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順手A東西 學生:還了就沒事

看板NCKU_CSIE93作者時間16年前 (2007/09/30 08:39), 編輯推噓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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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enneth1225 信箱]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順手A東西 學生:還了就沒事 時間: Sun Sep 30 02:17:39 2007 ※ 引述《fieed (海尼根)》之銘言: : 同樣的事情 發生在我同學身上 : 他弟弟被a走一頂安全帽 當場抓包 : 那個小偷讀夜間部的 跟他弟弟約好下課在校門口賠錢 : 防人之心不可無 所以他弟弟找了他一起去 : 我同學棒球隊的 運動神經很好 漢草也不錯 多個人多個安全 : 沒想到對方帶了十幾個來 當場把他弟打趴在地上 : 我同學情急之下 拿了球棒上去救他弟弟 : 混亂中一陣猛打 打暈了一個 對方一哄而散 : 兄弟兩馬上投案 還叫了救護車 : 被打暈的那個 送醫之後一直沒醒過來 一個禮拜後就死了 : 對方開口和解 三百五十萬 談判破裂上法院 : 我同學 自衛過當 七年 他弟弟三個月 易科罰金 : 死的那個就死了 除了同學媽媽探病時給的幾萬塊 什麼都沒拿到 : 至於偷安全帽那個 深具悔意不起訴....... : 幹你媽的深具悔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軍上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 95年度上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 案號: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4年中偵字第8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四、惟查: (一)、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 ,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 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 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 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 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 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92年度台上字第3039   號),且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 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均不得主張防衛權(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參照),又正當   防衛之防衛行為須具有必要性,亦即其防衛之反擊行為,須  出於必要,如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該項反擊行為顯然 欠缺必要性,非不可排除,即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 法。本件證人楊00即被告之弟於原審95年11月16日審理期 日證稱:「我只與陳 OO互毆」等語,而被告與選任辯護人 均對證人楊OO之此項陳述陳明無意見(原審卷第71頁), 則原判決敘明楊OO與陳OO相互揮拳毆打,上訴人持木棍 棒球棒毆擊陳OO,使陳OO倒地受傷致死,顯逾越必要性 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不能論以正當防衛(79年度台上 字第38號判決參照),係與事證相符,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 稱被告陳OO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顯不可採。 我想這就是關鍵吧,以後要主張正當防衛,千萬不要說我們只是互毆, 要說因為他打我,所以我為了防衛自己免受傷害,還有筆錄要看清楚後才簽名, 覺得筆錄或庭訊紀錄不對一定要要求更正,不然,東西被偷,人被打還要吃牢犯, 真是太冤枉了!還有,那個律師是不是也沒有盡到為被告辯護爭取應有權利, 有些要緊關節處,他應該比一般人更容易看出來才是,拿人錢財為人消災, 還是說,打官司勝訴畢竟是有錢人才有的權利,只因為他們請得起大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99.21.33

09/30 02:20,
你現在才知道嗎?社會是很黑暗的!
09/30 02:20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22.99.21.33 (09/30 02:23)

09/30 02:24,
天阿....我當庭警時有押解過他
09/30 02:24

09/30 02:33,
鄉民真是無所不在啊......
09/30 02:33

09/30 02:40,
好可憐.............
09/30 02:40

09/30 02:46,
居然連庭警都出現了...太屌了ptt
09/30 02:46

09/30 03:17,
那個律師我才被陳姓家屬收買 去故意讓楊姓官司打失敗..
09/30 03:17

09/30 06:35,
這篇如果轉給原告律師樓上的不知道準備多少要去賠了?
09/30 06: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5.220

09/30 08:40, , 1F
轉過來是要提醒大家 記得保護自己
09/30 08:40, 1F

09/30 08:43, , 2F
社會黑暗 法律又是死的 一定會有盲點..靠自己最實在
09/30 08:43, 2F

09/30 11:31, , 3F
應該不是因為說"互毆" 是因為他弟和人打架 他衝進去打死對
09/30 11:31, 3F

09/30 11:34, , 4F
方 所以是過當吧 如果是他弟打死對方 可能就不會過當 猜的
09/30 11:34, 4F

09/30 18:14, , 5F
嗯~~這樣下次你路上被打我們還是不要出手好了 XD 靠你
09/30 18:14, 5F

09/30 18:15, , 6F
自己了 orz 如果真是這樣 還真的不能出手
09/30 18:15, 6F

10/02 04:28, , 7F
還好老昌沒叫uuzo賠 不然民進黨員都包車來打老昌
10/02 04:28, 7F

10/02 08:23, , 8F
樓上中肯!!
10/02 08:23, 8F

10/02 11:09, , 9F
Saza中肯!
10/02 11:09, 9F

10/02 12:07, , 10F
笑到翻掉 XDD
10/02 12:07,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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