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06面訪相關法規

看板NCCUlawserve作者 (funk you)時間13年前 (2011/04/11 15: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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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負責的部份是找尋民法相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規 民法第七六九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七七〇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 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重點來了!! 民法第七七二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因此,在當事人占有該超過其應有部份之土地達二十年以上之情狀下,姑且不論占有之 始為善意或無過失,都得依七七二條準用第七七〇條第七六九條之規定,而主張取得地 上權,進而免除遭受建商主張拆屋還地的窘境。 第一次po版,若有格式不對或是內容有誤,還請多擔待及不吝指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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