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山防組細則(20160524版)

看板NCUMTClub作者 (早睡身體好)時間8年前 (2016/05/28 23:02), 8年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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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登山社 山防組細則 1998.02.22實施 2008.05.06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2008.06.06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2009.05.14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2012.03.08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2015.05.11審查會議增修第15及17條通過 2016.05.24審查會議修訂第7及7之二條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央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山防組(以下簡稱本組),以積極從事山難防治及登山安全教育為宗旨。 第貳章 任務 第三條 本社各種登山活動之審核與救援工作。 第四條 擬定並安排登山安全研習活動。 第五條 收集各種登山安全資料並從事山難防治之研究。 第六條 每學年初將社上可支援山難處理之人員資料列表公告, 其中包括校內社友及校外社友。 第參章 組織 第七條 本組設組長一人,須具領嚮資格,由新任社長提名之,現任山防組同意後,經期末 嚮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由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七條之一 若具領嚮資格之社員不足,可由適任之初嚮資格社員擔任, 任命程序同第七條。 第七條之二 新任組長須於上任前公布山防審查標準。 第八條 本組組長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時,由審查委員互選一人暫代之。 第九條 本組設審查會議,山防組長為主席,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資格者始為審查委員: 1. 具初嚮資格。 2. 曾任行政幹部一年以上。 3. 本校學生。 第十條 社長為當然審查委員。 第十一條 審查會議經社長或山防組長或隊伍領隊或兩名以上審查委員連署聲請, 應即召開。 第十二條 審查會議為特殊活動審核、對違規出隊人提懲戒案及山難處理之機構。 第十三條 審查會議須有當事人以外之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當事人列席且有會議記錄者,始為正式會議。 第十四條 對於本組組長之罷免,得由嚮導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嚮導會議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罷免案成立,由社長另提人選暫代之。 第肆章 出隊審核 第十五條 活動隊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隊伍,即為準中央山社隊伍: 1. 領隊為本校在校之嚮導。 2. 三分之一以上隊員(含領隊)為本社社員。 第十五條之一 準中央山社隊伍禁止出隊。若執意出隊則由山防組長依山防 組細則第十七條之一所賦與之權利與義務對該隊伍實施糾正及制止,或依 山防阻細則第十七條之二允許其出隊。 第十五條之二 準中央山社隊伍通過(1)社內山防審核及(2)校內公文審核後,即為中央山 社隊伍,始可出隊且享有使用山防基金與社內器材以及其他資源之權利。 第十六條 出隊流程 1.出隊申請人應於隊伍出發十五日(含)前將計畫書送交山防組。 2.出隊申請人應於隊伍出發兩日(含)前完成出隊審核始得出隊。 3.山防組長(或山防組長代理人)與隊伍留守人皆於正式計劃書上簽名,並將 計劃書歸檔於勘察留言手冊即完成出隊審核。 第十七條 路線分為S、A、B、C四級,等級敘述如下: S級:4天(含)以上探勘路線,7天(含)以上傳統路線 A級:2~3天探勘路線,4~6天傳統路線 B級:1天探勘路線,3天(含)以下傳統路線 C級:郊山路線 山防組有權依各隊伍狀況調整其路線分級。 第十七條之一 出隊審核由山防組單獨執行,山防組對準中央山社隊伍及中央山社隊伍有 糾正及制止之權力與義務。 第十七條之二 領嚮曾任社內隊伍領隊或嚮導,並安全完成相對應之條件,經山防組同意 後於以下路線等級得免除其應履行山防組細則第十五條之二第(1)項之義務。 C級路線:安全完成超過3條B級以上路線。 B級路線:安全完成超過3條A級以上路線。 A級路線:安全完成超過3條S級以上路線。 第十八條 出隊申請人對出隊審核結果有異議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得依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聲請召開審查會議,並於出隊七日(含)前完成決議。 第十九條 審查會議審核出隊或討論懲戒案時,當事人提出說明後需退出會場。 第二十條 審查會議審核出隊時,需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請隊伍始准成行。 第二十一條 本社嚮導人員對審查會議之審核結果不得有異議。 第二十二條 隊伍是否違規依本細則及既有案例定之,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議提案討論,經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違規案成立,移交嚮導會議議處。 第伍章 山防基金 第二十三條 山防基金之繳交分級如下: 1. 單日往返隊伍每人十元。 2. 二日至三日隊伍每人三十元。 3. 四日以上隊伍每人五十元。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基金依國立中央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第肆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成立之 第二十四條 各領隊最遲應於隊伍歸來後一周內,繳交山防基金至社總務。 第二十五條 山防基金之動用需符合下列任一項 1. 山難事故之相關花費。 2. 有關登山安全所需花費,經審查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可動 用。 3. 特殊情況下,經審查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動用。 第陸章 留守人 第二十六條 留守人需具嚮導資格,且為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 第二十七條 留守人需對其留守隊伍之各種狀況需都有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留守人於其留守隊伍上山期間須隨時駐守留守地點;若須暫時離開留守地點 ,應委託他人代為留守;確定該隊伍抵達安全地點後,始可解除留守。 第二十九條 隊伍一到達可通訊處應立即通知留守人解除留守。 第三十條 若留守人在最遲歸來時間屆至前八小時仍無該隊消息,須立即通知山防組長 ,由山防組長接管山難處理事宜。 第柒章 山難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最遲歸來時間過後,仍無該隊消息,則進入山難管制時間。 第三十二條 山難管制時間屆前六小時,由山防組長召開緊急會議,審查委員均須出席,其 他人員應列席,合議決定搜救、連絡、後勤、補給等一切相關事務,並完成任 務之賦予。 第三十三條 山難管制時間屆至,視同山難發生,首支搜救隊伍出發。 第三十四條 留守或山防組接獲隊伍聯絡尋求幫助,則立即進入山難管制時間 ,由山防組長即刻召開緊急會議。 第三十五條 一旦發佈山難狀況,未出發之隊伍不得已任何理由出發。 第三十六條 山難管制期間內,全社之人力、物資由山防組統籌調度。 第三十七條 山防組長在山難管制期間內,負責一切發言及山難解除之發佈。 第三十八條 山難狀況解除後一周內,由山防組長召開檢討會,全社嚮導皆須出席。 第捌章 細則之實施與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之廢止須經審查委員全數出席及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為之。 第四十條 本細則之修改須經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者為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之疑義或未規定事項,依既有案例由審查會議以合議處理之。 Update by Jean 2016/05/24 Updated by Physbook 2015/05/11 Update by DuoMax 2012/03/09 Update by mackey 2009/05/14 Revise by isivatan 2008/6/6 Type by DOUG 1998/2/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5.228.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UMTClub/M.1464447720.A.B6D.html ※ 編輯: Jean201 (140.115.228.120), 05/28/2016 23:03:59

05/28 23:05, , 1F
改完才發現 第6條已經多久沒執行啦? 好像從來沒看過列表
05/28 23:05, 1F

05/29 01:40, , 2F
如果把修正前的條文附註在最後會不會更清楚修改內容呢?
05/29 01:40, 2F

05/29 23:05, , 3F
但那樣好像文章有點亂 想看可以去精華區找上一版的細則?
05/29 23:0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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