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順手A東西 學生:還了就沒事
※ [本文轉錄自 Kenneth1225 信箱]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順手A東西 學生:還了就沒事
時間: Sun Sep 30 02:17:39 2007
※ 引述《fieed (海尼根)》之銘言:
: 同樣的事情 發生在我同學身上
: 他弟弟被a走一頂安全帽 當場抓包
: 那個小偷讀夜間部的 跟他弟弟約好下課在校門口賠錢
: 防人之心不可無 所以他弟弟找了他一起去
: 我同學棒球隊的 運動神經很好 漢草也不錯 多個人多個安全
: 沒想到對方帶了十幾個來 當場把他弟打趴在地上
: 我同學情急之下 拿了球棒上去救他弟弟
: 混亂中一陣猛打 打暈了一個 對方一哄而散
: 兄弟兩馬上投案 還叫了救護車
: 被打暈的那個 送醫之後一直沒醒過來 一個禮拜後就死了
: 對方開口和解 三百五十萬 談判破裂上法院
: 我同學 自衛過當 七年 他弟弟三個月 易科罰金
: 死的那個就死了 除了同學媽媽探病時給的幾萬塊 什麼都沒拿到
: 至於偷安全帽那個 深具悔意不起訴.......
: 幹你媽的深具悔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軍上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
95年度上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
案號: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4年中偵字第8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四、惟查:
(一)、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
,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
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
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
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
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
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92年度台上字第3039
號),且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
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均不得主張防衛權(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參照),又正當
防衛之防衛行為須具有必要性,亦即其防衛之反擊行為,須
出於必要,如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該項反擊行為顯然
欠缺必要性,非不可排除,即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
法。本件證人楊00即被告之弟於原審95年11月16日審理期
日證稱:「我只與陳 OO互毆」等語,而被告與選任辯護人
均對證人楊OO之此項陳述陳明無意見(原審卷第71頁),
則原判決敘明楊OO與陳OO相互揮拳毆打,上訴人持木棍
棒球棒毆擊陳OO,使陳OO倒地受傷致死,顯逾越必要性
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不能論以正當防衛(79年度台上
字第38號判決參照),係與事證相符,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
稱被告陳OO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顯不可採。
我想這就是關鍵吧,以後要主張正當防衛,千萬不要說我們只是互毆,
要說因為他打我,所以我為了防衛自己免受傷害,還有筆錄要看清楚後才簽名,
覺得筆錄或庭訊紀錄不對一定要要求更正,不然,東西被偷,人被打還要吃牢犯,
真是太冤枉了!還有,那個律師是不是也沒有盡到為被告辯護爭取應有權利,
有些要緊關節處,他應該比一般人更容易看出來才是,拿人錢財為人消災,
還是說,打官司勝訴畢竟是有錢人才有的權利,只因為他們請得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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