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歌仔戲社組織章程置底

看板NCCU_TWopera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6/05 19: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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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初訂 2012/5/12經100下學期第二次社員大會增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歌仔戲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本土戲曲-歌仔戲,以及結合對本土文化深具熱忱之同好,共同 發展此一珍貴藝術」為宗旨。 第三條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國立政治大學在學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得加入本社成為本社社員, 校外人士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者,依歸定繳交社費後,亦得申請成為社員。 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或校外人士,未繳交社費者列為社友,僅得參與本社活動,不得 擔任本社幹部及議決本社各項決定。 第六條 本社社員得享之權利: 一、 出席社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决權、質詢權、罷免權及 選舉權。 二、 參與本社之活動。 三、 使用本社資源。 四、 其他經社員大會議決之權利。 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 婀遵守本社章程以及社員大會、幹事會之各議決案。 二、 擔任所委派之職務與工作、宣揚本社宗旨及協助社務之推行。 三、 繳納社費。 四、 維護社團財產。 第三章 行政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社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事 會代行其職權,幹事會為本社最高之執行機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社長並逐一行使對社長所提名幹事會成員之同意權。 二、 議決本社之預(決)算案、章程修正案。 三、 議決一切與本社有關社務之議案。 第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應於定期召開兩次(期初及期末),本社社員需出席。必要時由 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任期一學期,由社員大會選舉之,連選得連任。於每學期 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改選,若未能順利產生新任社長,則原社長應留任為代理社 長直至新社長產生。 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職權: 一、 對內總管社務、提名幹事會之成員,召開幹事會。 二、 召開社員大會。 三、 對外代表本社。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幹部,組成幹事會,每部設置幹部至少一人,人數不足時得 兼任之。幹事會為本社行政機構,由社長提名並由社員大會同意之。 一、 活動部:籌劃各項活動。 二、 文宣部:製作本社文書、宣傳品。 三、 學術部:計畫並執行社課教學、觀摩活動及各種講座。 四、 財務部:管理本社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幹事會之職權: 一、 向社員大會提出工作計劃、報告、預決算案。 二、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規章中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社務活動 之推行。 三、 卸任幹事會有協助新任幹事會推展社務之義務。 第十五條 社務有不易劃分歸屬者,由社長協調指派,各幹部不得有議。 第十六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費。 二、 繳收之活動費。 三、 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 四、 自籌經費。 五、 推廣活動之盈餘。 第十八條 社員需於每學期初繳交社費,本社社費之收取以足夠使社務順利運作為原則 。 第五章 專案活動 第十九條 支出超過一萬元之活動須以專案獨立處理,由社員大會另選總召負責之。 第二十條 專案經費另外獨立管理,不得與社團經費混用。其經費來源及運用另有附法 行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社長召開修章小組修訂,並交由社員大會通 過,公佈後實施。或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 論,須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 改之。 《附錄:政大歌仔戲社專案活動執行條例》 整理人:100學年度社長陳永恩 一、 專案活動之總召由社員大會選出,採相對多數決。總召需負責專案活動之統籌, 並且組織籌備小組籌劃之。 二、 支出超過一萬元之活動以專案處理,不得與社團經費混用,其經費使用及管理如 下: 1、 贊助款項依其贊助名目歸屬「專案經費」或「社團經費」。 2、 前一次專案活動之盈餘歸屬「專案經費」。 3、 推廣活動(例如:有酬勞之演出)之盈餘在活動前由幹事會討論其分配 比例,依照比例分配至「專案經費」及「社團經費」。 4、 老師之指導費(導演費)依照專案活動(例如:排戲)及社課之使用時 數,由「專案經費」及「社團經費」按照時數比例分配支出。 三、 每學期初之社員大會得討論「社團經費」對「專案活動」之補助金額,將決議之 金額由「社團經費」撥入「專案經費」,其金額上限為「社團經費」之十分之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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