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_朱德芳票據法_期中考題

看板NCCU_Exam作者 (秋後文青)時間9年前 (2015/01/21 15:4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程名稱:票據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朱德芳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11/18 考試時限(Mins):選擇/簡答申論分開各考30mins 附註: 1.僅第三部份申論題可以參考法條。 2.不能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 3.答題時請字體端正、大小適中、題號清楚、段落分明。 4.仔細閱讀題目作答,不用緊張。建議可空白處繪製關係圖。 5.本次考試總分為42.5分。 試題本文: 一、選擇題A部份(每題2.5分) (一)甲因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簽發下圖支票給乙。(以下每小題各自獨立) 支 票 憑票祈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支付乙新台幣10萬元整。 此致 彰化銀行台北分行 發票人 甲 民國103年3月18日 1.以下關於此一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此一支票無效,蓋支票應見票即付,不可記載到期日。 B.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金融機構,換言之,支票之發票人必須在付款行開立支票存款帳 戶後,由金融機構發給支票,始能簽發有效之支票。 C.此為平行線支票,換言之,付款行僅對金融機構付款,乙必須以委託取款背書方式背 書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代為向付款行取款。 D.以上皆非。 2.倘甲之住所在台北市內,請問,乙應在以下哪一個日期之前為付款之提示,始為遵期? A.103年3月18日 B.103年3月20日 C.103年3月25日 D.103年6月20日 3.乙於103年3月15日取得此一支票,乙於103年3月17日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直到103 年9月1日才對付款行為為付款之提示。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票載發票日為103年3月18日,而實際發票日為3月15日,兩者日期不一致,故票據無 效。 B.丙未能遵期提示,倘付款行拒絕付款,丙可向乙追索,請求給付票據金額。 C.倘付款行拒絕付款,丙可向甲追索,請求給付票據金額。 (二)甲因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簽發下圖匯票給乙。(以下每一小題各自獨立) 匯 票 憑票祈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支付乙新台幣10萬元整。 此致丙,丁為預備付款人。 發票人 甲 民國103年3月18日 1.乙於103年4月1日向丙為承兌之提示,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倘丙拒絕承兌,乙於做成拒絕證書後,可向甲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可請求匯票金 額、遲延利息,以及做成拒絕證書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B.倘丙拒絕承兌,丁可不經乙之同意,為參加承兌,此時乙必須等到到期日時再行使票 據權利。 C.倘丙為承兌,則丙成為票據債務人,到期應給付票款。 D.倘丙為承兌後不久,103年5月1日受破產之宣告,由於丙已為承兌,故乙不可再為其 前追索,必須等到6月18日才可行使其票據權利。 E.A—D皆對。 F.A—D皆非。 2.乙取回已經承兌之匯票後,將匯票置於保險箱,一日家中遭A竊,A取得匯票後,立即偽 造乙之簽名,將票據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丙調現金。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丙善意取得票據,故乙無法請求返還票據。 B.甲應對丙負發票人之責任。 C.乙應對丙負背書人之責任。 D.A不負票據責任。 3.(簡答題)乙取回經丙承兌之匯票後,於103年5月1日將票據背書轉讓予戊,同時於票 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戊於103年5月25日將票據背書轉讓予已,並且經B為保證,已 於到期日行使票據權利,請問何人是主債務人,何人是受償義務人。 二、選擇題B部份(每題2.5分) 1.甲為向乙購買電視一台,簽發新台幣十萬元的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嗣後甲發現電視 有瑕疵,但乙已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丙,以償還乙對於丙十萬元的借款,丙隨 後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丁,丁收受票據時知悉甲乙間之糾紛。丁於到期日對甲請求支 付票款時,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否,蓋丁之前手丙為善意。 B.否,依獨立性,甲應該負責。 C.有,蓋甲可以主張票據法第13條但書。 D.有,蓋甲可以主張票據法第14條第1項。 2.甲簽發無記名本票予乙,為確保票據債權,乙要求也同在現場的甲之好丙擔任保證人, 丙遂於票據正面甲之簽名旁簽下自己的姓名,乙於到期日前將該本票轉讓予丁。到期日 屆至,以下關於票據權利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丙應負票據責任。 B.丙於票據無效時,基於杜立性,仍應負票據責任。 C.甲乙兩人為共同發票人,應對丁負連帶責任。 D.倘丁期請求付款未果,向乙主張追索,乙對丁給付票據金額,並對甲丙兩人行使再追 索權,此時,丙可以甲對抗乙之事由,對抗甲。 3.A公司積欠甲員工薪資,甲心生不滿,遂闖入總經理乙之辦公室,對乙施以暴力,脅迫 乙以公司名義簽發無記名支票25萬元,並要求乙背書。甲取得該支票後,將之交付予不 知情妻丙,作為生日禮物,丙即持此支票向B大賣場為家中添購冰箱與其他電氣設備。B 大賣場持此支票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倘B賣場持票A公司主張追索權時,A公司不可拒絕,蓋A公司為支票發票人,負絕對責 任。 B.倘B賣場持票向乙主張追索權時,乙可以抗辯,其係受脅迫而為票據行為。 C.倘B賣場向丙主張無法順利取得票款,丙於支付貨款後,拿回票據,並轉向乙行使追 索權時,乙可抗辯其係受脅迫而為票據行為。 D.以上皆非。 4.甲為A公司董事長,近日公司資金吃緊,為籌措營運資金,將A公司於B銀行之留存印鑑 :A公司發票專用章以及甲的印章,與空白支票交付予乙,囑託乙以支票向其他往來廠 商進行融資。乙以支票取得融資後,竟然將該筆金額移作私用。數月後,支票發票日屆 至,付款行以存款不足拒絕付款。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該支票上僅有A公司章而無甲或乙的章,A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抗辯不負票據責任此為 代行。 B.倘開票時,乙為取信借款人,故除於支票上蓋甲之印鑑外,亦簽名於票據上,此時乙 究為代理人或者同為發票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C.A公司可以乙將 向移作他用,故屬越權代理為由抗辯,拒絕負票據責任。 D.以上皆非。 5.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與丙,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 背書轉讓後予丁,丁背書轉讓予戊。戊可向和人主張票據權利? A.甲。 B.丁。 C.甲、乙、丙。 D.甲、乙、丙、丁。 E.甲、丁。 6.下列情況之票據,何者為有效票據?(可複選) A.甲於民國95年4月10日簽發匯票時,誤把發票日寫成民國95年4月11日。 B.乙於99年10月1日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99年12月10日的遠期支票予丙,但乙不幸於 民國99年12月1日車禍喪生。 C.丁於民國92年2月1日收到自發票人親自簽發的匯票一張,匯票上有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92年2月29日,但是民國92年並非閏年,根本沒有2月29日。 D.戊收到一張未記載付款人之匯票。 E.己收到一張大寫金額記載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小寫金額記載NT100,000之匯票。 F.歌手林俊傑簽發了一張署名為JJ的票據給庚。 G.辛收到一張發票日為民國103年11月30日,到期日為103年11月3日的本票。 7.A公司採購經理甲擔任採購經理部門主管數年,公司向來授權甲有權在500萬元額度內為 公司簽發票據,惟近一年公司營運狀況不如前,一日董事會決議縮減公司採購規模,將 甲之簽發票據額度為300萬元並告知甲。隔天,甲前往A公司需要原料正在降價大拍賣, 甲認為不買可惜,故A為公司簽發500萬本票予B公司作為購料之用,B公司不知甲權限已 遭限縮之事。以下描述何種正確? A.因甲逾越授權,A公司僅應負300萬支票款。 B.甲不用負票據責任,因乙係無權代理,應由乙自負全額票據責任。 C.雖然甲逾越授權,但A公司授權之金額不得反反覆覆造成第三人之風險,故丙仍可依 民法向A公司主張應負500萬元之責。 D.以上皆非。 三、申論題 甲經營3C賣場,一日乙前來購買一台價值1萬元之電器,乙以甲為受款人簽發支票予甲, 未料匆忙間,竟然誤填金額為10萬元,甲未詳查即收下,晚上盤點時,發現竟然有此錯誤 ,喜出望外之虞,心想正好給妻子丙作為生日禮物,故背書轉讓予丙,並告知丙事情原委 。丙深覺不妥,建議應聯繫乙前來換票,甲不同意,表示看乙穿金戴銀,一副不愁吃穿的 樣子,這點錢拿去作公益也好。丙想既然如此,就把票據背書致贈予偏遠地區的希望小學 。小學校長喜出望外,想到學校校車也有好些年了,實在不安全,趁此機會正好可以購置 新的校車,遂想將此票據背書轉讓與丁公司以購入新車,丁公司表示,公司政策係不收個 人票據,不過既然是好事一樁,可以先把車子送交學校使用,待票載發票日屆至,學校取 得票據金額後,再交付車款也不遲。學校持票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退票 。時值金融風暴之際,甲之3C賣場與丁公司都在慘澹經營中,校車也用了好幾個月了... 。請問,甲乙丙丁以及希望小學間之票據權利義務關係。(10分) 課輔擬答: 選擇題A部分 (一) 1.(D) 2.(C) 3.(C) (二) 1.(D) 2.(C) 3.(1)主債務人:丙 (2)受償義務人:甲、戊、B 選擇題B部分 1.(A) 2.送分 3.(C) 4.(A) 5.(E) 6.(A)(B)(C)(D)(E)(F)(G) 7.(C) 申論題 (一)希望小學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惟乙得抗辯不負票據責任 1.依票據法第126條,發票人乙應負擔保付款之責。 2.乙誤填金額之錯誤意思表示,得撤銷之,並對抗丙: (1)票據法對意思表示瑕疵未設特別規定,對於特別強調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保 護之票據行為,是否完全適用於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瑕疵之規定?多數學者均 採否定見解,而無論係個別修正說或一般修正適用說,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 人。 (2)而錯誤之意思表示於民法中係意思主義,在票據法上應修正為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而本件丙對於乙誤填金額之錯誤意思表示知悉,係屬惡意,故乙得 撤銷該錯誤之意思表示,並以之對抗丙。 3.乙得以對抗丙之事由對抗希望小學: 而希望小學係受贈該票據,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依票據法第14條2項,乙得以 對抗丙之事由對抗希望小學,故乙得抗辯其不負票據責任。 (二)希望小學得對甲主張10萬元之票據責任 1.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復準用第29條,背書人甲應負擔保付款之責。 2.而本件有爭議者在於,票據債務人得否以他人與執票人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就此,通說實務認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他人間原因關係作為抗辯,須限於因抗辯 限制而受影響之特定票據債務人始可。 3.故本件甲不得以乙與執票人希望小學之抗辯事由對抗希望小學,其仍須負10萬元 之票據責任。 (三)希望小學得對丙主張10萬元之票據責任 1.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復準用第29條,背書人丙應負擔保付款之責。 2.依前述,丙亦不得援用乙對希望小學之抗辯事由,故丙須負10萬元之票據責任。 以上擬答是那時候課輔學長後來貼給我們參考的,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申論題考試時間滿短的要注意,那時候全班平均下來是23.5分(總分42.5) p.s.不大會排版大家多多見諒啦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9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CU_Exam/M.1421826431.A.171.html

03/07 21:10, , 1F
大推好心
03/07 21:10, 1F
文章代碼(AID): #1Klrb_5n (NCCU_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