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01 徐婉寧 民法債各 期中考
課程名稱:民法債篇各論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買賣的瑕疵
開課教師:徐婉寧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三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11/17
考試時限(Mins):100分鐘
試題本文:
(一)甲表示想購買乙所有的土地A地,希望於其上建造110大樓
成為台北的新地標,A地係繼承而來的祖產,乙自小旅居國外,對A地亦無所知,
遂全權委託地政士丙代為處理售地事宜。丙請專家鑑定A地地質,並確認
A地地目為建地後,遂通知甲:「A地地質時分良好,蓋110樓不是問題」甲欣然出高價買
下,甲乙全權委託丙辦理過戶事宜,丙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才發現,自己先前殊未注
意A地位於松山機場附近,其實有限建的問題。然而丙為了賺取佣金,決定不告訴甲乙,
而仍然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6年後甲終於籌措足夠資金得以動工,此時才發現受到法令
限建高度的影響,沒有辦法取得110大樓的建照,請問甲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60分)
(二)
甲向乙買了小雞50隻,約定三天後一手交錢一手交雞,雖訂約時乙的雞舍中的100隻雞已
經有10隻小雞感染雞瘟,甲以渾然不覺。三天後已從雞舍中選50之雞交付給甲,誰知這時
這50隻雞都已經感染雞瘟,甲不查將以交付的50隻生病的雞放進自己的雞舍,導致甲雞舍
中原先健康的20隻雞也全部感染雞瘟,後來70隻雞全部死亡。請問甲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
利?(40分)
憑記憶跟同學口述,有錯請見諒(終於有考古題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8.33
推
11/18 01:42, , 1F
11/18 01:42, 1F
→
11/18 21:10, , 2F
11/18 21:10, 2F
※ 編輯: pingchiehchu 來自: 140.119.138.33 (11/21 02:34)
哈真的耶 好蠢喔哈 我改好了
※ 編輯: pingchiehchu 來自: 140.119.138.33 (11/21 02:36)
※ 編輯: pingchiehchu 來自: 140.119.138.33 (11/21 02:40)
※ 編輯: pingchiehchu 來自: 140.119.138.33 (11/21 02:40)
推
12/05 21:44, , 3F
12/05 21:44,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