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Jimmy堯
提醒你在你的民法侵權行為報告上,
所援引的法條應為第184條後段,
亦即「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
而不是第184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為什麼呢?因為在本案例中,吳氏所蒙受的乃為「純粹財產上利益之損失」,
乃是因權利被侵害而生之經濟上損失或財產上不利益,
換言之,此乃因「權利」被侵害而生,而非「權利」本身。
惟有侵權行為人「故意」並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而造成他人財產上利益之損失,方成立侵權行為。
此各國判例與學說處理的方式略有不同,但大體上方向是一致的。
在本案例中,小鬼頭以偽造的消費券當作購買點數卡的給付,
是以詐欺(fraud)的方式加損害於吳氏,
並造成吳氏財產上利益之損失,
構成了第184條的後段,而無前段之適用,
此乃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另外,我先前跟你提過有關侵權行為與違反契約規範(債務不履行)競合的問題
你也可以多花一點心思去撰寫。
建議你去圖書館借王澤鑑老師的《侵權行為法》來閱讀,
王師文筆流暢優美,書中也引述了各國比較法的觀點,
來處理侵權行為所生債之關係與其他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相信對你做報告會大有助益。
我只能說你選了一個民法中非常龐大的主題來做報告XD
多花點心思來寫對你會很有幫助的。
P.S.感謝強者我同學詹某的幫助與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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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4.9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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