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權益] 怎樣主動離職討回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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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bow (MIBOW) 看板: Tech_Job
標題: [權益] 怎樣主動離職討回資遣費?
時間: Thu Oct 1 04:44:02 2009
怎樣主動離職討回資遣費?
--從一個無薪假勞工處境說起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4243
■林柏儀
今年暑假,有一位彰化地區的青年勞工,和我聯繫了好幾次。他只是為了拿到依法、依
契約都該取得的資遣費,卻傷透了腦筋。從這樣的一個個案,似乎具體而微地展露出當
前台灣勞工權益如何落實的問題,值得一書。
強制無薪假卻又不得被資遣
他告訴我說,他在彰化地區的一間工廠工作,有著好幾年的工作經歷。從今年年初開始
,因為不景氣訂單不足,公司開始強制性地要大家放「無薪假」。當然,依法是不可以
「強制」勞工放無薪假的,所以公司請各個勞工簽署「無薪假同意書」。而很有意思地
,在這個同意書中,載明著「實施無薪假後,勞方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領取資遣費」
的規定,讓他想想無論如何至少可被資遣,決定就簽下去了。
但就在最近他發現工作時間越來越少,打算接受資遣尋找其它工作機會時,找公司談要
依約定辦理資遣手續,卻被一口回絕。公司告訴他說:「那是為了無薪假要簽的約定內
容,和你平常工作無關,所以你不可以自願解約被資遣,如果要離職,就沒有資遣費。」
坦白講,我和他都聽不大懂這位資方話語的邏輯何在,但簡單來說,就是「那個約定沒
有用」,「我不會付資遣費的」。
被打了回票的這位勞工,覺得一頭霧水:「不是就白紙黑字寫好可以自願被資遣嗎?怎
麼現在又可以拒絕?」越想越不滿的他,打電話找上了彰化縣勞工局,想問到底怎樣可
以被資遣,電話那端的公務員卻告訴他:「抱歉,就是有約定,但你也不一定能拿到資
遣費」、「如果要依照勞基法來終止勞動契約,那個要件很困難喔……」、「如果還有
問題,你可以來這邊申請和資方『調解』」。種種敷衍的回答,讓他相當受挫,而且打
了幾次電話,詢問不同的勞工局人員,得到的答案還都不一樣。但就是沒有人告訴他:
「雇主這樣不給你資遣費,就是違法,你告訴我們,我們去罰他!」
資遣費是勞工的法定權益
焦慮無奈的他,終於和我們聯絡上了。我建議他:「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你當然有
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取得資遣費的權利,更何況你們放無薪假後還有特別約定,這雇主的
責任在法律上絕對跑不掉。」
究竟怎樣在法律上勞工能取得資遣費?可以區分為「雇主主動」終止契約與「勞工主動
」終止契約兩種,勞工都可取得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就是屬「雇主主動」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
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合乎這些狀況時,雇主就可終止勞僱契約,並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以年資為
半個月基數」的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上白紙黑字地
這麼寫著,少一毛都是違法。
找回資遣的主動權
而對勞工來說,更重要的是主動權在自己身上的勞基法第14條「勞方主動」規定:「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
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
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
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這看似複雜的規定,其實最方便使用的,就是其中的第六款:只要雇主有違反契約或法
令而損害勞工權益,勞方在知悉起30天內都可主張解除契約、取得資遣費。台灣雇主違
法何其之多?不論是加班未給加班費、勞健保以多報少、遲發薪水、國定假日未給兩倍
工資、未給予特休假等,只要有一項發生,從發生到存續,自知悉起30天內,勞工都可
要求資遣,而不用苦苦地等雇主出手。實際上,雇主往往都只想用「逼退」勞工,要其
「自願離職」的方式,來規避資遣費,聰明的勞工可千萬要懂得如何爭取自身權益,依
法就可要求資遣。
勞工什麼時候能拿到資遣費呢?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
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只要遲了一天,勞工就可以主張「給付遲延」,並且按照勞
基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甚至依民法
規定可要求5%的年利息,若仍不給付,主管機關依法得處兩千至兩萬元罰鍰,仍不給
付得再罰。
程序上,我們建議勞方要主動解約時,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正本寄給資方,副本給
地方勞工局存查,裡頭述明:「本人自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
6款之規定,解除與某公司之勞僱契約,依法某公司應於30天內給付本人×××××元
之資遣費。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之行為包括:……」並且最好附上充足的證據
,包括能直接或間接證明違法事實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公司收到如
果不乖乖交出資遣費,就可到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要其為各種違法事實付出
代價。
每個個案,都是試金石
回到個案來看,這位彰化的勞工朋友,甚至和資方定有明文契約,又掌握著資方諸多違
法事實的證據(包括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強制無薪假等),豈有無法依法取得資遣費之
理?胡亂回答他的彰化縣勞工局官員,想必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絕口
不承諾主動調查,也不給予依據法律明確的答案。
無論如何,我建議他,蒐集好相關證物後,寫存證信函向資方解約;如果資方不願給付
資遣費,就找地方工局申訴並申請勞檢;如果地方勞工局再擺爛,想用「協調」或「調
解」呼弄過去,那麼就是我們該對勞工局上級或監察院施壓,要其徹底改善地方勞工局
此種惡質作風的時候了。畢竟,這問題不只是他個人遇到,全台灣受侵害勞工都面臨著
類似的處境,總有要有人出來質疑他們。
他似乎聽得還有些猶豫,但最後還是告訴我:「好,我就先去寫存證信函看看,如果資
方不給錢,就去申請勞檢。勞檢沒結果,再來找你們一起幫忙……」希望這樣前仆後繼
的台灣勞工,總有一天能衝破勞工局的官僚大牆,爭回自己本來就應有的法定權益。
(作者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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