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31 陳志輝老師 刑法總則 期末考題

看板NCCU_Exam作者 (bbb)時間15年前 (2009/01/12 01:2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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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刑法總則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陳志輝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一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 考試時限(Mins): 試題本文: 一、解釋 (一) 行為理論 (二) 親手犯 (三) 義務犯 (四) 累積因果關係 二、構成要件的概念在犯罪階層體系演進史上如何演變? 三、 甲教授因為考試評分標準不公,部分學生心生怨恨。其中考試甲教授當掉乙、丙、 丁三位,於是乙、丙個別決意要殺甲。某日上課乙趁替教授倒茶水之際,將無色無謂發作 時效較久之致命劇毒投入茶水之中。在毒效尚未發作之前,丙就以比首刺向甲之頸部,甲 受傷倒地,而且在數分鐘內有失血過多死亡之立即危險。此刻丁見機不可失,拿出手槍, 朝甲頭部開槍,甲當場斃命。試問乙、丙、丁可否被論以殺人既遂? 四、根據客觀歸責理論,下列甲的行為是否合致構成要件 (一) 火災現場,甲為避免嬰兒乙被燒死,遂將之從窗外丟出,導致乙摔傷。 (二) 甲在某一路段超速駕駛,正巧被照相取締。隨即在法定限速內駛入某一個巷道,從 右側路邊停車車輛中間,突然竄出撿拾皮球之孩童乙,甲來不及煞車,乙當場 被撞斃。 (三) 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乙僅受輕傷。救護車送醫途中,乙因為他車違規所造成之 交通事故而死亡 (四) 兩位單車騎士甲、乙於夜間魚貫而行,都沒有依照規定開燈。前面的騎士乙因為欠 缺照明,迎面撞上丙所騎的單車(未開燈),致丙頭部受傷。依照事後鑑定結果,若 後騎士甲依照規定點燈,則此意外事故很可能避免。 (五) 平交道號誌已然響起,且柵欄已經被緩緩放下,計程車司機甲仍然逕行闖越平交 道,不料在軌道上突然爆胎,車子卡在軌道上,即使甲猛踩油門車子依然動彈不 得,乘客乙見狀欲下車避難,為時已晚,火車煞車不及撞上,造成計程車乘客乙 當場死亡,甲雖傷重但是被救回生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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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QYghn6 (NCCU_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