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轉貼]中區大專院校96學年度中興盃排球小獎賽
中區大專院校96學年度中興盃排球小獎賽
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響應全民運動,提昇大專院校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情感聯誼,以球
會友,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提供排球興趣選項同學籌辦比賽之經驗.
二.指導單位:中興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
三.主辦單位:興大排球研究社。
四.協辦單位:中興大學體育室、員生消費合作社
五.比賽日期:97年5月31、6月1日(星期六、日).
六.比賽地點:國立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
七.參加資格:中區大專院校非體育相關科系﹑
所學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每校至多限報兩隊
(敝校保留一名額給96學年度中興盃校園小獎賽第一名之隊伍)
八.報名辦法: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5月22日(星期四)中午12點前.
(一)報名處: 1、中興大學排球研究社社長-周洵,連絡電話:0921641209
2、Email:junechou1209@hotmail.com
3、繳費帳號:受款人-徐君.帳號為0021179-0638206
(二)人數:每隊最多可報名八人,下場比賽為六人(三男,三女),若男生不足,
可由女生代替.每隊登錄隊員最多僅可各有一位男或女學校排球代表
隊員(即最多兩位,以96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秩序冊名單為準).
(三) 手續: 填妥大會報名單經學校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章後擲交報名處,並繳交
報名費每隊500元.【另繳交隨隊裁判保證金500元】
(報名單可逕自興大排球研究社網站列印,
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NCHUVBCLUB)
(四)更改: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在抽籤之前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九.競賽方法:
(一)預賽:分組循環賽,取分組前兩名參加複賽。
複賽:循環賽比積分決定名次
(會依報名隊數而改變,詳細狀況會在領隊會議公佈)。
(二)比賽採每球得分、三局二勝制,每局先得25分者贏得該局,
若24比24時,則應領先2分方贏得該局。第三局先得15分者贏得該局,
若14比14時,則應領先2分方贏得該局。前兩局最多比至30分,
第三局得8分時換場,最多比至20分。 (= =" 看清楚了...)
(三)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積分兩分,敗一場得積分一分,棄權得積分零分,
賽後積分高者得以晉級,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則先比對戰成績
(勝局/敗局);若再相同則比得分/失分之比率。
(以上皆只考慮相關隊伍之對戰成績) 如再相等時,若僅兩隊,
則以勝者為勝,兩隊以上則由社長主持抽籤決定。
(四)比賽規則:
1. 場上至多三位男生,取消越位限制,仍需填寫輪轉表並發球輪轉,
男生視為後排球員,不得攔網及在三米線前將高於網上球完成攻擊,
球網高度224公分,限制校隊球員最多一男一女。
2. 其餘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排球規則。
3. 裁判由各隊派出一位當作隨隊裁判
(具有擔任裁判經驗或具有排球裁判證照的同學最佳,男女不拘)
裁判需自備裁判哨。
4. 不採自由防守球員制度。(=口="蝦米?!)
(五)比賽用球:明星牌彩色橡膠球
拾.比賽抽籤:
(一)訂於5月25日(星期日)下午三時.
假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第一會議室 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拾壹.競賽規定:
(一)各隊應於賽前十五分鐘到場,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
數者,以棄權論.
(二)隨隊裁判─預派場次的該隊隨隊裁判應於該場比賽前二十分鐘向裁判組報到,
若遲到一次記警告一次、遲到第二次則保證金全數沒收;超過比賽時間十分鐘
後則視為未到,未到一次則保證金全數沒收。
(三)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並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
(四)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五)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六)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
其議決即為終決.
拾貳.一般規定:
(一)開幕典禮:97年5月31日(星期六)上午十時
在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舉行, 請各隊準時參加.
(二)不舉行閉幕典禮,賽後優勝單位直接頒獎,名次將於大會網站公佈.
(三)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四)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拾參.獎勵:
(一)參加隊數取前四名.
(二)優勝隊伍頒發獎品、獎狀.
拾肆.申訴:
(一)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
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競賽組﹑裁判組聯席會議之議決為終決.
拾伍.附則:
(一)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
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二)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
不列入名次.
(三)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
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四)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品.
拾陸.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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