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裁記] 2/21 法律vs會數 (一些小討論)
因為推文有點慢(其實我打的也沒多快XD)
想說完整寫一下,希望可以把我的想法說得比較清楚些~: P
我主要關注的點是:裁判的裁量權到底是在規則之內還是規則之上?
倒不是說規則可不可以修改,規則當然可以修改,
每一兩年IFAB就會修改條文跟附加指示,每年都跟跟得挺累的。(每年都印也很花錢QQ)
只是如果裁判可以做出規則並未規定的紀律處罰(Disciplinary sanctions,就是紅黃牌)
球員就很難知道什麼行為是犯規,什麼沒有犯規。
裁判擁有的裁量權是在規則之內的,
規則的模糊之處在於詮釋行為的力道多寡以及意圖,而不是有沒有這個行為本身。
裁判可以詮釋──根據他的意見──某個球員的犯規動作是無意、有意、過度暴力,
進而決定給予自由球(直接或間接),甚至加上黃牌或紅牌的紀律處罰。
但是有沒有犯規,則是完全根據規則有明確說明的行為(不管程度),不會另外發明的。
至於規則上沒有但不適當的行為,裁判可不可以判罰?
其實很少有規則上沒有寫,但是會讓大家都想判他牌的行為,
因為規則第十二章提到的警告行為(Cautionable offences)其實挺清楚的,
能夠適用的範圍也非常大。
所以,我的意見是:不,裁判不能判罰規則上沒有載明的不當行為。
如果法官可以在沒有法律規定某項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對一個人判刑,
那法律就沒有什麼意義了,這好像是罪刑法定主義?
(ㄟ當然這得問問法律系的同學,可能還有別的詮釋?但我以為基本上是這樣的?)
(ㄟ其實只是個比喻啦,不知道適不適當?XD)
Kompany與Chris的例子如我在推文所說,
他的動作達到犯規條件──無意、粗心或暴力地踢或意圖踢
接下來到底是只給自由球,還是要加上黃牌紅牌?就是裁判意見決定。
有兩點要注意的是:1. 就連意圖踢也是犯規
2. 規則不管被害者的傷勢(XD)或者有沒有跌倒,或是有沒有被踢到
規則只關注球員的動作,(決定是否有犯規)
頂多加上對動作意圖的猜測與揣度。(決定處罰的輕重)
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並非「規則上沒有但不適當的行為」,
而是規則為基礎的合理詮釋。
戴耳環的事情其實跟沒有護脛不太一樣,但可以確定的是:
檢查裝備完整、是否有違禁品,都是裁判、助理裁判的責任
對於替補球員的檢查則是第三裁判(Futsal)或第四官員(Football)的職責。
如果球員沒有護脛,理論上不能上場,
踢到一半發現沒護脛的話,是程序問題,
不能因為裁判的責任沒有完成而對球員採取紀律處罰。
不過,難道踢到一半才發現沒護脛,就不能處罰嗎?
嗯,紀律處罰比較不合適,
在規則允許範圍內的處理應該是在發現的時候停止比賽,要求該球員離場補足裝備
該球員離場以後用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下場的球員未經裁判檢查裝備前不得上場,這時他的隊伍就不足五人了,
懲罰效果比黃牌來的有效。XD
至於耳環情況有點不太一樣。
原則上這很難發生,這一類的東西裁判更應該檢查,
除非有人用什麼方式故意隱藏,裁判可以以非運動行為為理由判罰黃牌。
但要是是那個裁判的失誤,踢到一半才發現,那就看良心了……
英超的情況就不討論了,那個有點複雜,但那仍然是規則的詮釋,不是修改足球規則。
其實聯賽一向都是根據實際需要,
在聯賽開會時討論是否有哪些規則需要修改,
包括場地大小、第三裁判職責這些。
如果要對規則做出修改,用這樣的方式提高大家對護具的注意力也未嘗不可,
但應該要開會明定,不然還是根據規則會比較好,比較不會無所措其手足。XD
謝謝沒有按END的看倌~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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