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02 楊雲驊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林鈺雄《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十章
開課教師:楊雲驊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6.18(一)
考試時限(Mins):120mins(16:15~18:15)
試題本文:
一、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紀錄:
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
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一百六
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
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
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
、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
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
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
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試評論此一決議。(40%)
二、甲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產業道路狹窄,不易會車,
由甲故意開車追近對向由丙所駕駛之小客車,並嗆丙開車技術奇爛無比,乙佯稱替
丙會車,並趁機開走丙之小客車,並取走丙置於車內之皮包、支票、本票等財物。
檢察官起訴甲與乙構成竊盜罪,法院判決結果為搶奪罪,試問:法院判決是否違法
?(30%)
三、某法院裁定抗告人所犯之販賣二級毒品,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者,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而予以羈押,
試問:該裁定是否適法?(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僅可參考法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57
推
06/18 20:40, , 1F
06/18 20:40, 1F
→
06/18 20:40, , 2F
06/18 20:40, 2F
→
06/18 20:49, , 3F
06/18 20:49, 3F
推
06/18 21:35, , 4F
06/18 21:35, 4F
→
06/18 23:29, , 5F
06/18 23:29, 5F
推
06/18 23:38, , 6F
06/18 23:38, 6F
※ 編輯: joannaok 來自: 111.240.197.10 (10/09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