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嚮導組細則 (20150317版)

看板NCUMTClub作者 (早睡身體好)時間7年前 (2016/09/26 01:16), 7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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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登山社 嚮導組細則 1998年2月22日實施 2007年5月6日審查會議通過新增第八條 第一節之6 2008年6月6日審查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一節及第二節 2014年5月20日嚮導會議修正通過 2015年3月17日嚮導會議通過新增準初嚮及第肆章 隊伍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開發路線,實地勘查以蒐集資料,並推廣登山風氣,加強登山技術,訓練 登山後進,拓展攀登領域。 第貳章 成員 第二條 本組由本社在校所有嚮導組成 第三條 本組設組長一名,由現任社長提名並任命之,其職責為督導本社嚮導,協助本社 登山活動,並執行本細則。 第參章 嚮導 第四條 嚮導為本社登山活動之領導人員。 第五條 本社嚮導分為初級嚮導(簡稱初嚮)及領隊嚮導(簡稱領嚮)二級。 第六條 嚮導升級: 本社社員熱心登山活動、具備登山知識、維護登山安全、並富榮譽心及責任感者,乃依下 列辦法授予嚮導資格並頒發臂章。 第一節 初嚮 升等資格: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社員,得參加初嚮升等: 1.參加由本社舉辦之初嚮訓練課程,並有高山或隔夜中級山活動經驗共兩次以 上者。 2.曾協助各活動之領隊或嚮導工作三次以上者。 升等辦法:經每學期舉辦之初嚮升級測驗合格,且經嚮導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者,得任得任準初嚮。 準初嚮之權利與初嚮相同,惟不得開二日以上活動,且每次參與中央山社隊伍 皆須通過山防審核。準初嚮於高山或隔夜中級山活動後,經該隊伍內初嚮與該 隊山防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者,得任初嚮。 第二節 領嚮 升等資格:凡為本社初嚮,且曾擔任二日以上中級山探勘或四日以上長程縱走隊伍之領隊 或嚮導二次以上者,得參加領嚮升等。 升等辦法: 初審:備齊以下資料向該次主辦升等之領嚮申請,符合資格者得進入複審: 1.登山履歷(含隊伍之時間、地點、參加身分...等) 2.兩份供審核之計畫書(含使用之地圖、該次行程紀錄) 3.其他對領嚮升等具正面幫助之文件。 複審:由主辦該次升等之領嚮為主考,並擬定試題,可輔以口試、實作...等方式進行 ,經由主考之領嚮與其他領嚮(至少一名)共同審核通過者,得晉升領嚮。 第七條 懲戒 第一節 嚮導會議一次無故缺席者,予以警告;一學期內二次無故缺席或從未出席者,取 消嚮導資格並公佈之。 第二節 嚴重違規,實際危害隊員安全或本社聲譽者,經嚮導會議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 通過,取消嚮導資格並公佈之。 第三節 其他違反本社規定者,由嚮導會議議處,經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執行。 第八條 權利 第一節 初嚮 1. 可開一日探勘活動。 2. 可開三日以下非探勘性活動。 3. 二日以上探勘或四日以上非探勘性活動,則須一位以上領嚮護隊,方可開隊。 4. 依器材租借辦法租借器材,及享受優待。 5. 審核初嚮之晉升與嚮導之懲戒。 6. 若有特殊情況則依山防組之審查會議處理。 第二節 領嚮 1. 通過出隊審核即可開隊。 2. 依器材租借辦法租借器材,及享受優待。 3. 審核嚮導之晉升與懲戒。 第九條 義務 1. 遵守本細則。 2. 出席嚮導會議;領嚮另須出席領嚮會議。 3. 執行嚮導會議與領嚮會議所交付之任務。 4. 出隊前依規定提出開隊申請。 5. 繳交出隊記錄 第肆章 隊伍 第十條 隊伍人員中準初嚮與不具本社嚮導資格者為隊員。 第十一條 活動隊 第一節 隊員人數超過隊伍人員四分之一之隊伍為活動隊。 第二節 活動隊嚮導比非嚮導不得低於一比三。 第三節 若活動隊有盈餘,可補貼該隊領隊、嚮導全額隊費與交通費,剩餘金額歸為社費 。 第伍章 嚮導會議與領嚮會議 第十二條 嚮導會議 第一節 嚮導會議為本社登山活動之最高決策單位。 第二節 嚮導會議由嚮導組長視情況召開,每學期至少三次。 第三節 任務 1. 安排嚮導訓練課程。 2. 決定開發方向。 3. 於期末嚮導會議決定下學期活動。 4. 登山活動之檢討。 5. 執行嚮導懲戒辦法。 第四節 嚮導會議之出席人數以達現任大學部嚮導人數二分之一,且有會議記錄者,始為 正式記錄。 第十三條 領嚮會議 第一節 下列情況得以召開領嚮會議。 1. 嚮導會議決議召開。 2. 社長或嚮導組長視情況需要召開。 3. 經四分之一以上領嚮連署召開。 第二節 任務 1. 籌劃嚮導會議所移交之各項訓練活動。 2. 執行嚮導會議所交付之其他任務。 3. 解釋本細則。 第陸章 嚮導群 第十四條 每學期初由三名以上合格嚮導檢具群員名冊向嚮導組登記。 第十五條 每群設群長一人,管理群隊業務,執行本組交辦事項。 第柒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之修改與廢止,由嚮導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嚮導會議出席人員三 分之二通過者為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依既有案例由嚮導會議處理之。 第十八條 對本細則之疑義由領嚮會議解釋之。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嚮導會議通過後即行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37.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UMTClub/M.1474823796.A.491.html ※ 編輯: Jean201 (61.228.137.221), 09/26/2016 01:17:42

09/26 01:18, , 1F
lag很久的新版嚮導細則 排版和顏色應該還容易閱讀?
09/26 01: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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