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情報] 國立板橋高中校友盃籃球賽 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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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acks (宰羊) 看板: PCSH_A_F
標題: [情報] 國立板橋高中校友盃籃球賽 比賽規則
時間: Mon Apr 25 21:29:59 2011
籃球「五對五」趣味鬥牛比賽規則
1、五人制籃球鬥牛賽,寓遊戲於比賽中,以球會友,每隊各有球員五人。遊戲的目的是在將球投入預設之籃框內,並能防止對手球隊獲球或得分。
2、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全場區為準,地面堅硬,亦可臨時性的設置於道(馬)路上。
3、每隊限報名十二人,其中五人在場內比賽,五人之中一人為隊長。不足五人,比賽繼續進行,直到無人可上場。
4、比賽勝負採取計時制(打4節,一節10分鐘)。
5、比賽開始前,以下列方式爭取發球權:
跳球方式決定一方先獲取發球進攻權。
6、當球出界、球員違例、犯規時,裁判員均應鳴笛,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得發球權,取得發球權的一方必須聽從裁判指示到發球地點,準備進攻。
7、發球時,裁判員應鳴笛,表示比賽開始;擲球員應於傳球後,始可投籃和進攻。或是發球前,將球遞交給對方球員接觸後,再行進攻亦可。惟擲球員必須在5秒鐘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即屬違例。
8、比賽通則
(1)有「一加一」罰球、籃下3秒鐘違例限制及擲邊端線的界外球,一律均聽從裁判指示的地點發球。
(2)當一球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達到5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判違例,由對隊取得控球權(發球時亦同)。
(3)若為投籃動作時,犯規則需罰球(在三分線外被犯規罰三球,三分線內則為罰兩球),罰進2球2分,1球1分,沒進則爭搶籃板。
(4)凡是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之犯規,均由被犯規那一隊先行取得兩次罰球,罰球不論中與否,均再由被犯規的那一隊繼續獲得控球權。罰球時,兩罰均中,算得兩分;若祇罰中一次得一分;兩罰不進則不計得分數,祇獲繼續控球權。
(5)如進攻隊犯規(例帶球撞人),僅失控球權,直接由另一隊發球。
(6)進攻時,本隊球員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直到攻進為止。
(7)上籃時,防守隊球員犯規,而球投中,算得一球,初賽不加罰,複賽才有加罰,交由另一隊於線後發球開始比賽。
(8)若球員五次犯規,則立即被判下場。
9、一般罰則
(1)比賽規則中凡有閞各項特殊規,犯規和違例等(如走步、兩次運球、球出界等),於前述規則中無法詳列者,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2)比賽開始時,一隊球員不足五人,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5分鐘後,該隊仍不足五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3)比賽中若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者,得宣判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分數以21:0計,由另一隊獲勝,並結束該場之比賽。
(4)比賽中兩隊各可請求兩次暫停,一次20秒。
(5)進攻或防守的雙方球員,均不得觸及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不論是投籃或傳球。此項限制,直到球觸及籃圈時,或球已顯然無法觸及籃圈為止。
罰則:進攻隊如有違犯,投中無效,判予對隊在線後發球(獲控球權)。若防守隊違犯,算得一球外,再由原進攻隊獲得控球權。若是雙方同時違犯,則判爭球,採罰球式,先投進隊獲控球權。
(6)違反罰球規則,罰球員應5秒鐘內投出,不得觸及罰球線。若是違犯,得分不計,則應視同罰球失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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