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2 楊芳賢 民法總則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核心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6.15
考試時限(Mins):120
試題本文:
一、甲將乙之物出售並移轉交付與丙之情形,(每題10%)
1.請說明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兩者之差異?
2.在無權代理情形,本人乙不承認時,代理人甲是否應就該代理行為之法律效果負責?
3.甲之法律責任為何?
4.若甲係受第三人所騙而以為自己是有權代理,但該第三人並非乙,亦非經乙授權之人,
但甲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時,對甲之責任是否應當有所不同?
5.若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學說對其責任有何特殊見解?
(說明民總規定之問題即可,不需說明187條第1項之規定)
6.若甲係丁之受僱人,且丁亦將支票、印鑑交由甲保管,並曾由甲對戊簽發支票
交付之情事。其後不久,甲以丁之名義對戊借得款項,試問丁應否負責?
7.若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甲係受僱於乙,而以乙名義將乙之物出售並移轉交付予丙,
但不久後甲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甲與乙之僱庸契約時,依法對於第三人丙有無影響?
二、最高法院39年台上105稱:『系爭房屋就令如上訴人所稱,係因上訴人出國往加拿大
經商,故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資贍養,但並未授與處分權,某氏既在上訴人
提起本件訴訟之前死亡,上訴人又為某氏之概括繼承人,對於某氏之債務原負無限
責任,以民法118條第2項之規定類推解釋,應認某氏就該房屋與被上訴人所訂立之
買賣契約有效,上訴人仍負使被上訴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自不待言。』
請分析檢討本判決見解。(10%)
三、最高法院69台上3986判決表示:『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
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條
固定有明文。然此種期待權之侵害,其賠償責任亦須俟條件成就時,方始發生。
蓋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原須俟條件成就時始得主張其法律上之效果,在條件成否
未定之前,無從預為確定以後因條件成就時之利益,如其條件以後確定不成就,
即根本無所謂因條件成就之利益。』
請以分期付款完畢發生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為例分析檢討本判決之見解。(20%)
註:本次考試得參閱小六法全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7.213
※ 編輯: Saholia 來自: 111.240.217.213 (07/02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