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1 莊國榮教授 行政法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一到七章
開課教師:莊國榮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級:公行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18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試題本文:
1.(1) 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法律
保留原則在干預行政應該如何適用?
(2) 甲經營貿易公司,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自日本進口玩具槍之輸入許可,經
警政署審定,該批玩具槍係屬內政部公告查禁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因此駁回甲
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均遭駁回,乃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主張:
內政部發布之A公告:「一、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自公告日起,未經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枝,如有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條文處罰」,侵害其受憲法
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並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若內政部發布
之 A公告並未經法律授權,請問:
(2.1) 內政部發布之A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2.2) 內政部發布之A公告是否合乎法律保留原則?請說明理由。(25%)
2.(1) 何謂法源之位階(法規範之效力優先順序)?
(2) 條約可否直接對我國國民發生效力(可否直接限制國民的自由權利)?
(3) 一般法官對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有無審查權?有無拒斥權?
(4) 行政法院對國家考試評分有無審查權?其審查範圍有何限制?(25%)
3.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009年6月10日修正)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
八歲者進入。」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
處負責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A市政府訂定之「電子遊戲
場業違規營業罰鍰金額標準」(以下簡稱「罰鍰標準」),其中規定第29條罰鍰部
分,第一次違規以80萬元,第二次以後以最高額罰鍰處罰。今甲為B限制級電
子遊戲場負責人,某日A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發現有11名未滿18歲之少年、
少女在 B電子遊戲場玩遊戲機。A市政府逐依「罰鍰標準」處甲80萬元之罰鍰。
請問:
(1) 行政裁量違法主要包括哪幾種情形?請簡單扼要說明。
(2) A市政府依據「罰鍰標準」對甲所為之80萬元裁罰處分是否合法?
(3) 甲主張附近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也常有未滿18歲者進入,但主管機關並
未加予取締處罰,依據平等原則,本案亦不應處罰。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4.(1)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受羈押被告可否向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救濟?理由為何?
(2)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之前的解釋,公務員在哪些情形可以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請簡單扼要說明。
(3)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與之前大法官會議對公務員
行政訴訟權利的見解有何重要差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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