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01 吳瑾瑜 民法總則 期末考
課程名稱: 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代理、消滅時效、條件期限
開課教師: 吳瑾瑜
開課學院: 法律系
開課系級: 大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2/01/10
考試時限(Mins): 1410~1610
試題本文:
01 寫出三點除斥期間跟消滅時效的不同(15%)
02 寫出三點解除條件跟解除權的不同(15%)
03 請問107條及169條的相同之處?(10%)
最高法院表示此二者在適用上有甚麼區別?(10%)
107條之「限制」所指為何?(10%)
04
試問該判決書紅字的地方有無錯誤?並請附理由論述之。(15%)
(考卷上是用底線表示)
被上訴人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委任律師羅美鈴分函陳吳阿
燕、乙○○、陳張素珠,以該三人均違約為由,限期七日解決,
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分函三人解除契約,乙○○於該另案民
事訴訟亦自陳於八十八年間收到羅律師信才知道其母親就系爭土
地簽訂買賣契約等語,足見陳吳阿燕至遲於八十八年間收律師函
時已知悉設定抵押權登記之事。倘陳吳阿燕不同意設定系爭抵押
權,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對之舉止?參
諸陳吳阿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另案民事訴訟委任陳張素珠
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具狀:「陳吳阿燕業將其系爭土地二分之一
,設定四千五百萬元予原告供為本件土地買賣擔保..原告並無
任何損害可言」為辯,益見陳吳阿燕就系爭土地及其他事務由陳
張素珠全權代理一節顯然知情。陳吳阿燕既明知陳張素珠代為處
理系爭抵押權,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並任由陳張素珠提出印鑑證
明書等文件供設定抵押權,以及系爭抵押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設定登記時,陳張素珠所涉偽造文書尚未被起訴,亦未受刑
事判決,客觀上顯足使被上訴人確信陳張素珠已獲授權,陳吳阿
燕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05
甲為股市操作高手,以乙等三人之人頭帳戶從事股票買賣事宜,
因自己資金不足,乃與丙商議,由丙出面向金主調錢,以填補資
金缺口。丙乃向其親戚丁表示,有人需要資金。丁則表示,願意
借貸300萬但需要擔保,且丁本人不願意曝光。丙乃請丁將其300
萬直接匯入乙等三人之帳戶,作為甲操作股票之用,甲亦應金主
要求,將其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由丙擔任抵押權人,藉以
擔保系爭借款300萬元。其後甲因自有資金不足致股票交易斷頭,
被迫出售A屋,並以其賣得價金還款100萬元給金主。丁因借款無法
全部獲得清償。乃起訴丙返還借款差額差額200萬元。訴訟中,丙
主張其非借款人,無還款義務,甲始為真正借款人,甲則說丙有許
多金主,錢向哪一個金主所借,我不知道,全委託丙處理,金主亦
不肯曝光,我與丁未曾謀面,互不相識。
試問:(一) 借貸契約之當事人為何?
(二) 借貸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部分共25%)
ㄏㄏ我記憶力很好吧!!學弟妹快感謝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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