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歌仔戲社組織章程置底
民國87年初訂
2012/5/12經100下學期第二次社員大會增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歌仔戲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本土戲曲-歌仔戲,以及結合對本土文化深具熱忱之同好,共同
發展此一珍貴藝術」為宗旨。
第三條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國立政治大學在學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得加入本社成為本社社員,
校外人士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者,依歸定繳交社費後,亦得申請成為社員。
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或校外人士,未繳交社費者列為社友,僅得參與本社活動,不得
擔任本社幹部及議決本社各項決定。
第六條 本社社員得享之權利:
一、 出席社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决權、質詢權、罷免權及
選舉權。
二、 參與本社之活動。
三、 使用本社資源。
四、 其他經社員大會議決之權利。
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 婀遵守本社章程以及社員大會、幹事會之各議決案。
二、 擔任所委派之職務與工作、宣揚本社宗旨及協助社務之推行。
三、 繳納社費。
四、 維護社團財產。
第三章 行政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社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事
會代行其職權,幹事會為本社最高之執行機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社長並逐一行使對社長所提名幹事會成員之同意權。
二、 議決本社之預(決)算案、章程修正案。
三、 議決一切與本社有關社務之議案。
第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應於定期召開兩次(期初及期末),本社社員需出席。必要時由
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任期一學期,由社員大會選舉之,連選得連任。於每學期
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改選,若未能順利產生新任社長,則原社長應留任為代理社
長直至新社長產生。
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職權:
一、 對內總管社務、提名幹事會之成員,召開幹事會。
二、 召開社員大會。
三、 對外代表本社。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幹部,組成幹事會,每部設置幹部至少一人,人數不足時得
兼任之。幹事會為本社行政機構,由社長提名並由社員大會同意之。
一、 活動部:籌劃各項活動。
二、 文宣部:製作本社文書、宣傳品。
三、 學術部:計畫並執行社課教學、觀摩活動及各種講座。
四、 財務部:管理本社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幹事會之職權:
一、 向社員大會提出工作計劃、報告、預決算案。
二、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規章中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社務活動
之推行。
三、 卸任幹事會有協助新任幹事會推展社務之義務。
第十五條 社務有不易劃分歸屬者,由社長協調指派,各幹部不得有議。
第十六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費。
二、 繳收之活動費。
三、 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
四、 自籌經費。
五、 推廣活動之盈餘。
第十八條 社員需於每學期初繳交社費,本社社費之收取以足夠使社務順利運作為原則
。
第五章 專案活動
第十九條 支出超過一萬元之活動須以專案獨立處理,由社員大會另選總召負責之。
第二十條 專案經費另外獨立管理,不得與社團經費混用。其經費來源及運用另有附法
行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社長召開修章小組修訂,並交由社員大會通
過,公佈後實施。或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
論,須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
改之。
《附錄:政大歌仔戲社專案活動執行條例》
整理人:100學年度社長陳永恩
一、 專案活動之總召由社員大會選出,採相對多數決。總召需負責專案活動之統籌,
並且組織籌備小組籌劃之。
二、 支出超過一萬元之活動以專案處理,不得與社團經費混用,其經費使用及管理如
下:
1、 贊助款項依其贊助名目歸屬「專案經費」或「社團經費」。
2、 前一次專案活動之盈餘歸屬「專案經費」。
3、 推廣活動(例如:有酬勞之演出)之盈餘在活動前由幹事會討論其分配
比例,依照比例分配至「專案經費」及「社團經費」。
4、 老師之指導費(導演費)依照專案活動(例如:排戲)及社課之使用時
數,由「專案經費」及「社團經費」按照時數比例分配支出。
三、 每學期初之社員大會得討論「社團經費」對「專案活動」之補助金額,將決議之
金額由「社團經費」撥入「專案經費」,其金額上限為「社團經費」之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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