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大金融商業社章程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商業社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社團名稱)
本社為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商業社,英文為 Economic Business Society(以下
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宗旨)
本社以實務為導向,培育實務兼具專業的金融和商業人才為導向。
第三條 (章程)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商業社章程」(下稱本章程)為本社組織運作之最高準則,
其他規定不得違背本章程之條文。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社員資格)
凡熱愛本社並願意遵循本社義務者,經幹部審核後,繳交社費,使得為本社社
員。
第二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學期初與學期末社員大會(以下簡稱期初大會、期末大會)。
二、參與社課、組課、社員專案、社員活動。
三、選舉社長。
四、擔任幹部。
五、複決監委大會審察後之預算案與決算案。
六、參與連署
七、向幹部會議申請活動專案。
八、向監委大會提出幹部罷免案、章程修正案、章程解釋案、特別議案。
(二)社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發揚本社宗旨,維護本社之名聲。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繳交社費。
四、遵守幹部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三條 (社員等級)
社員依其入社資歷可分為以下等級:
一、 入社未滿一學年者為新進社員。
二、 入社超過一學年者為資深社員。
第四條 (社員之權利喪失)
社員缺席社課達半數者,該學期喪失其選舉、複決、連署、提案四項權利。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大會之作用)
社員依本章程之規定,參與期初、期末大會,行使其選舉、複決預算與決算案
之權利。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時間)
必須於本社迎新晚會後十日內舉辦期初大會,並於期末考前第二週之前舉辦期
初大會,但若經監委大會同意許可,可另擇期舉辦。
第三條 (社員大會人數)
社員大會參與實到人數必須超過新進社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幹部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雙重或多重幹部身分者以一人計算,否則會議中所做之任何表決無
效。
第四條 (社員大會主席)
社員大會主席由現任社長擔任
第五條 (期初大會之內容)
(一)期初大會內容如下:
一、社長介紹本社。
二、幹部報告其職稱與工作內容。
三、社員依其意願選擇其部門組別。
四、專案顧問報告本社未來將執行之專案。
五、複決監委大會審核後之預算案。
(二)幹部可依其需要增加前項所提之期初大會內容
第六條 (期末大會之內容)
(一)期末大會內容如下:
一、社長需回顧一學期之活動。
二、幹部報告其工作成果。
三、專案負責人報告執行之專案成果。
四、專案顧問報告本社未來將執行之專案。
五、複決監委大會審核後之決算案。
六、選出本社下屆社長。
七、選出本社下屆社員監委代表。
(二)幹部可依其需要增加前項所提之期初大會內容
第六條 (社員大會之表決方式)
(一)由監委會審查後之預算或決算案不採逐條表決方式,以全案合併表決之。
(二)社員大會採多數決,表決必須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方可成立。
(三)表決結果未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必須重新表決,但以三次為限。
(四)若三次表決皆未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以第三次表決之最高票項目為結
果,但得票數必須達實到人數之四分之一。
第七條 (委託表決)
(一)社員大會可委託其他在場社員代為表決,但必須先徵得主席同意。
(二)前項所述之委託人必須為實到人數之一
第八條 (預算案或決算案之否決)
本社之預算案或決算案若經社員大會否決,必須召開臨時監委大會重新審察,
依臨時監委大會之結果為最後定案,不再召開其他表決會議。
第四章 幹部
第一條 (幹部組織)
本社設立十三個幹部,分別為社長、秘書、財務長、公關長、行銷長、策略長、
人力資源長、人力發展長、資訊長、金融部部長、商業部部長、金融部投資組
組長、金融部理財組組長。
第二條 (幹部職權)
(一)幹部依其職位賦予職權如下:
一、社長:領導整個社團,協助各部門溝通。
二、秘書:負責本社行政,並幫助社長處理社務。
三、財務長:負責本社之社產和財務管理、收支及保管。
四、公關長:處理社團對外關係、形象的建立及維護,將外部資源帶入各
部門與專案。
五、行銷長:社團對外品牌傳揚,行銷本社,擴大外部資源。
六、策略長:針對社團方向和計畫提供意見。
七、人力資源長:負責本社之人力分配及協調。
八、人力發展長:負責本社之專案管理、社課事宜及社員發展。
九、資訊長:負責本社之資料庫和對內外資訊流通。
十、金融部部長:負責管理監督金融部。
十一、商業部部長:負責社員商業實務知識教導事宜。
十二、金融部投資組組長:負責社員證券實務知識教導事宜。
十三、金融部理財組組長:負責社員理財規劃實務知識教導事宜。
(二)幹部可視需求由幹部會議向監委大會提出幹部異動案。
第三條 (幹部職責)
幹部必須依其職權行事,並召開幹部會議,決議本社之運作。
第四條 (幹部資格)
本社擔任幹部之資格如下:
一、具本社社員資格者。
二、對本社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
三、入社至少有兩學期經驗者。
第五條 (幹部選舉)
(一)社長候選人必須先向幹部會議提出參選申請,經幹部會議審核並表決通過
後,於期末大會進行表決。
(二)由前項所選出之人選必須向幹部會議提出其他幹部名單,經幹部會議審核並
表決通過後,方可進行幹部交接。
(三)社長得連選連任
第六條 (幹部交接)
(一)新任幹部必須於期末大會後一個月內完成交接,否則幹部會議有權撤換人
選。
(二)新任幹部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委請其他新任幹部代為交接。
第七條 (幹部任期)
所有幹部任期皆因該學年結束而結束。
第八條 (幹部之罷免)
幹部之罷免情形如下:
一、社長之罷免:立即革除其社長資格,社長候選人必須向監委大會提出參
選申請,由監委大會審核並表決。
二、其他幹部之罷免:立即革除其幹部資格,由幹部會議自行決議人選。
第五章 幹部會議
第一條 (幹部會議之作用)
幹部會議乃決議本社運作之重要場合,依本章程規定,參與幹部會議為本社所
有幹部之職責。
第二條 (幹部會議之時間)
幹部會議以每星期開會為原則,遇重大考試、活動、假期可視情況增減。
第三條 (幹部會議之人數)
參與幹部會議之幹部實到人數必須達總幹部人數二分之一,否則幹部會議所做
之任何決策無效,雙重或多重幹部身分者以一人計算。
第四條 (幹部會議主席)
幹部會議主席由現任社長擔任。
第五條 (幹部會議之內容)
期末大會內容如下:
一、決議本社之運作。
二、檢討各部門工作事項。
三、檢討各專案進度。
四、審核社員所提出之活動專案申請。
五、補選因罷免而離職之幹部,社長除外。
第六條 (幹部會議之表決方式)
(一)幹部會議採多數決,表決必須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方可成立。
(二)雙重或多重幹部身分者以一人計算。
(三)表決結果未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必須重新表決,但以三次為限。
(四)若三次表決皆未達實到人數之二分之一,以第三次表決之最高票項目為結
果,但得票數必須達實到人數之四分之一。
第六章 監委大會
第一條 (監委大會之作用)
監委大會為本社之監督機構,負責審核預算案、決算案、幹部罷免案、章程修
正案。
第二條 (監委大會之組成)
監委大會之組成如下:
一、卸任幹部代表團。
二、現任幹部代表團。
三、資深社員代表團。
第三條 (監委大會之人數)
(一)資深社員代表團固定為五人,由上學期期末大會時選出。
(二)現任幹部代表團及卸任幹部代表團必須至少各推派五名參加,不足五人者視
同放棄該代表團之權利,代表團不得進行表決。
第四條 (監委大會之時間)
監委大會必須於社員大會前舉行並審核決議完畢。
第五條 (臨時監委大會之時間)
(一)臨時監委大會於每學期期中考週前第二週舉行,負責審核臨時預算案與臨時
經連署完成之議案。
(二)臨時監委大會通過社長罷免案後,必須於期中考週後第二週內再次舉行臨時
監委大會,遴選新任社長。
(三)若於臨時監委大會前一星期皆未接獲任何臨時議案,不舉行臨時監委大會。
第六條 (監委大會主席)
監委大會主席由卸任幹部推派一人擔任。
第七條 (監委大會之內容)
監委大會之內容如下:
一、現任財務長公布所有預算案、決算案、本社經費與財產細項。
二、質詢現任幹部。
三、活動專案負責人或顧問。
四、表決預算案、決算案。
五、質詢其他議案提案人。
六、表決其他議案。
第八條 (監委之質詢)
(一)監委於表決前可對下列對象進行質詢:
一、現任幹部
二、活動專案負責人或顧問
三、議案提案人
(二)質詢對象未在議會現場且為委請他人代答質詢,其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
議案皆以不通過為結果,不進行表決。
第九條 (監委大會之表決)
(一)預算案與決算案依各部門、活動專案逐案表決,未成立部門之幹部可提列預
算與決算。
(二)監委大會之表決選項僅有通過與不通過兩項。
(三)監委大會之表決採單一代表團一票制,總票數最多為三票,以多數票為議案
表決結果。
第十條 (單一代表團一票制之失靈)
(一)遇單一代表團一票制無法決議之結果,改採個人多數決表決之。
(二)每一代表團最多五人表決,不足五人者視同放棄其權利。
(三)表決結果未達總投票人數之二分之一必須重新表決,但以三次為限。
(四)若三次表決皆未達總投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第三次表決之最高票項目為結
果。
第七章 卸任幹部會議
第一條 (卸任幹部會議之作用)
未免本社章程因語意不清、模稜兩可造成章程使用者之困擾,本設特別設立卸
任幹部會議之機制,負責解釋本社章程。
第二條 (卸任幹部會議之組成)
所有卸任幹部皆為會議組成人員
第三條 (卸任幹部會議之運作)
卸任幹部會議與監委大會合併,章程解釋案於監委大會直接交付卸任幹部代表
團於其他議程結束後進行討論與解釋。
第四條 (卸任幹部會議之地位)
卸任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之解釋章程機構,若與其他機構之解釋異議,以卸任
幹部會議之解釋為原則。
第八章 經費與財產
第一條 (經費之定義)
本章程所指之經費為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本社存款。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企業之贊助。
三、學校或其他單位之補助。
四、社員之捐贈。
五、活動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條 (預算)
活動專案與本社各部門必須編列預算案,交由財務長審核彙整後,於監委大會
進行審核,表決通過後始可依通過之預算案動用本社之經費。
第四條 (決算)
(一)活動專案與本社各部門必須編列決算案,交由財務長審核彙整後,於監委大
會進行審核與表決,表決通過後剩餘之經費必須繳回本社,不足額之部分可
向現任財務長申請補發。
(二)所有決算案必須附上發票、收據等足以證明其支出事實之物件。
(三)未提出預算案或預算案未通過之部門與活動專案不得提出決算案,不得動
用本社經費。
第五條 (經費餘額)
本社於期末監委大會決算案表決通過後,由監委清點本社經費餘額,經費餘額
必須至少維持上學期期末經費餘額之百分之十,經費餘額未達章程所規定之數
目,必須由現任幹部負責補足。
第六條 (財產項目)
本社財產包含下列項目:
一、經費。
二、用具。
三、設備。
四、書籍。
五、本社社徽、LOGO。
六、社員檔案資料。
七、數位資料。
第七條 (財產管理)
本社之財產交由財務長與資訊部部長管理,財務長與資訊部部長必須於監委大
會告知監委財產之異動。
第八條 (財產之侵犯)
未經本社許可,任意複製、轉移、竊取、使用、破壞本社所有之財產,本社有
權將受侵犯之行為訴諸本國法律。
第八章 提案
第一條 (提案之定義)
依本章程之規定,本社社員有向幹部會議提出活動專案申請,向監委會提出幹
部罷免案、章程修正案、特別議案,向卸任幹部會議提出章程解釋案等權利。
第二條 (活動專案申請)
本社社員可向幹部會議提出活動專案申請,相關規定由幹部會議自行決定。
第三條 (其他議案)
(一)幹部罷免案、章程修正案、特別議案、章程解釋案之提案人必須經其他社員
連署,達連署門檻後交由資深社員監委代表,於相關會議進行審核、表決。
(二)議案連署人數必須達所有新進社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三)特別議案為本章程未提及但足以影響本社正常運作之其它議案。
第九章 章程修正
第一條 (修正後之依據)
章程修正案經監委會表決通過後,依修正後之章程為本社組織運作之依據。
第二條 (原條文之處理)
本社章程之修正不得直接修改或刪除原章程條文,必須另撰新章新條進行章程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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