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1 民法總則期末考 楊芳賢老師

看板NCCU_Exam作者 (櫻)時間16年前 (2008/11/20 03:3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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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總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民總 開課教師:楊方賢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97 01 22 考試時限(Mins):100 試題本文: 97 01 22民總期末考題 得參考小六法全書 考試時間一百分鐘 請務必附理由解答 一.十八歲之甲沈迷電玩欠下大筆債務,乃將父乙收藏之古董乙件 擅自取走,出售予某古董收藏家丙,得款五萬元。 1.假就父乙該件古董與丙締結之買賣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3分) 2.丙是否取得甲交付之古董之所有權?(13) (此題老師於考後寄發mail通知因上課為提過,送分) 3.甲是否取得丙交付金錢之所有權?(13) 二.甲像有人借了一台新力PS3電玩設備,不料甲之後因缺錢竟將該 電玩設備出賣給乙,並立即移轉交付,得款七千元。在此一案例中, 1.甲乙買賣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3) 2.乙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得該台PS3電玩設備之所有權?(13) 三.甲向乙購買預售屋一棟,但交屋後,因乙所售房屋之設計、監 工及建造均有瑕疵,至該房屋有龜裂及傾倒之危險,甲除主張解除 契約外,並主張居住安寧生活之精神及自由受有損害,故訴請給付 慰撫金。試問甲對乙請求給付慰撫金有無理由?(15) 四.最高法院六二年台上字第二八〇六判決認為,公司係依法組織之 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痛苦可言(,故不得請求慰撫金)。 相對的,最高法院九〇年台上字第二〇二六號判決認為,原審法院 就被害人某公司因加害人之不實廣告致商譽受損,僅登報道歉不足回 復其商譽之損害,故再命加害人賠償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與首揭 最高法院判決並無不符。 請依己見評論最高法院九〇台上字第二〇二六號判決之理由。(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43.145 ※ 編輯: morning520 來自: 59.112.143.145 (11/20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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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96f904 (NCCU_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