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飛力普的兩隻小蝦米
打贏飛利浦的兩隻小蝦米
文/鄭呈皇
這是兩隻台灣小蝦米對抗跨國大鯨魚的專利戰爭。小蝦米主角是台
灣的光碟片廠國碩與巨擘,而大鯨魚則是飛利浦,這家營收比兩家廠
商加起來大一百九十五倍(飛利浦去年營收三百一十八億歐元,約合
新台幣一兆二千三百八十二億元),員工遍布六十多個國家。
這起官司之所以引起注目,關鍵在於實力懸殊的台灣廠商贏了初判
,而且地點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具法源的指標性意義
。對此,台灣飛利浦公共事業部經理李靜娟表示一切靜待歐洲總部回
答,並表示台灣飛利浦和本土企業,還是會維持良好關係。
「若是明年二月前的判決也維持原判,這將是台灣在國際訴訟中,
從來沒有過的案例。」負責這次官司的常在法律事務所的林秋琴進一
步補充。雖然這只是初判,但一般最終判決多傾向維持原判。清華大
學科技法律所所長范建得甚至以「典範」,來形容這場小蝦米對大鯨
魚的戰爭。
典範,是因為巨擘和國碩代表的是本土光碟片廠商第一次在台灣以
外的國際市場獲勝。「與國外大廠堅持打官司到底,而且勝利。」范
建得說。
‧ 不吭聲 台灣不敢得罪國際大廠
事實上,曾在二○○○年向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控告飛利浦聯合
授權,並在隔年一月判決飛利浦敗訴,但是那僅止於台灣市場。出了
台灣,飛利浦照樣在美國、歐洲等地對台灣的光碟廠實施聯合授權。
換言之,在國際間,還是認可飛利浦的授權行為「合法」,這也符合
法律保障專利所有權人的概念。因此台灣的廠商即使覺得不合理,也
都普遍認知國際市場是站在飛利浦這邊,「所以通常覺得打了也是輸
,況且還會傷害到公司形象。」陳繼仁點出台灣光碟廠的鴕鳥心態。
再者,過去台灣的光碟片大廠都有接飛利浦、新力等國際訂單,因
此遇到這種事,都是私下摸摸鼻子,接受高貴而貴的授權金價格,沒
人敢忤逆自己的「衣食父母」。此外,像中環或錸德,一個月CD-
R產量可達兩億片,是國碩的八倍,因此即便付出高昂授權代價,還
能獲利。但對國碩這些二線光碟片廠,授權金就是一種懲罰,況且飛
利浦並不是自己的爹娘,不會因訴訟而被抽「銀根」,所以在台灣有
先前判例可循的前提下,國碩決定走不和解的法律途徑。
時點回到去年六月,飛利浦和包含國碩在內的十九家廠商對CD-
R專利授權有爭議,使飛利浦在美國ITC對十九家廠商提「禁制令
」,不准國碩等產品在美國販賣流通。然而國碩認為飛利浦過去一貫
的聯合授權(編按:國碩只用到七、八成專利,飛利浦卻強制要求國
碩把一百多個專利同時買下)與授權費不合理(編按:飛利浦規定每
片光碟片授權金○‧○四五美元,當時一片光碟只要○‧一八美元左
右,占近二○%,較新力或太陽誘電的授權金○‧○三美元為高)而
不願繳納授權金,雙方就在美國槓上。
「其實剛開始,我們內部傾向和解。」國碩總經理陳繼仁事後談到
當初的考量,光是想到要支付這高達二億元台幣的訴訟費用,就覺得
應該打退堂鼓。加上那時其他廠商幾乎都和飛利浦和解,行隻影單的
情勢,對國碩更是不利。
而轉折在於巨擘的加入。巨擘當時在歐洲也和飛利浦有侵權官司,
一來得知美國的訴訟比較快結案,對歐洲進行的官司會有影響、二來
委任律師林秋琴評估有贏的機會,因此董事長邱丕良在六月底主動打
電話給陳繼仁,一句「要不要一起打這場戰?」就讓兩隻小蝦米在其
他廠商選擇和解時,決定聯合起來對抗。
然而畢竟看起來是以卵擊石,所以林秋琴回憶到美國找當地的辯護
律師時,許多人都對她搖搖頭說:「Are you sure?」,找了幾個月
才終於找到願意配合的律師。
而關鍵的一役在今年六月,於台灣的理律事務所(飛利浦的委任事
務所),透過視訊會議舉行十天的蒐證開庭。陳繼仁記得當時由於台
灣還在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陰霾下,原本必須飛到
美國出庭改在台灣以「戴口罩」跨海連線。
十天內,總共傳喚十多個證人。飛利浦認為國碩與巨擘雖然認為專
利費用太貴,但既然還是有生產碟片,所以依規定還是要繳交授權金
,飛利浦認為國碩「既然有錢做研發、發展其他副產品,為什麼沒錢
給授權費?」陳繼仁說飛利浦的代表一開口就不客氣的問。然而林秋
琴認為既然聯合授權不合法,應該等授權合法合理後再付,就這樣雙
方進行超過八十個小時以上的視訊開庭,針對爭議提出舉證。
終於在十月二十五日,ITC宣判飛利浦因「濫用專利」(Patent
Misuse)敗訴(編按:指將必要用得到與非必要專利搭配授權、價
格不當與對台灣歧視待遇)。而會有這樣的結果,范建得認為是美國
以及國際社會,已經漸漸從過去保護專利所有權人,進而延伸到雖然
保護、但不代表「能濫用」的原則上。也因此包括美國當地的律師在
結果確認後,立即向林秋琴表示這將是個重要里程碑(Mile Stone)
。
‧ 不忍耐 不平等條約將有所改善
而林秋琴解讀這個里程碑的最大意義,在於握有專利的國際大廠已
經無法像過去一般,對台灣與其他國家廠商索取不合理的授權費用,
尤其是聯合授權的部分。換言之,以飛利浦為例,每年對台灣收取十
五億台幣的授權金勢必調整,而台灣在商業競爭上長期受到的「不平
等條約」也將有所改善。
而目前國際間因應DVD片規格制定所組成的3C與6C聯盟(主
導DVD片規格的兩大陣營),也將受到影響,不能再以聯合授權的
方式進行談判,「一旦最後確定勝利,這將改變所有授權廠商過去習
慣搭售一起賣的授權方式。」范建得認為。不過,對此,其他光碟片
大廠如中環,並不願表示意見。
然而,范建得也提出呼籲。雖然這場官司台灣是取得有利的位置,
但是以產業的專利地圖來說,台灣若要長期發展,必須培養自己必要
的專利,否則還是會受制於國外大廠。現在的光電產業就是如此,許
多的關鍵技術與專利都掌握在美、日手中,以CD-R與DVD+/-
R為例,因為專利掌握在別人手上,所以即便已是世界第一的製造大
國,但別人賺得是知識財,台灣賺得是代工財,在知識經濟的時代,
這是極為不利的。
有鑑於此,目前當國際大廠也開始陸續提出繼DVD後的新一代光
碟片規格。以前台灣在光碟業未成熟之際,國際主要大廠早已卡位C
D與DVD的規格,台灣沒有參與規格的空間。但如今台灣已經是製
造光碟片的輸出國,且擁有研發的能力,決定不再缺席。
由工研院光電所領軍的研究小組和國內光電大廠便積極拉攏國際大
廠參與規格制定,目前與微軟合作的FVD(Finalized Versatile
Disc)規格,除了可以相容目前市場上的DVD片外,授權金方面比
其他國際廠商制定的規格要少上五○%以上,就是希望能在制定規格
的領先群內,「這是台灣第一次主動和國外合作制定規格,目的當然
是希望取得主導的地位。」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分析師賴昱彰表示。
但是否為國際大廠所認可,則需要進一步看市場的變化。
從初步打贏這場官司,顯示台灣廠商在專利授權不合理的情況下,
不願再忍氣吞聲。但對產業更長久有利的發展應該是積極建制需要的
產業專利地圖,才能脫離長久以來純代工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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