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社] 中興小獎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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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排球社] 中興小獎賽
時間: Wed Oct 8 02:21:05 2008
國立中興大學97學年度
中興盃排球小獎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響應全民運動,提昇全校師生排球運動風氣,促進系際情感聯誼,以球會友
,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提供排球選項同學籌辦比賽之經驗。
二.指導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三.主辦單位:中興大學排球研究社。
四.協辦單位:體育室
五.比賽日期:97年10月25~28日(六日一二,共四天)
六.比賽地點:國立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
七.參加資格:本校各系、所學生、教師職員、助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八.報名辦法:
(一)日期:即日起至10月17日(星期五)中午12時截止
(二)報名處: 排球社網管 黃炳勳
E-mail: shaun_1226@hotmail.com
(報名單可逕自興大排球社部落格列印http://www.wretch.cc/blog/NCHUVBCLUB)
(三)注意事項:報名表請填系級、真實姓名、隊長、性別、聯絡人電話、隨隊裁判電話,
並註記是否為校隊。
(四)人數: 報名人數(含隊長)最多為十人,一人限報一隊,女生最少三人。
※限制校隊球員最多一男與一女。※
(五)名額限制:以32隊為限,以繳交報名表之優先順序依序錄取。32隊後之名單,為備取
名單,當正取隊伍違反規定取消其名額,依序遞補。
(六)手續:於領隊會議時繳交報名費每隊500元及隨隊裁判保證金500元整。(共1000元整)
(七)更改: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須在抽籤之前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九.競賽方法:
(一)預賽:分組循環賽,取分組前兩名參加複賽。
複賽:循環賽比積分決定名次(會依報名隊數而改變,詳細狀況會在領對會議公佈)。
(二)比賽採每球得分、三局二勝制,每局先得25分者贏得該局,若24比24時,則應領先
對方2分方贏得該局。第三局先得15分者贏得該局,若14比14時,則應領先對方2分
方贏得該局。前兩局最多比至30分,第三局得8分時換場,最多比至20分。
(三)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積分兩分,敗一場得積分一分,棄權得積分零分,賽後積分高者得以晉級
,若有兩隊積分相同,則比對戰成績;若有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則比得分/失分之
比率。
(四)比賽規則:
1.場上至多三位男生,取消越位限制,仍需填寫輪轉表並發球輪轉,男生視為後排球
員,踩三米線後離地,手超越白帶高度,視為犯規。
2.其餘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排球規則。
3.裁判由各隊派出一位當作隨隊裁判(具有排球裁判證照最佳,男女不拘)
裁判需自備裁判哨(不提供哨子)。
(五)比賽用球:明星牌彩色橡膠球
十.比賽抽籤:
(一)訂於10月20日(星期一)晚上6:30抽籤;假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體育室派一人到場抽
籤。(請記得帶學生證進入體育館)
(二)每隊務必派一人出席並繳清報名費與保證金,未到者視同放棄參與未盡事宜討論之權
利,未繳交報名費與保證金者視同棄權。
十一.競賽規定:
(一)請各隊伍於比賽前十分鐘派代表到登錄處填寫球員出賽名單,未在登錄處登錄的球
員不可上場比賽。未在登錄時間內填寫名單即視為遲到,遲到二次保證金全數沒收
;若填寫人數不足或無人填寫球員出賽名單,則視棄權論,保證金全數沒收。
各隊伍當天請穿著同色系且有號碼上衣。(大會不提供膠帶)
(二)參加比賽隊員必須帶學生證或教師職員證以備查驗。
(三)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四)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五)裁判─預派場次的裁判應於比賽前十分鐘向登錄處報到,若遲到二次保證金全數沒
收;超過比賽時間十分鐘後則視為未到,未到一次則保證金全數沒收。
(六)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判
決即為終決。
十二.雨備:
(一)賽前30分鐘前開始下雨 並沒有停的趨勢:取消比賽。
賽前20分鐘前有下雨:比賽隊伍先集合。
(二)若沒有停的趨勢:比賽延期。
比賽時間前停時:整理場地後正常比賽。
(三)比賽期間下雨時:比賽單位認為比賽可行時:繼續比賽。
(四)比賽單位認為雨不會停時:
某方分數若超過15分:保留比賽。
若雙方未超過15分:取消比賽,擇期繼續比賽。
(五)保留比賽的以原分數 發球者繼續進行比賽。
取消比賽的重新開始比賽。
(六)若25、26日(六日兩天)皆下雨,比賽延期,另行公佈。
(七)若25日(六)下雨,初賽以單淘汰方式進行。
(八)若26日(日)下雨,複賽以四取一進前四強,進行決賽。
註:32隊打八個四循環,各循環取兩隊→16隊打四個四循環,各循環取兩隊→
8隊打兩個四循環,各循環取兩隊→四隊晉級決賽
十三.一般規定:為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十四.獎勵:錄取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獎狀與獎品。
十五.申訴:
(一)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該隊隊長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
,或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競賽組、裁判組聯席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附則:
(一)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
利。
(二)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三)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全部出賽並拒
絕再度參加本年度所有排球社之比賽,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狀獎品。
十七.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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