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廢除死刑?白冰冰:成立「正義黨」執行 …

看板NCCU_SEED作者 (在關係裡冒險,就是我的)時間14年前 (2010/02/01 17: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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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AlanShore (科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廢除死刑?白冰冰:成立「正義黨」執行 … 時間: Mon Feb 1 13:39:50 2010 ※ 引述《bear26 (熊二六)》之銘言: : 死刑存在的意義就是給被害人一個最後最後 : 能稍微吐一口氣的公道 : 但是廢除死刑的幾大主張 : 一個就是死刑沒辦法有效遏止犯罪 這部分的說法事實上根本沒有明確的數據顯示, 廢死前後的重大犯罪發生率真的沒差別, 如果真要說死刑沒有辦法有效遏止犯罪,那其他的定期、不定期自由刑同樣也沒辦法, 那麼實證學派所主張的預防理論,不就跟鬼扯一樣? 如果預防理論是鬼扯,如果要思考刑罰對於社會的意義, 那就向前回到黑格爾、康德的應報理論下討論死刑是否具有衡平行為人罪責的功用, "犯罪行為是對法律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法律否定的再否定", 同時應報理論強調刑罰不可以超過行為人的罪責, 事實上在台灣也只有罪大惡極的殺人者才會被判死刑,殺人償命非常合理。 : 另一個就是人類不應該集體去摧毀另一個人的生命 : 第二個是比較多人反駁的 : 因為會成為死刑犯 : 就是他也摧毀別人的性命 : 但是另一邊的主張又變成 : 難道就因為如此 : 我們就要變成殺人者(國家) 殺人者的共犯(贊同國家執行死刑) 去殺掉那的人? : 因此 : 就變成無限論戰了 如果人類不該集體去摧毀一個人的生命,那麼同樣可以無限放大到自由權, 為什麼人類可以集體決定要不要把一個人關起來? 那我們不就成為妨礙自由行為者的共犯了? 此外一個國家對一個國家發動戰爭,不也一樣是集體去摧毀另一個群體的生命? 人民不也一樣成為殺人者的共犯? 這種講法根本就是邏輯的謬誤。 : 廢死不可 其實每個人都說被害人被害人被害人 : 其實到底有多多少少被害人家屬 最後還是會原諒死刑犯的? : 其實甚至有些加害人 最後發現他其實只不過是被長期施虐 : 一個衝動就犯下大錯 然後反而社會還站在他這邊的例子也不是沒有 : 可是法律如此 : 殺人償命 : 怎麼只會想到廢除與否? : 而不是去想別的方案 : 譬如 讓被害人家屬決定是不是要死刑 當然不可以,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嚴格的法律保留, 任由私人決定公權力的發動與否是根本動搖整個法律體制, 甚至讓死刑的執行成為可以漫天喊價的籌碼,有錢人可以輕易逃過死刑制裁, 有錢的凶手為獲得家屬的不死刑決定,可以讓家屬獲得鉅額的金錢, 這與法律所欲追求的公平正義理想差距過大。 事實上廢死論者較多的立論點在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 因為一但法院誤判又執行之後,一個人的生命就不再可能挽回, 但是有趣的是,有期徒刑的誤判,受刑的人失去的青春人生,同樣也是不可回復, 你從25歲關到35歲,難道你人生可以再活一次25歲嗎? 如果冤獄賠償的金錢可以撫平冤獄者失去的青春歲月, 那麼為什麼不能撫平被誤殺的受刑人家屬? 如果因為害怕誤判造成的不可回復性,那麼所有的刑罰都不該存在, 因為一但國家發動刑罰權,對受刑人而言,發動的當下就已造成不可回復性了。 要解決誤判該從偵查與審判的品質著手、徹底落實無罪推定、強化科學辦案水準等等, 怎麼會是從因為存在誤判所以要由調整最末端的刑罰來因應? 這也是邏輯的謬誤。 廢死,萬萬不可;占著國家名器卻不依法執行死刑者,更該受到全民譴責。 --

01/28 22:50,
不過有一次聽到劉毅本人上課,那個發音之破爛,台灣應該
01/28 22:50

01/28 22:50,
八成的高中生比他標準。而且劉上課時不用寫板書,後面
01/28 22:50

01/28 22:51,
一堆人在打手槍
01/28 22:51

01/28 22:51,
有辣妹幫他寫。劉毅就負責出一張嘴這樣XD
01/28 22:51

01/28 22:51,
M大 = =
01/28 22:51

但是當初模擬考班對我幫助頗大倒是真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7.48

02/01 13:41,
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比其他刑責絕對阿
02/01 13:41

02/01 13:41,
剝奪自由權跟剝奪生存權的後果也是不同的所以這樣放大有些跳
02/01 13:41
絕對相對只是表面上而已,對很多人來說,失去自由就跟死亡是沒有分別的, 從不可回復性推倒不該存在死刑是很莫名其妙的。

02/01 13:42,
那如果一律死刑~犯罪率會不會低一點?
02/01 13:42
一律死刑會造成所有的犯罪行為人都將犯罪導向加重結果犯的後果, 對一般人的保障反而是負面的。這就是為什麼虜人勒贖取消唯一死刑的原因。

02/01 13:42,
樓上我覺得會,但是那個低犯罪率的副作用很大
02/01 13:42

02/01 13:42,
我覺得不可回復性這個說法有很大的問題
02/01 13:42

02/01 13:42,
不會 因為綁架和綁架撕票都死刑之後 會提高撕票率
02/01 13:42

02/01 13:42,
比方說成為恐怖統治
02/01 13:42

02/01 13:43,
犯罪壓制的變數不是只有沒有犯罪 還有犯罪的類型
02/01 13:43

02/01 13:43,
一樓的沒看懂原po的文,時間也是不可回復的,unless你有小
02/01 13:43

02/01 13:43,
死刑有直覺的威嚇想像 但是刑度差異還是有必要
02/01 13:43

02/01 13:44,
叮噹的時光機
02/01 13:44

02/01 13:44,
只要你還活著,就有補償的可能跟回復名譽的可能
02/01 13:44
何以死亡就不能補償? 可以補償你的家屬。名譽的回復更不必以活著為必要條件,

02/01 13:44,
大推最後一句
02/01 13:44

02/01 13:45,
那廢除死刑~但是讓他生不如死的處罰方法如何~
02/01 13:45

02/01 13:45,
隊大部分人來說,18-30這段時間被誤關在牢房,其實比死還
02/01 13:45

02/01 13:45,
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是不可能再復活 自由刑的不可回復性是?
02/01 13:45

02/01 13:45,
慘,因為你出來後已經沒任何路可走了
02/01 13:45

02/01 13:45,
拔他指甲~抽鞭子~剝皮~剁手指~
02/01 13:45

02/01 13:45,
殘忍刑阿~比方說新加坡的藤條~
02/01 13:45

02/01 13:46,
不就是被關的時間永遠沒人可以還你嗎?
02/01 13:46

02/01 13:46,
有啥方法生不如死?
02/01 13:46

02/01 13:46,
原po說的自由刑的不可回復性是指時間
02/01 13:46

02/01 13:46,
pi:至少他出得來,還有一筆補償金 這跟殺了他一樣嗎?
02/01 13:46

02/01 13:46,
強姦~把他閹了!!等等之類的~
02/01 13:46

02/01 13:47,
下油鍋 火刑
02/01 13:47

02/01 13:47,
tendollars1你在講啥啊 = =a
02/01 13:47

02/01 13:47,
他主張用殘忍刑替代死刑
02/01 13:47

02/01 13:47,
生不如死很簡單吧..滿清十大酷刑慢慢用ㄟ~每天輪流~
02/01 13:47

02/01 13:48,
廢死不可 反正現在這樣關到死也不錯 無異死人還得受自由刑
02/01 13:48
還有 87 則推文
還有 8 段內文
02/01 14:23,
這樣的總統和法務部長,是完完全全的司法太上皇
02/01 14:23

02/01 14:23,
好壞人齊頭式平等人權本身就賤踏人權
02/01 14:23

02/01 14:24,
第三勢力太難了,公投規定死刑改成法官簽搞不好快點
02/01 14:24

02/01 14:24,
只是不知道用公投修法有沒有效就是了
02/01 14:24

02/01 14:25,
說的好, 給您個推:)
02/01 14:25
※ 編輯: AlanShore 來自: 118.168.27.48 (02/01 14:26)

02/01 14:25,
d8888 改成法官簽那就不會判了
02/01 14:25

02/01 14:25,
因為不被他人惡意剝奪生命的權力才是人權的基本
02/01 14:25

02/01 14:26,
今天給好壞人平等的人權 等於給壞人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
02/01 14:26

02/01 14:26,
啊,搞不好法官簽了法務部也不執行....
02/01 14:26

02/01 14:26,
法官專職審判就好,沒必要涉入執行吧?
02/01 14:26

02/01 14:27,
死刑令簽了就要執行啊
02/01 14:27

02/01 14:27,
其實叫法官簽是一種制度漏洞,只是有人亂搞所以不得不這樣
02/01 14:27

02/01 14:28,
個人認為只有尊重他人人權的人才享有人權
02/01 14:28

02/01 14:28,
或是乾脆設個死刑執行委員會,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02/01 14:28

02/01 14:28,
採取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死刑執行
02/01 14:28

02/01 14:29,
今天惡意殺人犯 他自己都對人權不屑一顧 那幹麻給他人權
02/01 14:29

02/01 14:29,
反正決定死刑執行與否的權力,不能集中在同一人手上
02/01 14:29

02/01 14:29,
02/01 14:29

02/01 14:30,
拒絕開會就全部送監察院彈劾,順便加個刑法上的罪名
02/01 14:30

02/01 14:30,
那些倡導廢死的人講難聽點就是濫情又理盲又偽善
02/01 14:30

02/01 14:31,
再講難聽點叫做 "日子過太好" 沒體會過失去至親的痛苦
02/01 14:31

02/01 14:32,
好文推
02/01 14:32

02/01 14:34,
不過這樣總統還是可以用提名權全部提名反死刑人士....
02/01 14:34

02/01 14:35,
也許簽死刑的那一位改成直接民選才是杜絕弊病的終極辦法
02/01 14:35

02/01 14:35,
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02/01 14:35

02/01 14:36,
為了跟潮流而廢除死刑,那這個司法體系還真沒自主性
02/01 14:36

02/01 14:43,
人權團體:你們阿宅不懂啦 廢死就是潮啊!(噴水中)
02/01 14:43

02/01 14:48,
推一個
02/01 14:48

02/01 15:13,
這篇至少支持的有理由...
02/01 15:13

02/01 15:34,
廢死是可以的,但是要嚴格執行所謂的終身監禁,一旦背上
02/01 15:34

02/01 15:35,
終身刑之名,就也代表無矯治復歸的需求與可能,那就是單
02/01 15:35

02/01 15:35,
純的監禁與作業,在監內的生活性質單純的多,不需考量到
02/01 15:35

02/01 15:36,
教誨教化、文康、宗教等改造,甚至可以建造監所自創品牌
02/01 15:36

02/01 15:37,
商品或是契約僱工制,用以追求終身犯的勞力貢獻。
02/01 15:37

02/01 15:43,
推原po 終身監禁也需要消耗社會成本 為何要用在惡意
02/01 15:43

02/01 15:45,
殺人者身上? 真要廢死的話可以拿來試打疫苗嗎?
02/01 15:45

02/01 15:50,
推一下
02/01 15:50

02/01 16:17,
有些人講不出道就噓囉,不需要理由的,像有人說不贏就出拳
02/01 16: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1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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