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壘球賽制】
1.採單淘汰賽,每場五局或90分鐘,如果正規時間或局數打完雙方分數仍未分出勝負,
則次一局採"突破僵局制"。三局相差10分或四局相差7分者,則提早結束比賽。
2. 所有賽程由第一局起即採一好一壞球制。
3. 攻守交換,申訴,暫停或抗議以一分鐘為限。
4. 如遇天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時(特殊情況下):
【1】若比賽當天因下雨或其他因素造成比賽無法進行,舉辦單將會把報名費
用收入,扣除場地費及行政支出,其餘金額退還各比賽隊伍。
【2】若比賽時遇到間歇性陣雨,而無法於列表時間內完成賽程,將即視為完
成比賽,並以當時比數由裁判判定勝負,各隊不得藉故抗議或異議。
5. 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組、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
之核對(以學生證查驗),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分。
6. 球隊若有冒名頂替的事件發生,一經查證屬實時,該隊應判【奪權】,
其已賽成績均不計算。
7. 球員名單須在比賽前10分鐘前向紀錄台確定球員資格,需攜帶學生證以證明
所有球員身份。如在比賽時間已到而未出現則算該球隊棄權論。
8. 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或本壘板三角形均算好球;
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採用雙色壘包】,
(全面禁止滑壘或故意衝撞捕手)
且不得穿著任何金屬鞋底的球鞋出賽,否則判定該球員出局,
嚴重者裁判有權驅逐出場,各隊不得異議。
9.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驅逐出場,若
主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驅逐出
場。
10.非該場比賽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執勤裁判(工作人員)應
協助清除,徹底執行此項規定,以維護場內之安全。
11.【採九人制】為了避免各隊人手短缺而放棄比賽,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
賽。防守不設自由手,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當人手到齊時
可隨時加入比賽,增加者為第十或第十一棒(請自動向主審報備)。
12.因比賽時間限制,為防止拖延戰術,同一局中投手、野手互相交換在同一局
中以一次為限。
13.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7年慢速壘球規則為
準。
14.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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