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封建、莊園、教會

看板NCCU_Fantasy作者 (雜凱)時間16年前 (2008/05/04 01:0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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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寄望能成為有用的資料,用以稍補有關中古時期基本政治社會架構的概念,期待 能對於有意撰寫時空背景類似歐洲中世紀時代小說者有所挹注。因為封建體制、莊園制度 和教會組織都是該時代的一些重要部分,故在此試整理之,有所不足,懇請各位讀者賜教 。另外就是,本篇歡迎睡前觀賞XD 一、 封建制度 (一) 封建制度的構成因素 封建制度一詞feudalism乃源自拉丁文feodum,其意為采邑或封地(fief),可見政 治名位的分封與領地的授與是封建制度建立的關鍵。也就是說,個人的從屬關係、土地的 支配,土地和服務-尤其是軍事服務-的關係,這背景乃為在上位者需兵役武力,而在下 位者需求庇蔭保護,雙方結合成領主(Lord)與附庸(Vassal)的共生關係。 因此,「封建制度」可以粗略定義如下:「基於土地的佔領和私人關係的一種政治形式。 」由此,我們可知封建制度具有三個重要因素:一種政治形勢、土地的佔領以及私人的關 係。其概略如下: 1.「政治形式」的特徵為:國家主權如司法、財稅、軍事警備等,過去是由國王(註1) 來執行,現在轉入私人之手;這些國家主權隨著土地的轉移而移轉,或隨其分割而切裂。 原則上,國王還是一切主權的出發點;但實際上,封建政府的權力並非來自國王,而是來 自土地佔有。總之,封建制度,其政治形式包含三種情況:(1)國家職權傍落於私人之 手;(2)地方政府跋扈;(3)政治權利分裂。 2.「土地的佔領」,土地乃封建政治的基礎,後者乃不能單獨存在之。而土地的轉讓和傳 遞,也影響到政權的轉讓和傳遞。這種土地,封建術語稱為「采邑」(fief(註2) )。 采邑的獲得是由於軍事服務。附庸(Vassal)之所以持有土地,即由領主賜之以求其提供 軍事服務。但除此之外,尚有多種廣義的采邑。國王或大封侯(其土地夠大)可將一個莊 園或土地賜(註1)給一個人,以交換其服務,此亦成為采邑。這乃因當時現金交易幾近 絕跡,土地贈與是為最佳方法,並且贈與土地還有保持服役永久性的優點。 在理論上,采邑的持用既是私人契約的結果,所以也可由雙方同意而終止。可習慣上 ,只要受地者履行條件,及沒喪失的可能。而沒收采邑乃封建社會力最嚴重之懲罰。同樣 ,如果受地者亡矣,只要其繼承人履行條件,賜地者就不必收回土地;如此采邑的佔用便 漸漸轉為世襲。但嚴格來說,這種繼承實則為一種新契約的建立。而在繼承之時,附庸都 必須捐獻金錢(可能非金屬貨幣),這是為繼承的先決條件。「長子繼承」亦是采邑的重 要因素之一。土地固然可以由眾子分承,但對領主的義務以及和領主的臣屬關係則是由長 子承擔以求其采邑的完整。 3.私人間的「臣屬關係」。封建契約所造成的為「領主」和「附庸」之間的私人義務關係 ,或稱為「臣屬關係」;維持這種關係的是一套「權利」和「義務」,領主和附庸都需嚴 格遵守。而此種「臣屬關係」所指的不是身份高低,而是權利義務的所屬。 為建立臣屬關係,先有一種儀式,稱「自獻禮」或「臣服禮」,同時宣誓效忠。附庸 跪伏在領主面前,將雙手放在領主手中;宣誓作領主的人,對他忠信,履行各種義務,至 死不渝。然後領主扶他起立,吻其面,接受其作自己的「人」,並誓許給予保護。有時領 主會給予一袋泥土作采邑之象徵。由於基督教之影響,此多於教堂進行,宣誓亦以手按聖 經為憑。 臣服分兩種,為「主要臣服」和「普通臣服」。因為一位附庸往往有兩位以上的領主 ,那便會有先後之別。一般說來,國王和大領主如公、侯、伯爵等為「主君」(Liege L- ord),其他為普通領主;或者除國王外,第一個賜采邑者為主君。此干係到領主間的利 害關係,譬如某附庸對領主有親服軍役的義務,但若兩位領主同時需要其服役,那對主君 需親自執行,而普通領主則遣一替身代行即可。 (二) 封建權利和義務 領主和附庸的關係是許多由習慣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維持的;一方的權利便是另一方的 義務,誰也不得違反這「封建法」。違反封建法的稱felon,這是一種犯罪行為,重則可 以導致附庸喪失其采邑,或解除附庸對領主的義務,關於權利義務的概述如下: 1. 附庸的權利: (1) 有受領主保護之權:凡附庸之生命、生育、家庭和財產等受到威脅時,領主有義務 用各種方法加以保護之;並且不得以計害之。否則附庸可提出抗議,甚至終止關係。這通 常會導致戰爭,附庸若無相實力,多不會嘗試。 (2) 「陪審權」:若一附庸有違封建法規之嫌,該附庸有權要求由「同僚」組成之法庭 審判,領主不能單獨處理之。陪審團制由此發展而來。 2. 附庸的義務: (1) 軍事服務:農奴和貴族都使用某一領主的土地,但是他們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階級 ,前者為勞作的工人,後者則是戰場的鬥士。軍事服務不僅為其之所以為貴族的要素,也 是其能接受采邑的主要原因。附庸必須親自服軍役,除非年紀過幼(十五歲前)或過老( 六十歲後);此情下需尋代理人。服務時限,「防衛戰」無限期直到敵人被驅逐,「侵略 戰」在十二世紀的法蘭西為四十天,超過,一切費用由領主負擔。在指定地域內,附庸有 服務的義務;之外則可拒絕;如接受,費用由領主負擔。 (2) 宮廷服務:僅次於「軍事服務」,及附庸有參加領主所招集的各種會議之義務。當 事物有關整個采邑時,領主需先徵求附庸之意見,而附庸又必須提出之。此乃因就整個采 邑來說,領主和附庸是「伙伴」,有義務共同分擔責任。此外,處理領主和附庸之間,或 是附庸彼此間之糾紛也算是服務項目之一,日後封建王國的朝廷乃由其擴大演變而來之( 如英國的上議院)。有時為了「排場」,附庸亦需參加典禮。 (3) 經濟援助:封建社會下,貴族並不納稅-只有平民有納稅之義務,但其對領主必須 提供若干經濟上的援助。這些經濟援助都有其規定,規定之外若無附庸同意,領主不能任 意增添。經濟援助多半為軍器,盔甲、馬匹和糧食為主;到了十二世紀,則以金錢代替。 經濟援助分如下: 「援助費」:由於某些情形領主開銷太大,附庸需將相助,如領主女兒出嫁、領主長子賜 封騎士、領主被俘,急需贖款和領主要參加十字軍。處此外,領主可以要求其他援助,但 附庸可拒絕之。 「土地轉移稅」:在下列情形附庸應付之:領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子承之,所有附庸需給 新領主付稅;附庸死亡,其子承之,新附庸應付給領主付稅;附庸出賣土地,新地主應付 稅。 「招待」:領主有權視察其附庸,並接受其款待。此乃大負擔,故視察次數、居留日數和 扈從人數等都有所限制(如冰與火開頭,艾德幹譙之原因)。 3. 領主除上述外之權益: (1) 「監護權」:在新附庸尚未成年時,領主為其法定監護人,負責教育,處理其財產 。除生活必須外,土地所得均歸領主,其成年後領主需歸還采邑管理權不得要求「土地轉 讓稅」。 (2) 「婚姻權」:次亦繼承人如為一女子,領主有權控制其婚姻,時期不致嫁給領主的 敵人。 (3) 「沒收采邑權」:如附庸嚴重違反封建契約時可行之。 (4) 「采邑收歸權」:如附庸死而無以為繼時。 (三) 再分封: 封建領主除了親自執行軍事服務外,按契約規定,還需供給一定數目的騎士。而此種 騎士之取得乃依憑土地的再分封,將采邑又分封給他人。因此在封建制度裡,每個人都上 有領主,下有附庸;最高為國王,其領主為上帝,最低為騎士,其下是農奴。在理論上此 為一金字塔,但在實際執行面來看則顯的雜亂無章而非整齊畫一。騎士可以直接從國王取 得采邑,而成為其附庸,某伯爵亦可是另一伯爵或子爵的附庸。如香檳伯爵(Count of Champagne)便有十個領主之多,其中有法蘭西王、勃艮地工爵、神聖羅馬皇帝、理姆斯 和森斯二位總主教等。而其下又有許多的附庸。 「再分封」產生許多複雜的政治關係。領主只能控制其直接的附庸,而不能控制附庸 的附庸。因此可看出封建組織只有上下「縱」的關係,而缺乏左右「橫」的連接。 (四) 封建法庭 每一位領主都有一個「封建法庭」,以處理各種糾紛。法庭係由諸附庸組成,領主僅 為主席而已。如此可保障附庸的權力不致受領主侵犯,而領主也多同時為另一人或多人之 附庸故保護自己附庸權力亦即是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某一附庸控訴對象是自己領主,那 麼第一審視在領主的法庭;若原告不服,可上訴領主的頂頭領主。 封建法庭所遵行的法律是當地的「習慣法」,而習慣法之存在及其效力是由法庭來決 定的。在封建社會裡並無「立法」一觀念。到十二世紀羅馬法復興後,在西歐乃有「成文 法」和「習慣法」之別。此外,每一地區有其特殊習慣,所以「法律的地域性」是封建法 律的又一重要特質。中古之法律,如同其幣制一樣,乃具地方性;審判和住必同為封建政 權的權利。後來王權伸張,首當其衝就是幣制和法律的統一。 封建法庭只處理貴族間的糾紛。平民則有「莊園法庭」、「市場法庭」、「都市法 庭」等。教士則有「教會法庭」。 二、 莊園制度 (一) 莊園制度的意義 封建制度的物質基礎是土地;經理這土地的方式和從而產生農村組織則是「莊園制度 」。所謂「莊園」,在不同場合,有三種不同意義,而三者皆是構成「莊園制度」的重要 因素: 1.「地域單元」,意指一個鄉村,有土地和人民;農業為其生活方式。 2.「農耕單元」,基於一種特殊的土地分配、耕種方法,以及領主私有地和其他農人 持用地間的複雜關係。 3.「政治或法律單元」,在領主統治下,每一莊園自成一獨立的政治系統。在政治和 經濟上,莊園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部份;但在社會上,這兩種制度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因 為封建制度的主角是貴族地主階級,而莊園制度下則是一班從事「勞役」的農奴。而此為 隔閡的兩個社會,之間關係是政治和經濟而非社會。 (二) 莊園制度的歷史背景 莊園制度的淵源和封建制度般古老,包含羅馬和日耳曼傳統。其形成乃淵源於羅馬帝 國西部崩潰,和迦羅琳王朝解體後的政治社會混亂。和過往不同的是,莊園地主因為多半 為武人而無暇直接管理莊園,為了獲得農奴勞役,乃分割莊園予以耕作,自己則保留「私 地」或稱「直屬地」。農奴無「土地所有權」,和地主無封地所有權類似,但二者皆有「 使用權」。另外中世的莊園地主對農奴有政治權。 (三) 莊園經濟的特質 因為商業衰落,迫使每一莊園走向「自給自足」,經濟制度原始,有限貿易乃為以物 易物,而非貨幣為媒介。此情到十二、三世紀,商業復興,都市興起,再度引來貨幣經濟 ,才逐漸影響到期經濟型態。 另一特質為「公社合作」,農奴共同耕作,農具為主人供給而共租用之,故合作焉。 並且領主私有地需共同耕之。第三項特質為「三田制」,土地分「春耕地」、「秋耕地」 和「休耕地」,依序輪耕之(沒錯此便是世紀二裡可研發的技術)。第四特質為「敞田制 」,此乃因應幾體耕作和馬拉(八匹)重犁,調轉不易所致。 (四) 莊園的組織 雖然因地而異,但大致包括如下: 1. 耕地:一部份為領主的「私地」,或獨乘一塊或與農奴土地錯綜分散各處。 2. 公地:如供給草料之草地,供給木料之森林和放牧牛羊的木場等。前二分配每戶有指 定量,而不得任取之。 3. 「邸第」:乃領主住宅,多建於較高處。不少貴族有堡壘(Castle),多處易於攻守 之地(如山頂或懸崖)。邸第附近有儲藏所及侍役和工人的住室。此外有磨坊、酒坊和烤 爐等設備,農奴使用需要代價。 4. 教堂和教士住宅:附近有耕地,以維持教士生活。教堂附近有墳地(用來練習turn? )。而土地由領主捐獻,教士任命也多由領主決定,故產生弊病。 (五) 農村產物 所有耕地幾乎都種麥類,春天以大麥或燕麥為主,秋天則為小麥和裸麥為多。每家前 後園則種植蔬菜等。肉類農民平日少食,一年僅幾次食豬肉。貴族有狩獵權,能享野味。 肉和乳牛根本缺乏,農民只能在秋天屠宰不能過冬的老牛才能嘗到牛肉。南部因易種葡萄 ,葡萄酒為其飲料,北部則多飲果子酒和啤酒(飲食方面未來若有機會另撰專文以論之) 。 (六) 莊園的居民 除了領主及其家人為貴族外,其他幾乎為「農奴」,身份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因其為 耕種土地的勞力,故和土地相綁之。土地易之,農奴隨之。但就人而論,農奴固然無法分 割,但其工作可分之,其身體是自由的,但其工作性質是「勞役」,不能棄之而不自由。 到商業發達貨幣盛後,農奴往往可以金錢代之勞役,甚至自地主購得土地,成為一個完全 自由之人。 有些許「自由農」,對領主不必服勞役,但生活和農奴差別不太大。但在都市興起時因不 受土地束縛而可早早前往之。農奴也有所不同,賦稅勞役各有所異,此依和領主關係而定 各有不同權利義務。一般有分: 1. 擁有土地之佃農,平均農家有地三十英畝,在莊園裡佔最多數。 2. 無土而以散工維持生計之工人,除了簡陋茅屋和小塊菜園外,別無長物。多靠幫農事 或替領主作額外工作,得些食物來餬口。 3. 領主邸第僕役,以及其他技工如鐵匠、木匠、磨工、製麵包工和皮革匠等。 4. 管理莊園和領主財產之人員,其工作雖部屬勞役,但依附於領主並屬於莊園所以 歸之於農奴。 (七) 農奴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而言,農奴附著於土地,不能離也不能改業,但相對的,領主也不能剝奪其土, 其土之承子,領主亦不能干涉。農奴和領主間各有其相對的權利義務,領主有保護其農奴 之義務,並且農奴有權使用各類公地如草地、牧場和森林等,而其權力細則,則由各地習 慣來決定。 在義務方面,原則上農奴需繳付領主所指定的稅,做其所要求之工作。但實際上,此 都依慣例來規定之,非經農奴同意,領主不得任意增變。農奴義務可分「勞役」和「雜稅 」兩種: 1.「勞役」: (1)每週工作:每週三天,應在領主之私地上工作。 (2)例外工作:農忙或其他特別時期,除例行工作天外,尚須額外增加。 (3)強迫勞役:莊園之道路、橋樑、河堤等公共設施由其整修;領主邸第及其他房 屋如教堂等的修理亦是,妻子亦有在邸第幫忙之義務。 (4)防禦工事:戰事是騎士的特權,但和防禦有關的事物則是農奴的工作。 2.雜稅:初以實物繳納,十二世紀後,貨幣經濟復興,多轉以貨幣替代之。 (1)「婚姻稅」:若農奴女兒嫁莊園外,因「人力」的喪失,領主得賠償。 (2)「遺產稅」:農奴繼承父親產業,應按遺產之多寡,按比例繳納之。 (3)「人頭稅」:每戶每年按人口數目繳之。為農「奴」之象徵,故為其所惡之。 (4)「設備使用費」:顧名思義。 (5)「所得稅」:農奴每年所繳之直接稅。 (6)節禮:某些節慶如復活節、聖誕節等,農奴需向領主送禮。 (7)「罰款」:莊園法庭處理糾紛時當事人之罰款。 (8)教會十一稅:每年所得之十分之一捐獻莊園教堂,但教堂多是領主產業,教士 有享用權,因此領主往往保留十一稅的權利,或將徵收全項「采邑」般分贈他人。 (八) 農民的社會地位 中古之社會由三階級所組:第一是教士,使命為祈禱,及引領人民之精神生活;第二 是貴族,任務使打仗,和以武力維持人民安全和社會秩序;第三是農奴,其任務為工作, 以維持整個社會之物質生活。此種制度被認為是上帝所指定的。農奴生活史料少載,但可 確定的,不斷的戰事常使其農作物及財產毀於一旦。因人口為財物,可以交換贖金,故在 戰爭中常受騎士劫財和擄掠人口(土匪!土匪啊!!!)。在平時,農作物也常因貴族之 狩獵而受蹂躪和破壞耕地。教會隨宣揚「愛德」,但教會領主之壓榨不亞於俗人(所以基 督教的陣營是……),凡不付雜稅及什一稅的,教會不惜以除籍迫之。 (九) 農民的生活 中古莊園生活要求已達生存邊緣,衣食住行都極簡。史料記載少之。其穿己織的粗衣 ,難以禦寒。食黑麵包和蔬菜及些許乾酪(商業復甦後這又都賣到外地了==),偶有蛋 ,一年魚和肉機會極少。聖誕節時,領主招待農民於邸第,他們才能享受難得的豐富飲食 。住方面,泥牆草頂的簡陋茅屋。第九、十世紀時的農家除大門外,並無窗戶,更無煙囪 。此外,人畜雜處,衛生設備差。 農民物質生活差,精神生活亦是,不是字又無任何教育可言。宗教知識來自父母和教 士。其宗教信仰是現實又迷信。跳舞和前往參觀鄰近村的騎士比武和參加宗教遊行是農民 生活少數的調劑。而遊行後的歡飲作樂更是受歡迎。農民生活直到十三世紀末才有顯著改 善,這和都市興起、商業復興所帶來的轉變有關。 三、 教士和教會 當時社會,除了貴族外另一個領導階層便是教士。在此包括「俗世教士」(Secular Clergy)和「修士」(Monk)。「俗世教士」除教皇外,上有總主教、主教和法政牧師( Canons);下有堂區神父、輔祭、副祭及其他低級神職。修士屬於修道院,與世隔絕(理 論上),原則上不直接從事傳道工作。 (一) 教會封建化 中古時代的教士──高等教士和修道院長──不僅是宗教領袖,又是政治領導人物。 因為教會封建化,高等教士成為政治上的貴族和經濟上的地主。教會擁有許多土地,其中 許多是王宮貴族的賜地;其目的,有的是為純宗教服務(如彌撒等等),此種賜地稱為 "Frankalmoin";有的則是純俗世服務,此種便和一般采邑無異。領有采邑的教士,對賜 地者而言,是一個附庸,有其權利義務。而有些義務如軍役等,教士是無法親身履行(違 反教會法,雖然上戰場打仗的例子不少==),在此情下,教士乃將土地分封給其他貴族 ,以獲得軍事服務。如此一來便具備領主身份,有其應盡的權利義務。而此時代,教會內 部組織易受封建制度影響。 教會封建化和教士捲入封建關係後,首先產生的問題是:如何調一位教士的兩種不同 身份?此表面問題之背後,還有一更重要的問題:教士的任命,此便是「俗人授職衝突」 而實際上,教士任命不能完全自由,故有職非其人的現象發生;同時其任命往往操於俗人 之手,乃又發生買賣神職的毛病。教士生活腐敗和買賣神職,便是十一世紀中期教會企圖 改革的對象。 但無論如何,即使弊端影響了教會組織的健全;但一般說來,當時社會的穩定力量還 是來自於教會。諸如私戰的減少、騎士精神的提倡、婦女和孤弱的保護等,在教會的推動 努力下,一步步進展。並且,信誓的神聖和約束力量又是靠教會來維持。 (二) 教士的任命 由於教士兼具領主和附庸的俗世身份,其任命便是一重要問題。根據教會法規定,教 區主教和修道院長等高級教士的選定是根據選舉:前者由主教所在地的教士和教徒推選, 後者由所屬修士推選。主教人選決定後再由教廷批准任命。但在羅馬帝國時期,皇帝以間 接用政治力左右選舉,或是直接安插自己的人選。中是十古國國王亦多直接任命主教;修 道院長的任命雖非直接受制於國王,但創立修道院的望族往往保留任命院長的權力。總之 ,除了宗教領導力外,教士們因為擁有相對的政治經濟力,俗世政權多會試圖加以掌握。 另外,當時教士較具獨寫能力,能擔負政府職。 (三) 俗人授職 一位主教的任命,有兩種必須舉行的禮節,一是「祝聖禮」,是純宗教儀式,使其獲 得主教「身份」;二是「授職禮」,本來亦是宗教儀式,時某任獲得具體的「職權」。但 由於教士的雙重身份,主教的職權在中古時,不僅包括宗教方面的「神牧權」( Spiritual pastor),而且也包括俗世方面的「領主」。因此「授職禮」因包括「神牧」 和「領主」兩種職權授與,而漸由俗人執行。俗人雖不能型「聖祝禮」,但可利用「授職 禮」來影響主教任命。另外,接受任命的教士對其領主有封建義務和權利,此藉「臣服禮 」來表示。但此具有「隸屬」的含意,此便牽扯出「神權」和「俗權」的相互隸屬問題。 俗人授職的問題,產生了買賣神職的流弊。此時代神職的分配,就和普通采邑一般, 往往成為政治或經濟上的「交易」。領主考量的以政治和經濟上的利害為主,而非適任於 否。因此領主往往將主教職受予自己的子姪,或酬勞有功的部屬。廣義而言,他們授受神 職,以個人利益、家庭關係和政治目的為取捨標準。 (四) 羅馬教廷 1. 教廷組織 教皇(註4)藉以統治教會的最高機構是「教廷」,其組織和行政效力遠勝同期的 「王庭」。其組成分:「秘書處」、「大赦部」、「司法部」和「財政部」四個重要部門 。茲分如下: (1)「秘書處」經管教廷各種文件。大多數文件均由職員擬稿,負責人過目,然後由抄 寫人繕寫,並且漸生出一固定的文章題材和一定的格式,就如今日的公文。文章題材和格 式有另一目的,便是避免偽造,因為偽造文書在中古極為普遍(汗)。所有國王,甚至是 貴族為重要文件都設計出一套自己的格式;所有「許可狀」下面也列有一場串證人的名字 ,其目的便是防偽。 (2)「大赦部」處理「大赦」的頒佈,罪刑和罪罰的赦免,教規的免除等。 (3)「司法部」處理一切有關法律的問題,以及接受來自各地的上訴。 (4)「財政部」是各部中事物最繁雜的。主要任務為經管教廷的財產,稽核各地交納的 錢糧和捐獻。十四世紀前,各地負責替教廷收集此項錢財的或為地方主教,或為羅馬委派 的代表。此後,各地設有較固定的組織,由徵收員專責收集。金錢收集後,再由銀行負責 轉運到羅馬。十三世紀時負責轉運的是聖殿騎士團。此時的聖殿騎士團是西歐最大的銀行 家,各大都市都有他們的會院。和教宗、帝王等經濟往來成為其主要任務。 2. 教廷財源 教廷的主要經濟來源是羅馬教會的私有財產,通稱「聖彼得的財產」。莊園的收成、 城鎮的賦稅、附庸捐獻等。此外,在教宗國內的過橋費、市集的銷售稅、紛爭調解費等, 亦是。總之,教宗既為領主,他的收入就和其他封建領主一樣,主要是來自土地。除此外 ,其他較重要的財源為: (1) 為擺脫地方主教或領主的控制,要求直屬教廷管理的修道院,每年為維持此特權 向教廷的捐獻(稱"Census")。 (2) 英格蘭、丹麥、斯堪地那維亞和波蘭等地,每戶每年捐獻一便士給聖彼得,故稱 之「彼得便士」(但常被地方徵收員私吞)。 (3) 國王、諸侯的貢獻,多為成任教宗為主君之地,但許多國王拒繳,此項收入不十 分可靠。 (4) 各地主教的奉獻,稱「補助金」。教廷及需時,由各地主教「自由」捐獻。 (5) 教士所得稅。原為支援十字軍而設。實際上教廷無全拿,國王和諸侯有分一部份 去。 (6) 「貢獻」係由高級教士任命後應作的奉獻,相當於該教區或修道院一年收入。 (7) 上訴羅馬法庭,申請某種許可、要求某種赦免,亦有一定捐獻(如赦罪)。 3. 教廷使節 教皇之統治教會,廣泛運用「使節」制度;藉此,教廷命令可下達整個教會。 (1) 在某一地區,教廷往往指定某一教區的總主教,為教廷的大使;此種有「本地大 使」(legatus natus)之稱。也有當地國王兼任教廷大使,以直接控制教會減少教廷於該 區權力的例子(如西西里)。 (2) 「特使」,為教廷所淺使節,專為特別任務,如代表教廷參加新王加冕,或調解 某項糾紛,或處理某項問題。 (3) 「全權大使」大都由書機主教擔任;在任期中他們等於教皇的「分身」,其決定 禁止上訴。 4. 法律的制裁 違反教會法律是一種犯罪行為,良心上應負責任;解除這種良心責任的方法是「懺悔」。 對付屢誡不改的罪人,教會另有其方法。最通行為:「開除教籍」、「停止宗教活動」和 「宗教裁判」: (1) 「開除教籍」,俗稱「破門」。一個被開除教籍的罪人不能享受教會權利,如行 聖禮等,並且將被社會遺棄,親友禁止與之往來,財產被沒收,債權被取消。貴族間的封 建權利義務也一律解除。許多政府對被開除教籍者亦多採法律制裁。最後,被開除教籍者 死後不得葬於教會墳地(腓特列二世你好強!!!)。 (2) 「停止宗教活動」可說是一種集體開除教籍,他的根據是日耳曼法律原則:社團 應對社圓的行為負責。教會會下令停止該地區一切宗教活動,如舉行彌撒、施行聖事和其 他宗教儀式。有權下令的,除教皇和大公會議外,地方主教、總輔祭和法政牧師在自己職 權範圍下亦可下令。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兩年,但也有長達三十三年之久,而禁令也有輕重 之別,如有的可行「受洗禮」和「臨終敷油禮」。 (3) 「宗教裁判」因教會法的制度,對異端案件較無效率也不實際。故於1184年下令 主教在教區內主動調查異端份子提出告訴。後變成教廷直接遣特使處理,最後更成立一永 久機構,專門對付異端者或其他重大罪惡如巫術等;新興的方濟會士和道明會士受命主持 ,到各教區,設立調查局和特種法庭,直屬教廷,不受地方主教節制。「宗教裁判」目的 有二:一是異端者的靈魂,二是防範邪說蔓延。為達此目的,任何方法皆認為合法(安德 魯神父:阿門~)。審判屬實之異端者喪失財產權,並由俗世政府與教會平分,但在法國 由法王獨得,所以法王支持之(聖殿騎士團淚目~)。 (五) 地方教會和宗教生活 1. 主教 羅馬教廷統治整個基督教會,而地方教會則由主教理之。主教統治「教區」,此為教 會行政組織裡重要地域單元。許多教區和為「省」,省會主教稱「總主教」。「原則」上 ,總主教地位高於省屬其他主教,並在省會議擔任主席。在十三世紀前,主教可說是完全 獨立,之後則因教皇權利擴展而削弱。 除神職外,不少主教還是封建領主和政府官員。不僅出入與王庭貴族為伍,甚至有時 隨國王參戰(如征服者威廉他弟)。因為主教職位擁有財富和權利,故成為角逐的對象。 一般來說,主教多出身貴族,有為宗教獻身者,也有為了名利生活如俗人。 2. 法政牧師   此為主教座堂的教士,他們組成議會,協助主教治理教區,如樞機協助教皇。此外, 他們主持主教座堂各項宗教儀式,以及在學校教導學生。選舉主教為其權利,但往往受制 於王公貴族。個教區意味多擁有地產,法政牧師亦多自領有一采邑,做為生活費用。 3. 堂區神父   教會行政最基層的是「堂區」,與人民有直接關係的是「堂區神父」。堂區有土地, 以養該堂神父。此外還有由教徒捐獻的什一稅。堂區設立有兩種型態,一是由俗人領主獻 土建造,並委任神父來替莊園居民服務。此種弊端叢生,因為神父人選受制於領主。另一 種堂區是在主教或修道院土地上,弊端較少。 4. 教士與教徒 只有教士有施行「聖事」的能力,而「聖事」又是獲得靈魂救贖的方法,因此教徒脫 離不了教士,教士的權力地位受到保障。「聖事」共有七種。「聖洗」(Baptism)洗去 人的原罪和本罪,乃進入教會第一步。「堅振」由主教施行,少年男女以此堅定信仰,以 言行實踐受洗時所做的誓言。「終傳」臨終時領的「聖事」。「懺悔」和「聖餐禮」,前 者是赦免罪,後者為精神上的飲食。「神品」為繼承神權的儀式。「婚姻」就應該不用說 了吧! 5. 教徒的宗教態度 教士強調聖事對靈魂援救的重要性;一般教徒心目中。則往往產生一種近乎「迷信」的錯 覺。「形式主義」是中古一般人民宗教態度的象徵:他們無法瞭解聖事的內含意義,而只 顧到外表的一面。形式主義導致聖徒崇拜,尤其是聖母瑪麗亞。神學家將基督教的信仰分 析、綜合和解釋,使之成為一冰冷的知識體系;一般人民的宗教活動卻使基督教有了血肉 、增了聲色。因為崇敬聖人,連帶也崇敬其遺骸和遺物,因此中古人民樂於「朝聖」(最 高對像是耶路撒冷)。當然,「朝聖」除了「紀念」性質外,中古人民更相信此能顯奇蹟 ,聖徒能為其上達天聽,且能保護人民以避魔鬼的迫害。然後,聖人就很像一般的小神, 有各自負責保佑的對象(像施洗者約翰是佛羅倫斯的守護者,聖克里斯多福是旅人的保護 聖徒)。 (六) 修道院 修道院是脫離俗世,過著超然生活的地方(就像和尚),被認為合乎基督教理想,能 獲得救贖的途徑。而修道院有其會規,十二世紀前盛行本篤會會規。但隨著時代,有些修 道院漸失其精神。因為許多人投身修道院並非宗教因素,也並非自願。因得不到財產的貴 族男女,被迫進修道院者大有人在;而且他們有可能任院長,以增進家族利益。另外,這 亦是追求名利的途徑,因為修道院有廣大財產,而院長因此躋身封建領主行列,並往往成 為帝王的謀臣(想想看《玫瑰的名字》中的修士)。為導正此情形,而有新興的修道院創 立,如方濟會、道明會,有「托缽修士」出現(顧名思義,化緣的修士)。其實修道院可 以參考《玫瑰的名字》啦,只是智慧表現要下修才符合平均值喔! 註1:如羅馬帝國 註2: Fief一詞通譯為「采邑」或「封土」。但我們必須注意,這句話的原意固然是指 「土地」以及和土地有連帶關係的種種權力。但以後fief亦用指某些和土地佔領毫 無關係的權力。譬如,某騎士可以從某領主接受徵收某一莊園收穫的幾分之幾,或 徵收某橋樑的過橋費;某貴族有某教堂的什一稅等。這種權力亦稱之fief 註3:我們必須注意,所謂莊園或土地並非是一片荒地,而是連帶著房屋、工具、農奴等等。 註4:教皇的全名:「羅馬主教,基督之代表,眾門徒之主之後繼者,最高祭司(教皇),西 方之宗主教,義大利首席主教(主教長),羅馬省大主教及都主教(總主教),梵蒂 岡城國元首及上帝之眾僕人之僕人」 四、徵引書目 1. 王任光,《西洋中古史》,(台北:國立編譯館,1976)。 2.羅伯特.E.勒納, 斯坦迪什.米查姆,愛德華.麥克納爾.伯恩斯著 王覺非等譯 ,《西方 文明史》,(北京:中國青年,2003)。 -- 愛好美食的饕客們一向對英國廚師敬而遠之-他們作的水煮甘藍菜、煮得太老 的牛肉,還有像砲彈一樣硬的布丁。這世上不管是哪一種食才,都會慘遭英國廚師 糟蹋,而變成煮過頭、沒味道的奇怪菜餚。為什麼會這樣呢?法國人相信這完全是 遺傳的關係。 摘自〈英國料理的美妙世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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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頁...我想我先推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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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先推……這個資料也許我用得到XD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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