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06面訪相關法規
我負責的部份是找尋民法相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規
民法第七六九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七七〇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
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重點來了!!
民法第七七二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因此,在當事人占有該超過其應有部份之土地達二十年以上之情狀下,姑且不論占有之
始為善意或無過失,都得依七七二條準用第七七〇條第七六九條之規定,而主張取得地
上權,進而免除遭受建商主張拆屋還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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