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罷工的法與法的不足-訪黃程貫教授談環亞罷工
關於罷工的法與法的不足-訪黃程貫教授談環亞罷工
May 8,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icle/12498248
黃老師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勞動法、民法,是我在工會運動中學習養成,還有台
灣工運九0年代「工人立法運動」中重要的戰鬥老師。他曾
經不厭其煩地指導我和工會幹部們,從一字一句研讀勞基法
開始,當然,我們這群「目不識法」的工運之徒也給黃老師
很大的衝擊。在剪接這部罷工紀錄片的過程我一直想要訪談
黃老師,但是因為自己處理影像敘述的能力不足,所以一直
沒有進行,十分遺憾。紀錄片完成後放映的過程中,關於罷
工中法令的問題幾乎是每場必提的問題,所以藉這次印製摺
頁參考資料的機會訪問黃老師,做為關於參考的文件。
珠:在勞動法上是如何定義「罷工」呢?所謂的「合法罷工」到底有什麼保障?
黃:罷工,在消極的定義中是指「不提供勞務」,但是也應該包括積極的行為對
資方施壓,其中設置糾察線就是常見的一種手法。但是很遺憾的,在台灣很
多法院判決的見解,大部份還是停留在狹義的定義中。
如果從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
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意指罷工過程會有很多種對抗的行動,但是工會法很清楚地要求和限制所有
的罷工行動不能有「妨害公共秩序安寧」、「加害他人生命」的結果出現,
所以特別明文規定。反之,這表示罷工就不是只有消極的不提供勞務的行為
,可以進行很多種團結力量的集體行動,但是不能踰越公共秩序和他人生命
這兩個限制。
珠:我可以用一個很日常的經驗來比喻這樣的法律推論嗎?就是我們跟青少年朋
友說:「交男女朋友可以,可是不要把肚子搞大了回來…」,這意指著我們
都曉得年輕人談戀愛會做很多事,可是做父母的不好說明白,就只規定要有
安全性行為和預防措施。(珠大笑 – 黃程貫不敢笑)
所以工會法沒有明文規定罷工可以設糾察線、集會、唱歌、發文宣…,但是
我們為了達到罷工的目地所進行的活動,就是不要違背這兩個原則,應該都
是合法的罷工行為。
黃:到底罷工的定義和範圍,應該是從個案來認定。例如糾察線的設置,在德國
因為工會的規模十分龐大,工會力量很大,所以罷工造成的衝擊力非常大,
相對的他們對工會罷工糾察的規定會比較嚴格,要求要留下兩公尺寬的通道
;但是,相對的,日本工會的規模比較小,對於糾察線的規定就不會這麼嚴
厲,對罷工規定相對寬鬆。在日本,他們採取「罷工效果確保」的見解,就
是罷工行為的認定與否,視是否是符合為了確保達罷工目的。
珠:具體的來問,警察可以用違反集會遊行法來逮捕參與罷工的人嗎?
黃:這應可分為三個層次來提問,一是罷工究竟適不適用集遊法?二是若適用,
那可否認定為是依法舉行之集會遊行,故不須申請?三是若須經申請,那在
活動過程中,警察權的動用是否應謹守中立的原則,若無立即且明顯的犯罪
危險須加以制止,否則警察權不應介入勞資爭議,且在勞資爭議事件中,警
察權之動用宜有法規命令,較為明確。首先要問,罷工是不是適用集會遊行
法。罷工行動在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
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罷工是人民集會嗎?還是把罷工活動如果我們視
為勞動三權中團結權的行使,是一種「同盟自由」,而不是一般的人民集會
遊行。
外觀上罷工是所謂的集會的形式,是依照工會法規定舉行的活動,那麼退一
萬步,也可以依照集遊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令規定者不必事先申請。
至於可不可以逮捕參加的人,那要視個案狀況認定。
珠:環亞工會罷工進入第四天的時候,有非會員要進入飯店工會,結果找來警察
「護送」那位非會員進去上班,警察可以做這種事嗎?
黃:如果警察把罷工的爭議行為認定是「民事糾紛」那他的態度應該是中立的,
因為這沒有涉及公益的問題,他沒有必要去介入排除糾察線的罷工會員。
珠:就像是朋友之間欠錢的問題是民事糾紛,警察不可能去當討債公司,幫債權
人要錢,這是私人的債務行為。但是如果務債糾紛演變成暴力討債,警察會
因為暴力的問題介入處理,但不是去幫忙討債。
黃:以前我們曾經建議勞委會和警政署應該跨部會進行研討,制定一個類似「警
察機關處理勞資爭議事件的應注意事項」或是辦法、要點的,就是希望可以
研究和整理出那各種勞資爭議狀況的時候,警察處理方標準,不要有過當的
行為,可是後來沒有下文,大概警察單位還不覺得勞資爭議這個問題嚴重到
須要特別去制定一個清楚的處理原則出來吧。
珠:那反之,工會有權可以阻擋非會員或是外包人力進入飯店工作嗎?
黃:當然有權力。這是確保罷工的效果的必要手段。至於如何阻擋,會不會構成
刑法第 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涉及什麼是強暴、脅迫的
認定。
在德國清楚規定罷工中「非暴力」的原則,你可以「說服」、「被動性阻擋
」替代性勞動力進入工作,例如靜坐、人牆阻擋,此等手段均不屬強暴脅迫
手段,但雇主方面自可加以排除。
珠:在環亞是採取勸阻,或是會員們手勾手形成人牆進行阻擋,再加上喊口號而
已。可是警察陪著非會員要擠進來的畫面,真的是很奇怪一件事。我一直想
為什麼警察不來保護我們罷工的會員?
黃:警察要不要強力介入私領域的事,除非有“立即危險”所以工會罷工行動如
果沒有清楚造成立即的危險,警察是沒有什理由介入。下次換你跟警察說老
闆是積欠工資或是違反勞動法的現行犯,叫警察去捉他們好了!( 老師,這
個笑話不好笑)
珠:還有大家為了要去十四樓找鄭綿綿理論,結果經過隔壁的環亞百貨要去搭電
梯,負責環亞百貨經營的公司馬上發了一份公文說要求賠償損失,保留法律
追訴權。這是依照什麼法的規定,我們為什麼不能去搭電梯找老闆?
黃:你們有造成什麼損失嗎?(沒有啊!他們罵我們的聲音比我們還大聲)如果用
所謂的「侵入罪」,就是你們非法進入到人家住宅,那或許有法令上的風險
。可是你們去的是「公共場合」百貨公司,所以應該不算侵入罪。你可以請
教他難道不能來逛街嗎?!
珠:環亞工會幹部依照申請就業歧視認定非法解雇。到底就服法、和司法訴訟可
以給什麼樣的救濟和保障?
黃:就業服務法是在「處罰雇主」,不是契約的介入,所以即便罰了一百五十萬
的罰鍰,也不能恢工作權。而就歧會認定的結果到了法院也不一定會被採信
、參考,法院認為你就歧會的運作不符合他們的證據法則或程序不夠嚴謹,
所以對勞工在回復工作權的幫助並不大。甚至在某些法學見解裡面,會認為
新雇主沒有聘用的義務,所以進入司法訴訟都不能保證一定打得贏官司。
珠:老師,那您認為這個法令對勞工的保障……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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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原本應該是一門可以感動人的學問
在臺灣卻變成無血無肉的零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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