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賽]聯賽賽制
一.宗旨:為響應全民運動,提昇全校師生排球運動風氣,促進系際情感聯誼,以球會友,
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提供排球選項同學籌辦比賽之經驗。
二.指導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三.主辦單位:興大排球研究社。
四.比賽日期:97年12月08~19日(平日晚上)
五.比賽地點:國立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
六.參加資格:本校各系、所學生、教職員、助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七.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截止
(二)報名處: 排球社秘書 劉宗璟
E-mail:oldenough1988@msn.com
(三)人數:每隊最多可報名十二人,下場比賽為六人
(四)隊數:男排至多20隊,女排至多16隊,依報名表寄至報名處的順序為主
(五)手續:以大會所發報名單填妥後擲交報名處,並於領隊會議時繳交報名費每隊300元及
隨隊裁判保證金200元整(報名單可逕自興大排球研究社網站下載,
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nchuvbclub
(六)更改: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須在抽籤之前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八.競賽方法:
(一)預賽:男、女排皆採取分組循環賽,男排取分組前兩名參加複賽,女排取分組前兩名
參加決賽。
複賽:男排抽籤完後採取分組循環賽,取分組前兩名(四循環)及前一名(三循環)參加
決賽。
決賽:男、女排皆採取單淘汰賽,取前四名頒獎。
(二)比賽採每球得分、三局二勝制,每局先得25分者贏得該局,若24比24時,則應領先2分
方贏得該局。第三局先得15分者贏得該局,若14比14時,則應領先2分方贏得該局。前
兩局最多比至30分,第三局得8分時換場,最多比至20分。
(三)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賽後積分高者得以晉級。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
,則先比對戰成績(勝局/敗局);若再相同則比得分/失分之比率。(以上皆不考慮確定不會
晉級隊伍之對戰成績)。如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者為勝,兩隊以上則由社長主持抽
籤決定。
(四)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排球規則
(五)比賽用球:明星牌彩色橡膠球
九.比賽抽籤:
(一)訂於12月1日(星期一)下午六時抽籤;假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第二會議室,各隊需派一
人到場抽籤
(二)逾時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領隊會議時間為12月1日(星期一)六時,每隊隊長務必出席並繳清報名費與保證金,未到者
視同放棄參與未盡事宜討論之權利,未繳交報名費與保證金者視同棄權
十.競賽規定:
(一)各隊應於賽前十五分鐘到場,逾比賽開始十分鐘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
論且保證金全數沒收;若於比賽開始十分鐘內抵達,以遲到論,第一次扣保證金
100元,第二次則全數沒收。
(二)參加比賽隊員必須帶學生證或教師職員証以備查驗
(三)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四)各隊伍當天請穿有號碼(可用貼的)上衣(本大會不提供膠帶,各隊隊伍若需要須自
備)
(五)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六)裁判─預派場次的裁判應於比賽前十分鐘向登錄處報到,若遲到一次扣保證金100
元、遲到第二次則保證金全數沒收;超過比賽時間十分鐘後則視為未到,未到一次
則保證金全數沒收。(隨隊裁判需自備哨子,大會恕不提供)
(七)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判
決即為終決
十一.一般規定:
為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十二.獎勵:
錄取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獎牌或獎盃或獎狀。
十三.申訴:
(一)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該隊隊長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
或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競賽組、裁判組聯席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附則:
(一)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二)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三)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全部出賽並拒絕
再度參加本年度所有排球社之比賽,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牌
(五) 隊長於比賽結束後和裁判確認比賽分數以及勝利隊伍,簽下計分表後不得進行更正
十五.延賽或停賽(雨備視同):
(一)賽前30分鐘前開始下雨並沒有停的趨勢:取消比賽。賽前20分鐘前有下雨:比賽
隊伍先集合。若沒有停的趨勢:比賽延期。比賽時間前停時:整理場地後正常比
賽。
(二)比賽期間下雨時:比賽單位認為比賽可行時:繼續比賽。
(三)比賽單位認為雨不會停時 ;某方分數若超過15分:保留比賽。
若雙方未超過15分:取消比賽,擇期繼續比賽。
(四)保留比賽的以原分數 發球者繼續進行比賽。取消比賽的重新開始比賽。
十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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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ldenough 來自: 140.120.225.133 (11/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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