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裁記] 2/21 法律vs會數 (一些小討論)

看板NCCU_FA作者 (博雅,)時間12年前 (2012/02/23 00:36), 編輯推噓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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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推文有點慢(其實我打的也沒多快XD) 想說完整寫一下,希望可以把我的想法說得比較清楚些~: P 我主要關注的點是:裁判的裁量權到底是在規則之內還是規則之上? 倒不是說規則可不可以修改,規則當然可以修改, 每一兩年IFAB就會修改條文跟附加指示,每年都跟跟得挺累的。(每年都印也很花錢QQ) 只是如果裁判可以做出規則並未規定的紀律處罰(Disciplinary sanctions,就是紅黃牌) 球員就很難知道什麼行為是犯規,什麼沒有犯規。 裁判擁有的裁量權是在規則之內的, 規則的模糊之處在於詮釋行為的力道多寡以及意圖,而不是有沒有這個行為本身。 裁判可以詮釋──根據他的意見──某個球員的犯規動作是無意、有意、過度暴力, 進而決定給予自由球(直接或間接),甚至加上黃牌或紅牌的紀律處罰。 但是有沒有犯規,則是完全根據規則有明確說明的行為(不管程度),不會另外發明的。 至於規則上沒有但不適當的行為,裁判可不可以判罰? 其實很少有規則上沒有寫,但是會讓大家都想判他牌的行為, 因為規則第十二章提到的警告行為(Cautionable offences)其實挺清楚的, 能夠適用的範圍也非常大。 所以,我的意見是:不,裁判不能判罰規則上沒有載明的不當行為。 如果法官可以在沒有法律規定某項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對一個人判刑, 那法律就沒有什麼意義了,這好像是罪刑法定主義? (ㄟ當然這得問問法律系的同學,可能還有別的詮釋?但我以為基本上是這樣的?) (ㄟ其實只是個比喻啦,不知道適不適當?XD) Kompany與Chris的例子如我在推文所說, 他的動作達到犯規條件──無意、粗心或暴力地踢或意圖踢 接下來到底是只給自由球,還是要加上黃牌紅牌?就是裁判意見決定。 有兩點要注意的是:1. 就連意圖踢也是犯規 2. 規則不管被害者的傷勢(XD)或者有沒有跌倒,或是有沒有被踢到 規則只關注球員的動作,(決定是否有犯規) 頂多加上對動作意圖的猜測與揣度。(決定處罰的輕重) 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並非「規則上沒有但不適當的行為」, 而是規則為基礎的合理詮釋。 戴耳環的事情其實跟沒有護脛不太一樣,但可以確定的是: 檢查裝備完整、是否有違禁品,都是裁判、助理裁判的責任 對於替補球員的檢查則是第三裁判(Futsal)或第四官員(Football)的職責。 如果球員沒有護脛,理論上不能上場, 踢到一半發現沒護脛的話,是程序問題, 不能因為裁判的責任沒有完成而對球員採取紀律處罰。 不過,難道踢到一半才發現沒護脛,就不能處罰嗎? 嗯,紀律處罰比較不合適, 在規則允許範圍內的處理應該是在發現的時候停止比賽,要求該球員離場補足裝備 該球員離場以後用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下場的球員未經裁判檢查裝備前不得上場,這時他的隊伍就不足五人了, 懲罰效果比黃牌來的有效。XD 至於耳環情況有點不太一樣。 原則上這很難發生,這一類的東西裁判更應該檢查, 除非有人用什麼方式故意隱藏,裁判可以以非運動行為為理由判罰黃牌。 但要是是那個裁判的失誤,踢到一半才發現,那就看良心了…… 英超的情況就不討論了,那個有點複雜,但那仍然是規則的詮釋,不是修改足球規則。 其實聯賽一向都是根據實際需要, 在聯賽開會時討論是否有哪些規則需要修改, 包括場地大小、第三裁判職責這些。 如果要對規則做出修改,用這樣的方式提高大家對護具的注意力也未嘗不可, 但應該要開會明定,不然還是根據規則會比較好,比較不會無所措其手足。XD 謝謝沒有按END的看倌~XD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09.134

02/23 01:01, , 1F
啊,看來以後我第一次執法時要注意好多事喲 緊張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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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1:02, , 2F
規則要去哪裡看,阿牛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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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五人制規則的話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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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1:45, , 4F
五人制協會四月會辦裁判講習吧到時候我會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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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1:46, , 5F
現在的話聯盟適用2006板在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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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2:01, , 6F
如果有相關講習的資訊可以分享嗎?我也想去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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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8:58, , 7F
我覺得比較像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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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2:09, , 8F
同意,裁判不能超出規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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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2:12, , 9F
從邏輯上來說,裁判的權限也是規則給的,既然規則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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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2:12, , 10F
裁判自訂新規則的權力,又如何能超出規則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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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2:13, , 11F
僅建議大會取消該張黃牌而非繼續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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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HHcfo- (NCCU_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