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英美法專題期末報告

看板NCHU_ILST作者 (恰吉)時間19年前 (2006/12/26 00: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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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專題(一)期末報告 撰寫人:曹宗鼎(79484101) 個人在這學期的課程中,可謂「入寶山滿載而歸」!首先要感謝老師及各位同學在歷次上 課時寬容而且耐心的聽我大放厥詞,如因而造成老師及同學教學及學習上的困擾,在此致 歉!管見以為,研究所此一受憲法上學術自由保障的場域,應該是真理競逐的場域,老師 以絕對的寬容及具體的行為體現了這一精神,個人十分敬佩!相較於我在課堂上不時發作 的職業病(為法官同僚、司法制度及法官的過重工作負擔發言),益發顯示出老師的寬宏 大度及個人的狹礙不足。如以「法官不語」這一標準來要求我,那個人絕對是不及格的! 再者,由於學力不足,識見淺薄,表達能力復佳,又每每受到「週一憂鬱」(Monday blue)影響,再加以上課恰逢午休好眠時段,若因而頭腦混沌致發言不當,冒犯之處,老 師大人大量,當不致見怪! 由於本文,係一邊閱讀老師提供的文獻,一邊反省、思索十年來濫竽法曹生涯的即興之作 ,時寫時停,有時未能完成完整的書面內容,即以簡單的綱要手稿供上課發言參考,課後 復未能及時記錄課堂上與老師同學討論所激發的全部想法,片段零碎記載這一學期來的上 課心得,所以前後文脈絕非一貫,亦未能就全部教材之閱讀心得完整記載,對於交出此一 顯然不完整的「著作」,深感歉咎,尚祈見諒。 在黃丞儀著,「金水嬸的處分權主義」文(下稱金文)中提及「互為主體」,經查:「互 為主體性」或有譯為「間主觀性」者,應係inter-subjective之中譯,在國內較早之法學 著作中(如呂榮海著「法律的客觀性與科學性」,1981年出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 ,1986年出版)即已出現。主要在探討法學作為一門學問,是否具有客觀性及科學性?謂 主觀與主觀間,可藉由某一「標準」溝通,期臻一致也。法學者就某一問題所持見解,除 「主張」外,應附具「合理的理由」以為說明,俾他人得以理解,進而對其主張之是非對 錯,以及是否正當?是否具合理性?提出公開討論與批判。學問之此種性格,稱為「間主 觀性」之「理解可能性」、「討論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參上揭楊著書,第36至37 頁)。或仿Karl Popper「否證可能性」說法,將客觀性認為係具有「『互為主觀』批判 的可能性」(inter-subjective discussibility or criticizablity),以解決法學之客觀性及科學性問題(參上揭呂著書,第9頁)。金文 中所謂「這種獨白論述將當事人的生命歷程及經驗當作是支配的客體,欠缺『互為主體』 的感通,只是讓『法律』的權威截斷個體的實存生命。這時候,訴訟法上主張的『程序主體權』,似乎只是一個被立法者形構出來的主體,是獨白論述下虛幻的『對照物』。真正的主體性,只有透過當事人(自我與他者)互相觀照彼此的生命、互相投射彼此的經驗和角度的互補互換,才能完整的建構出來。但是(民事)訴訟的過程,迴避了這個『對話』主義中最精髓的功能。」(見金文第194-195頁) ,作者之意思,如係強調法律提供者(如立法者、法官)與法律的消費者(人民)間的對 話,與上開著作就「互為主體性」之論述,著眼不同之主體間,對事物或學問的理解、討 論及批判可能性,須建立於彼此「對話」之基礎上,其理相通,可資贊同;至於將「互為 主體」理論導引至訴訟當事人間互相觀照彼此的生命、投射彼此的經驗與角色的互補互換 ,按諸司法實務,當事人(此指民事訴訟對立之兩造)間相互對立,勢同水火者,為常態 ;強求訴訟制度體現「真正的主體性」─讓當事人能將心比心,角色互換,互相觀照彼此 生命,似屬脫離現實,難於達成之任務矣。 「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註釋法學的侷限與突破」(下稱「法學實證研究」)文中引述部 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草案總說明如下:「為能維持科技產業的國際競爭 力,法治先進國家或力求經濟發展的國家莫不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更為使當事人 能選擇在當地解決智慧財產權爭訟,各國設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趨勢已逐漸增高」,惟 該文認為「似乎很難讓人理解設立此專業法院之必要性」(見「法學實證研究」文第11頁 ),次段則引述部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草案總說明之文字,謂:「其總 說明中倒是敘述了若干現行訴訟制度的缺失, 턊如:『證據蒐集手段欠缺,舉證困難,以及法官未具備法律以外之專業知識,並過度依賴 鑑定結果,以致拖延訴訟,且裁判專業性不足等等缺點』,這些所謂的缺失是否真能仰賴 將來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加以克服,仍有待實證研究加以驗證。」,由於本人目前即充 任民事智慧財產專庭法官,並且於今(2006)年3至7月間,親身參與智慧財產專業法院法 官培訓計劃,對於審理法草案總說明所提及現行訴訟制度的缺失,有切身之體會,「法學 實證研究」文中主張這些缺失是否能由審理法克服,有待實證研究,本人深表贊同,又關 於設立智慧財產財專業法院之必要性,產、官、 學界各方確實有不同意見及主張;惟本文僅摘引組織法草案總說明第5段之部分文字,漏 未審酌組織法草案總說明第1至4段之文字或其意旨,即得「很難讓人理解設立此專業法院 之必要性」之結論,似尚嫌率斷。管見以為,司法院主要是以比較各國法制之方式,評估 我國有無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必要(參熊誦梅著「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評估研究─兼論德 國、韓國及日本之專利訴訟制度」,司法研究年報第25輯第19篇,2005年11月出版),或 許較欠缺多元(質化、量化及模型化或其組合)之實證研究,惟並非全然未作實證研究, 此由上揭熊著書第66頁以下,評估未來智慧財產法ꨊ院審理案件的基本來源時,大量引用司法院之司法業務年報及司法統計提要之統計數字, 以佐證其論述之方式,應該就可以得到證明。至於組織法草案總說明,是否確實讓人「難 以理解設立此專業法院之必要性」?或許人言言殊,意見不一,以下即將組織法草案總說 明第1至4段全文照引,俾資公斷。「二十一世紀為知識經濟時代,由於科技發展及商業型 態的多元化,以知識產能為基礎所形成的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不僅性質上 與傳統的財產權有異,在權利保護上亦有不同的面貌。尤其高科技產業發達與否,攸關國 家競爭力,而以鉅額投資研發取得的高科技成果 ,常存有多種智慧財產權,必須藉由法律程序的保護,始能確保該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 力。因此就法律層面而言,必須建構妥適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程序制度,方足以維持國家在 國際社會的競爭力。」(以上為第一段,下底線為本人自加)、「隨著科技的推陳出新, 智慧財產權的多樣性亦漸增,所涉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不僅造成本國業者間的訴訟,更 形成國際間貿易的障礙。各國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實體法律雖已經由加入國際性組織及 簽訂國際性條約,而能漸趨一致,但法律的實踐仍有賴訴訟制度之完整與便捷。否則,徒 有完善的實體法規定,而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 仍不能達到司法機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要求。」(以上為第二段)、「觀之法治先 進國家的現況,智慧財產權與其他專業法律領域(例如勞工、國際貿易、海商、醫事、營 建、金融經濟等)最大的不同,在於智慧財產權(例如專利、商標)的取得常須經技術層 面的行政審查程序,各國對於行政審查結果,並設有司法審查機制,以保障人民憲法上的 訴訟權利。為能使以法律教育為主軸的法官在審理訴訟時,獲得科技專業人士的協助,故 各國對於涉及科技專業事項之智慧財產權發生爭訟時,大多設計不同於一般訴訟的司法審 查機制以資因應。」(以上為第三段)、「我國採行民事、 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分軌並行,因而就同一專利權或商標權客體發生爭訟時,常可能涉及 權利有效性之行政爭訟,亦可能同時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訴訟程序分軌並 行之結果,固有利於維持各訴訟程序之專業性,但也容易因同一事實之重覆認定,而延宕 司法救濟時效,不僅耗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及相關的司法資源,更使權利人無法獲得即時 的保護,往往也引起各界質疑裁判的妥適性與安定性,且極易挫敗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以上為第四段),如果將此四段文字與「法學實證研究」文中所引第5段文字綜合 觀察,個人認為對於設立之必要性,已有說明,至於能否說服他人?容有仁智之見。 「The Empty Space of the Modern in Japanese Law Discourse」一文,作者TAKAO TANASE(應係日本人)具體描述了日本在繼受西洋現代法制過程中的獨特經驗,指出日 本在接受這套法制時,其真實的社會條件、民族法律感情與孕育這套西方現代法制的社會 基礎(工業化、民主化及個人主義),大異其趣。惟個人認為本文表面上貶抑日本,僅形 式上繼受西方法制,實質上則存在「現代的斷層(absence of the modern)」,且因此 在現代化過程中有著適應不良的若干病徵;骨子裏則隱含有批判西方國家以法律為道德 中心,誇大了法律的自足性(未能以法律制度蘊涵之道德密度來合理、正當化法律制度 及其權威來源)的意味,並鼓舞日本人的民族自信心,期許最終能建立一套具有「日本」 特色的現代法制。文中關於「wakon yosai(Japanese spirit and Western technology)」之論述,讓人不禁聯想到我國在清末民初期間「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及 「全盤西化」二派主張間之論辯歷史。作者以非其母語之英文,流暢並充分展現了日本人 「菊花與劍」之文化精神─表面謙恭有禮,將西化、現代化奉為日本發展之圭臬;實際上 對於西方國家挾其政、經優勢,無視法制輸出、入國社會條件之鉅大差異,逼迫後者全盤 接納西方現代法制,暗加撻伐,實為難得之佳作。反觀「揭開法官量刑心證的黑盒子司法 統計實證研究」(下稱「量刑心證」文),不論是其題目所使用之文字,或其建議司法院 設立「公平量刑委員會」(似暗諷法官量刑不公平),並應仿國外立法例,將我國刑事訴 訟之認定犯罪事實與科刑程序分離,在在均顯示作者對於法官之不信任,「量刑心證」文 作者,顯然並無與TAKAO TANASE此一日本學者同等之民族自信心,是否因為在我國「全盤西化」想法已「全盤獲勝 」(傳統文化、思想及制度應全盤揚棄)所致?或者,司法制度確實未能獲得人民之充分 信任?個人濫竽審判職務十年,係組成此一不受信任之制度的成員,亦係被批判之對象, 且識見淺薄,因此,僅能深切自省,實不敢妄下論斷!至於「量刑心證」文,其研究方法 粗略(影響量刑考量的因素不可能是單一因素),在課堂上同學已經批評甚多,在此僅補 充一點,即此一實證研究,因未揭示所憑之原始資料,故無從驗證,應是最大敗筆(實證 研究的可驗證性欠缺)! 閱畢摘自「現代化與法」第五、六章文,及經過這學期以來,老師的啟迪,個人認為,為 了達到法律實現公平正義之最終目標,「法釋義學」與「法社會學」二門不同方法論取向 的學問,及「註釋學方法」與「實證研究方法」二種不同的研究方法,應相輔相成,不宜 相互敵視、排斥,至於初習法律者,更不應有所偏廢。蓋法體系係經由不斷地歸納、演繹 過程,以「概念」、「邏輯」為骨架(形式基礎架構),貫注以自社會生活具體事實抽象 化(提煉)出來之特定價值判斷(相對於形式之架構,可以用「實質的血肉」或精神來形 容),二者為有機的融合而成,若不透過嚴謹的「概念」、「邏輯」解析,輔以詞語之技 術,自難以傳達或正確實現法體系內含並所欲實現之「價值判斷」。是以,熟悉「概念」 、「邏輯」及「詞語」技術,只是習法者入門且必備功夫之一。正如人類相互間以「文字 」、「語言」溝通,文字、語言自有其約定俗成之意義及內涵,自創文字、語言,結果即 難以與使用不同文字、語言者溝通,遑論藉語言、文字互相討論任何「議題」並獲致共識 。中國大陸法學者對於翻譯外國經典名著之努力,個人十分佩服;反觀我國,以「法律社 會學」為例,坊間可供欲入門者閱讀之中文著作十分有限,故將這門學問,廣為散佈,並 引發習法者之興趣,進而發展為我國法學領域中較具影響力之「重要學科」,有所困難, 實非無因。 關於課堂上討論,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刑法,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老 師體罰(指管教行為不當)學生致成傷,是否適用刑法第287條但書,而認係非告訴乃論 之罪,從而,被害人之家長撤回告訴不生效力?個人主張,普通傷害罪(無論加害者之身分如 何)宜均規定為告訴乃論(即認無但書規定之必要),以賦予告訴權人是否訴追加害人之 最後決定權,且較能適應各別家長之差異,換言之,個人認為此種情形,不適用上開但書 規定,仍屬告訴乃論,家長向檢察官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應屬適法。參照 刑法第10條修正之立法理由:「...(第二項第一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例如...。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 ...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人員。」,似認為如非依特定之 法令,具有此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非公務員。學者並認為,公務員所以成為刑法規 範的對象,應非其身分關係所致,而應是其職務的關係所然,故而在刑法中宜採取較為嚴 格的概念界定方式,以目的限縮的解釋方式來詮釋公務員的概念為妥(參柯耀程著「刑法 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上)」,2006年3月,元照出版,第155-156頁)。是以,公立學校 老師若非依特定之法令,而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就單純之不當管教學生行為,應 認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此種從法釋義學的角度,解釋修正後刑法規定,結論(公立 學校老師原則上非公務員,例外情形,始認具公務員身分)與個人前述主張若合符節。至 於,與一般人民法律意識是否相符?個人並無具體之實證研究資料可資參考,僅係從個人 接觸層面觀察,多數意見認為這種情形,要不要讓加害之老師受刑事訴追,應由受傷學生 之家長決定。所以,這應該是一個值得作實證研究的好題材。 林端著,「國家制定法」與「民間習慣」:台灣「祭祀公業的歷史社會學分析(Ⅰ、 Ⅱ)(下稱林文),個人認為是本土難得一見的法歷史社會學佳作,假使日據時代以「習 慣法人」視之這種狀態,在台灣光復後,能繼續維持下去,而不要強以自德國繼受而來的 「國家制定法」之「公同共有財產」概念悍然相繩,讓先人的智慧融合後代的法官造法, 或許正如同英、美等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般,縱無國家制定之成文法令規範,也能 讓這個饒富歷史、社會及倫理意義的特殊組織繼續發展下去。是否立法予以規範,除了涉 及政策的決定外,在此另涉及研究倫理的嚴肅課題(見林文Ⅱ第206頁)。在我的感覺,研 究歷史、社會的田野工作者涉入改變研究對象發展之過程,有點像算命者替人算完命以後 說可以替人改命一樣,似有待商榷。 在上完最後一次的課(研討「彷彿真實的謊言」─敘事體的法律研究、女性犯罪責任 的敘事建構─以鄧如雯殺夫案為例兩篇文章)後當晚,正好看了犯罪現場調查(CSI─邁阿 密)影集最後一集,一連兩小時,充滿戲劇張力的劇情(說故事)深深吸引住我。但是, 劇中主角組長肯恩及組員邁可(肯恩娶了邁可的妹妹,婚禮當天新娘遭黑道伏擊送醫後不 治身亡)的種種「法外行為」─例如恫嚇取供、私刑報復─邁可踢在黑道首腦(下令殺其 妹者)頭上的那一腳真是踢碎了我的心。尤其劇中的女檢察官因實驗室基於專業,不服其 指揮,竟心生不滿,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實驗室之證物─扣案現金其中美金一萬二千元) ,再向聯邦調查局密告,使聯邦調查局大舉派員進駐接管調查,以打擊實驗室名聲,更是 匪夷所思。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其中個人認為前者對吾國傳統法律背景下產生的法官, 是較困難的工作。蓋學習法律過程中,並未一併教導法律人認定事實的技術。作中學、學 中作是不可諱言的事實,CSI影集中「科學辦案」的方法及實事求是的精神,一直讓我又 敬佩又羨慕。但本集因妻、妹被殺,為追兇而演出的「法外行為」(甚至暗示將要出國以 「執行私刑」),或是檢察官栽贓合作夥伴(CSI)的醜陋險惡,也許反應了「人性」, 卻徹底打破「法治」及「科學」─貫串全劇的精髓! 或許「法律不外人性」?也或許是為了戲劇張力,而加油添醋了這些純屬杜撰的劇情 ?但看了這個吸引人的好故事,卻讓我內心深處原有的感動消失殆盡! 容我引用「彷彿真實的謊言」文中一句話「法律缺乏的是事實,而非虛構」(第416 頁),並且表達以下純屬個人的看法:「以全然的事實作為基礎,才說得出撼動人心的好 故事」,或是站在法官的立場說:「你(當事人)給我證據,我給你(依該證據認定之) 事實及(此一事實應適用之)法律!」!殺夫案中被告先前多年所受不公平的對待,如果 屬實,的確引人同情,不是因為這個案例中受到不公平對待者的性別,而是這樣不公、不 義的對待,牴觸了深植「人心」最根本的正義公平法律感情。至於法律制度是否在此必須 對其所受不公平對待作出評價,作出什麼評價?由誰作?則不能僅以「同情」作為基礎, 而是必需依據法律制度,理性思索的問題。如果女性主義法律學者或辯護律師,要基於其 學說立場、法律確信或辯護權,為其提出學理上不合邏輯的辯護策略(例如:正當防衛與 精神耗弱一併主張),固無不可,但這樣作的結果如何,責任當然要由提出者自負。又如 果把「限制結構下的『有策略』的行動者理論」,作為正當防衛的理論基礎(又不討論有 無防衛過當的問題),並推展到極致(有策略代表有自主及理性,既然有自主及理性,應 該可以選擇不過當的防衛,在本案中縱認被告長期以來受害係屬事實,但被告並非生命法 益遭剝奪,遽以剝奪他人生命法益方式防衛,難謂符合比例原則),則無異把長期以來女 性主義者控訴的「『父』(個人認為「霸或威」字較中立而適當)權體制」下遭受的不公 、不義的對待,加諸於「他人(沒有人為之說故事的死者)」,這種角色及立場的轉換是 否有足夠動人的故事作為合理化或合法化的基礎?還是僅僅只是法庭或學術上辯論的策略 而已?這樣的主張符合女性主義者心中正義公平的法律感情嗎? 為何我認為上述的主張可怕?不是「被奪權或遭閹割」的焦慮,也不是認為「『父』 權體制下的秩序受到挑戰」的恐懼,而是認為這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主張,是不是已經 脫離事實太遠而欠缺感動人心的力量?是不是不尊重人性尊嚴及生命價值的另一種「霸權 」主義心態的精美包裝(所以我說這樣主張的人必須贊成死刑,而且是未經正當法律程序 即審判、執行的死刑)!如同「彷如真實的謊言」文中一句話:「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人 自命為法官或陪審團,使『復仇欠缺分寸,流於一視同仁(第二章)─就沒有任何份量了 』(第418頁),這樣一來,等於削弱了真實的「受害者」故事的動聽程度及說服力,使 之未得其利,先蒙其害。 還是真正的事實其實更醜陋?那我就不敢繼續想像下去了!況且,我想老師在這堂 課想要教給我們的也不是任由想像力憑空飛馳,而是讓證據說話─以「法『事實』為基礎 的研究觀點」─姑且稱之法學「實證研究」(參老師授課大網第1頁),不是嗎? 句點劃得再不圓滿,到了該結束時,就該劃下句點;如同人生,再不完滿,到了盡頭 ,就應該讓它自然的結束。老師這學期的這門課,自問已盡心盡力修畢了,行文至此,個 人認為已到了該劃下句點的時侯。 如果問我有何未盡(想學而未學到)之處?除了限於個人天資駑鈍,未能從老師智慧 、雋永又犀利的話語中得到開悟者外(這種問題應該沒救了),個人甚為期盼老師日後能 按照授課大綱所述,開出「各論」課來,讓這門課可以如同教學目標所述,完整呈現,或 是著書立說,讓吾輩不學無術之人,大開眼界,並獲益更多。 最後,再次向老師致上最高的敬意及謝意! --------------------以上即期末報告全文 今天最後一次上課,沒有充足的時間讓我表達個人的想法,我想這是一種「報應」, 誰叫我之前講太多話了!但我還是要把我沒講完的設法完整表述! 首先,我非常認真的說,經由這堂課,我深入的探索了自我!我了解自己到了這個 年紀,這種資歷,實在可以不必再為任何人的期望而讀書,或只為了墊高學歷而讀書! 如果我想讀書,不必到這裏來(雖然這樣有逼著自己不得不讀書的動機,可是其實我不 到這裏來,我還是一樣不斷地讀書及吸收新知)。當然,純屬利他的高貴動機,也是我 必須考慮的。在讀了倫理學的一些書後,我知道利他或利己其實只是一線之隔! 我一直在想(在讀了女性主義法學者的一些論著後),過去是不是把一些人的付出 與貢獻(老婆就應該讓先生無後顧之憂)當作理所當然了?是不是為了老媽的期望(家 母一直希望我們兄弟有人能多讀點書)而失去了與老媽相處的機會?即使心裏有再多對 老媽的感謝,卻沒有勇氣當著她的面,抱著她,告訴她,我非常愛她?如果不是為了滿 足她偏執的想法(認為男人應該如何如何),我不會擁有現在的一切!如果我今天算小 有成就,那該歸功於老媽無條件的在我退伍後支持我參加考試,及老婆承擔了大部分傳 統上認為該由「主內」者承擔的責任! 當我的小朋友坦率的問我,為何老媽不住在姑姑的家?只住在我及我老哥家?我先 是想到,她高興就好,改變她不如調整自己,老媽為了我們,已付出太多,就算有些不 合理或不平等的要求,只要我作得到,何必去爭什麼平等呢?在這裏,親情這個價值, 戰勝其他!簡單的講,我寧取親情,不爭平等!再來呢,就想到如果因為進修造成了自 己「子卻養而親不在」的缺憾(即使我知道老媽是百分之百支持我進修),到底該如何 抉擇呢?這真是個難解的倫理問題。首先,老媽的要求與我的實際需求,真的有段很大 的距離。其次,工作的壓力,使得我在進修及工作間勢必作出取捨,而何者可捨,其實 應該已經很清楚! 如果未能盡責完成份內工作,我會十分自責;同樣的,如果不能讀完老師指定的文 章,我也會認為不符合自己的自我要求─既然要進修,為何不盡力吸取新知?! 所以,星期一的憂鬱,工作與進修間的優先性取捨,一直困擾著我。 過去,我簡單的快樂來自:讀一篇(本)好文章(書);寫一篇字斟句酌,論述充 分的好裁判(或文章);聽小朋友的純真童言童語;陪小朋友共渡週末;陪家人(即使 作的事是我認為沒有意義的事);夏天晚餐的第一口冰涼啤酒或冬天的溫熱清酒... 。但是,由於進修─多讀書是為了上課時能說出不辱沒「法官」職銜的深入論點;裁判 只要能夠交差,不要遲延案件(按照辦案期限規則),當然更不能影響考績!錯字、週 延?管它去的,裁判只要能寫出來就不錯了!家人,越親近的,就越要能無怨無悔的為 我犧牲?至於我小小的放鬆方式,則經常會失去控制,但不能怪我,因為,我太辛苦了 ,承受了太大壓力,偶爾有些小放縱,也應該獲得諒解! 上述(後段)說法,違背了我的良知、心!讓我不能不自我反省。 當然,我不是承擔了男人的原罪,而是從我的生活經驗讓我充滿了罪惡感(常要加 班,無法常伴家人,工作及進修都未臻盡善盡美)。 最近,老婆的工作受了氣!幾年前,如果相同的情況,我會對老婆說:「家裏不缺 雙筷子」,現在呢?我還是決定要告訴她,我們都這把年紀了,作點讓自己快樂的事吧 ! 一樣的道理,這把年紀了,難道我還要為了別人讀書?「法官」職銜,對我而言, 就是讀法律的人至高無上的桂冠!個人別無他求。這是我一直以來最單純的想法。時至 今日,應該也沒有改變。十年了,怎麼會把一個自己熱愛的「志業」,搞到像快得到憂 鬱症一樣?說穿了!無非毫無意義的虛名作祟,別人(包括自己的姊姊們)能拿學位, 我為何不能?別人能如何,我為何不能?就這樣,進入了不屬於自己的戰場而不自知! 其實,自我要求或敬業都是好事,但如果對於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有過多的期望, 那就大可不必!在這裏所學到的一切,無法遽憑以改變現狀!過去如此,現在及未來 ,我也不樂觀! 對於同學(學弟﹨妹)們,我只有一句話說:「對自己負責!」,如果不想上課, 或有更重要的事而不克上課,甚至修太多課致力有未逮,那就坦白承認!不必編織藉口 或理由,我相信,老師的眼睛,應該是雪亮無比的(如果不是,那老師應該檢討)!對 於王老師,由於我占用了太多課堂時間,所以只能說,老師您辛苦了!如果有機會,應 該讓老師暢所欲言,而不是讓我暢所欲言才是! 上這門課如果真的像打仗,那現在我可以說,這美好的仗,我已打完! 最後,還是要謝謝過去這段時間來,各種課程中,同修的同學(學弟﹨妹),讓我 有機會體會「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個人獲益良多,也希望同學(學弟﹨妹)都能學 到自己想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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