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關於身分證換發需按奈指紋(釋字603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
內容有點文言 有點長~ 有興趣的再過去瞧瞧
摘錄部份內容 (另有理由書,請參閱連結)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
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
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
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
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
,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
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
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
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
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
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
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
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
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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