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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 ] 最高法院:蘇案未做刀紋監定 調查未盡
時間: Fri Nov 2 03:02:5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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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蘇案未做刀紋監定 調查未盡
DWNEWS.COM-- 2007年11月1日11:55:1(京港臺時間) --多維新聞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孫承武臺北一日電)蘇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今天又發回高等法
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對于軍方尋獲凶器菜刀﹐未做刀紋監定﹐這部分調查未盡﹔
另外﹐高院審理時﹐更易後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前攻擊﹑防御內容﹐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
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適法。
蘇建和三死囚案﹐臺灣高等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審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三人隨
後委由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原審判決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監定結果﹐認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勛三人﹐與當時為軍人﹐已伏法的王文孝等四人
分持三把刀器犯罪。
最高法院表示﹐但先前送監定時﹐是在行凶菜刀誤以為已遺失﹐在沒有具體證物下所做監
定﹐因此法醫研究所是以「推定」方式﹐做出研判結果。之後軍方找到菜刀﹐辯護律師請
求原審以扣案菜刀再作「刀紋」比對﹐且原審傳訊監定人﹑專家證人在證述也認為應做刀
紋監定﹐以比對究竟是同一把﹐或數把凶刀揮砍。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這部分待證事實﹐與蘇建和三人利益有重要關系﹐基于公平正義之
維護﹐有調查必要﹐但原審未予調查﹐這部分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背之違法」。
另監定證人魏區((Dr.Cyril Wecht﹐ 美籍法醫病理學家)﹑法醫石臺平與李昌鈺證稱﹐
法醫研究所的監定﹐缺乏「法醫人類學」﹑「工具痕跡比對」的專長領域者參與﹐有監定
小組成員當時尚未完成法醫病理專長訓練。對這些有利上訴人證述﹐是否屬實﹖可否採納
﹖原審未審酌﹐也未說明取舍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二百九十二條「更新審判程
序」規定﹐目的在使參與審判法官獲得清晰明確心證。而本案原審法官有更易﹐但僅形式
上以提示「證據清單」取代﹐未落實審判程序的重新施行﹐更易後的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
前攻擊﹑防御內容﹐無從獲得明確心證﹐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
適法。
依最高法院發回理由﹐「證據能力」的有﹑無﹐與「證明力」的強弱﹐是兩個不同層次概
念。原判決雖說明王文忠在警訊﹑偵查中陳述﹐也有證據能力﹐但何以卻舍棄王文忠審判
中經具結﹑交互詰問證述﹖又未說明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另外﹐原判決引用被
害人家屬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的證述﹐採不利上訴人的證據﹐均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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