靠邊走、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頻繁之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
、追逐、嬉遊或坐、臥、蹲、以及阻礙交通者,都可處新台幣360元罰鍰或必須接受1-2小
時的道安講習。
車鑑會指出,用路人在道路上行駛的情況下會發生路權競合的情形,因此,有所謂「優先
路權」 原則。
舉例來說,幹、支道交叉的路口,幹道有優先路權,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很多人不知
如何判斷幹道與支道,通常來說,在路口看到「讓」字的交通號誌、標線、八角形的「停
」字標誌,或者是紅色閃光信號燈,代表自己的車在支道上。
可是在沒有幹、支道之分的情況下,雙方都是直行車時,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而轉
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直行,外環車要讓內環車先行;而綠燈時段或無號誌情況下,行人在人
行穿越道上有優先路權,不論何種車輛都應讓行人優先通過。
「優先路權」原則除了可使車輛各行其道,以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外,如果用路人未能遵
守路權規定發生車禍,那麼「絕對路權」就成為每一起肇事行為人肇事責任歸屬的鑑定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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