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被害人的證詞可否當作唯一證據?

看板NCCUlawserve作者 (肉絲)時間12年前 (2012/03/27 01:2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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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班的時候遇到一個案子,內容是關於一男司機在晚間受兩女學生拜託協尋失物 但最後卻被兩女指控司機對其性騷擾的案子。 在處理的過程中衍生出了這個問題:性騷擾案件中,被害人的證詞可否當作唯一證據? 這邊查了一個高等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用: <99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 ,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 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 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 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 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 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 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 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 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 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56.219

03/27 09:22, , 1F
推用心!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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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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