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 你在意自己的將來,再看

看板NDHU-FLAW97作者 (木屐流氓)時間14年前 (2010/05/25 15:15), 編輯推噓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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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id-953aef6b1cd3c55b.skydrive.live.com/self.aspx/.Public 點入以後,資料夾裡面有一份icon為具有拉鍊的資料夾 請下載,密碼為ccw。 這份文件是明日校務會議議程,原則上僅供參考;當然以會議結果為準。 裡面文件與各位有關者,僅在第四案、第五案部分,茲述如下: 一、第四案、獎懲辦法增修 增訂以公文、公告作為懲處學生之處罰依據;觀其文意,似有以規範授權公告、公文 作為處罰之依據,而不經生評會決議之旨。 擬提議:該授權規範,應考慮下列事項: 1.公文、公告逕做懲處依據之適妥? 2.承前,如准其作為懲處依據,應具備何種要件方可產生效力?該要件是否應行規範之? 3.次,可被允許之授權範圍多寡?是否及於記過、懲戒等原應經由生評會之事項? 4.末,公告、公文發佈後,有違犯者,其懲處時得否逕由製作人決定之,或交由第三人 認定以求公允,防避恣意、擅斷等情事有無之爭。 二、第五案、組織規程異動 修正組織規程,於99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99.08.01生效) 一級單位:人文及社會科學院 二級單位、研究所部分:財經法律研究所 請參閱議程頁25處。 三、人皆有所屬,務本即可 在下為代表學生議會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並非財經法律研究所校務會議代表, 如認去年十月份引發系所整併事件,在下缺席導致財經法律研究所滅亡等等,請洽 當時財經法律研究所的校務會議代表陳教授彥良。 四、財法所的發言權? 吳禎琦先生 劉 宏小姐 鄭濟威同學 陳思蘋同學 陳志文同學 戴廷芳同學 郭家維同學 施景隆同學 李京樺同學 謝武晏同學 蔡玉婷同學 連浚智同學 王偉樵同學 姜紫淇小姐 毛起安小姐 張玉珍小姐 林香君小姐 余玉英小姐 張春梅小姐 楊淑馨教授 蔡添成教官 楊秋鳳教官 張世杰教授 劉瑩三教授 劉惠芝教授 林彥呈教授 洪莫愁教授 蕭昭君教授 高台茜教授 林如瀚教授 石明英教授 饒見維教授 范熾文教授 張德勝教授 王立雪教授 柯風溪教授 董克景教授 羅正心教授 吳天泰教授 徐揮彥教授 林耀盛教授 郭平欣教授 朱鎮明教授 許育銘教授 傅士珍教授 劉惠萍教授 游子宜教授 許子漢教授 黃漢光教授 曾月紅教授 林明珠教授 康培德教授 劉吉川教授 李際偉教授 呂進瑞教授 許志堅教授 林穎芬教授 彭玉樹教授 林家五教授 瞿港華教授 王昆湶教授 祁錦雲教授 翁明壽教授 吳賢財教授 翁若敏教授 林信鋒教授 葉旺奇教授 劉振倫教授 錢嘉琳教授 蘇宏基教授 趙維雄教授 曹振海教授 陳添球副院長 黃振榮副院長 林金龍副院長 人文林院長美珠 人事室蔡主任大海 共教會鄭主任委員嘉良 邱學務長紫文 原民院施院長正鋒 師培中心劉主任唯玉 高副館長傳正 張副校長瑞雄 張館長璉 教育學院吳院長家瑩 梁總務長金盛 理工學院林院長志彪 黃主任秘書郁文 黃校長文樞 會計室陳主任彥伶 楊教務長維邦 資網紀主任新洲 管理學院吳院長中書 蕭研發長朝興 戴副學務長興盛 環境學院夏院長禹九 藝術學院潘院長小雪 藝術學院黃專員明珍 總務處玫榕 總務處何秘書俐真 環境學院瑞筠 學務處瓊慧 學務處菁洳 管理學院香君 圖書館楊麗娟組長 圖書館毛組長起安 資網麗玉 資網張秘書繼元 會計室吳組長瑟嬌 理工學院周白麗 理工學院巧玟教務處瀞云 教務處蔡組長春蘭 教務處呂秘書家鑾 教育學院陳專員慧鳳 副校長室昭文 秘書室嘉莉 秘書室陳技正肯用 秘書室玫琴 秘書室周萬忠 秘書室王敏 校長室張專員菊珍 師培純慧 師培中心盧怡臻 原民院乃迪 美崙李組長玉娥 研發處羿潔 卓越韋頻 吳專門委員明達 共教會彥妙 心輔陳怡均 人事室陳專員麗鳳 人事室古專員明哲 人文文君 心輔穆專委錦雯 ※煩請會議結束後逕洽「直達天聽」的三位,可保證資訊完整度最高※ 五、傀儡說? 學生代表,出自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學生理事會三處,是否為傀儡?見仁見智。 縱為各人主觀意見抒發,請切記慎言的重要性;尤其在您的言論背後充滿輕佻意味同時, 些許間,業然造成他人情感上、認知上或名譽上之剉,即使非出於您本意,然結果產生, 您絕不可能自置責任之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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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告.公文作懲處依據.無論在特別權力關係.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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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先撇開適當與否.合法性這一塊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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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辦法本身性質為何??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可以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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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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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0:49, , 5F
法規命令的再授權,如係概括性的再授權,為主流學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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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但我國並未如同德國基本法80條Ⅰ②設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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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大法官解釋524號,亦認:「倘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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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關即不得委由所屬機關發佈相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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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國法上仍有可能存在法規命令的再授權,但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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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規定為前提。 J.672 陳新民大法官 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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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學姐您說的是對的,但還是可能有例外情況;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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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翻過大學法了,不存在這種「孫立」的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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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東西.我有翻出來看了.不過還是辛苦了.打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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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罰則後來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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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3:07, , 15F
那天一時轉不過來想不起獎懲辦法是校規...學校大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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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之前違法的行為合法化.不過那些用公告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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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不符合校規所規定的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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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好像是只穿了褲子.卻沒穿上衣出門.還要大家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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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拍拍手=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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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曾經寫信問過教育部.對於愛校服務的救濟.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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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須向學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不過學校再作成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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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並沒有給予書面.還要自己堅決表明要申訴.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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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才會開始動工弄出一份書面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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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4:24, , 24F
這一條沒過,愛校服務也沒過,社區服務還被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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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姐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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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4:01, , 26F
呼~幸好東華有腦袋的還不少XD...你也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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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8:23, , 27F
辛苦了!向當權者伸張正當權益很難,有這樣成果不容易
05/31 08:23,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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