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法律的基礎:怯生生的從眾
法律的基礎:怯生生的從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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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詡為理性,然而法律當中有許多成分卻不得不從眾,尤其是評價與因果關係。
本文著重在因果關係。
為什麼連因果關係都是從眾?不是應該科學驗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嗎?
問題就出在科學,它真的是真偽的標準嗎?
在洪水氾濫時,要做的事為什麼是獻祭少女?因為河神是判斷標準,因為「我們相信」河
神是判斷標準,所以若獻祭後仍是氾濫,問題必出在祭品不夠好、有人不夠虔誠之類的,
總之沒有拍到河神的馬屁,而不是河神跟氾濫沒關係,也不是河神不存在。為什麼今天我
們叫這種事為「迷」信?因為我們知道藉著蓄水、植林、築堤、疏濬,就可以避免洪水,
河神被證明不是洪水的導因,因此不應該再相信拜河神可以防災,還相信的是執「迷」不
悟。但是這樣證明了河神不存在嗎?因為河神存在的前提並非「製造氾濫」,製造氾濫依
照之前的通說只是河神的能力之一,所以無法證明河神不存在,只能證明假如有河神的話
,河神沒有製造氾濫的能力。
剩下的問題是:「科學無法觀察到的事項,法律上要否認定為假?」這個問題可以擺脫科
學而自有見地,因為法律是行動的依據,也是爭議的論斷點,面對每一個案子它都必須決
定「真假」然後評斷「對錯」,當無法證明為A時,只能說它為非A,不能說不知道。這裡
的「A」和「非A」,並沒有固定指涉真或假、對或錯,因為這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A所
代表的方向是會隨情況而變的。
現在跳脫法律問題,來談對於科學的信念。
「科學」與「信念」,乍看似乎是兩相衝突的概念,但若想想,為什麼我們如此「相信」
科學?是因為它比河神「有效」所以我們「破除迷信走向真實」嗎?「有效」與「靈驗」
差在哪裡?一樣都是反複有「前現象」與「後現象」的出現,差在一個可以在科學上檢驗
一個不行。結果又回到科學,用「科學可檢驗」來說明「我們相信科學」,無效的循環論
證。因此必須在「科學可檢驗」之外找出其他的理由。
科學的基礎是數學與邏輯,這兩個東西依照康德的分析,是先天知識,是真,是每個人與
生俱來的理解世界的本能,所以建立於數學與邏輯之上的科學也為真。假設科學的建立過
程中,數學與邏輯之應用無誤,剩下的問題會變成:數學與邏輯是否為真?這時候康德會
說:「科科,我不是告訴你這是先天的嗎?」因為你是人,所以它們必為真。
「信我者得永生!」
嗯,離題了。再回來說法律。
當代法律顯然是建立在康德的基礎上,這代表康德的哲學被大多數人接受,然而挑戰康德
的不是沒有,除非我們堅持自己是對的而別人錯,否則臨疑之際無以為斷。法律是定分止
爭的工具,評斷是非的標準必然與法律背後的人類理性一致,人類理性當中用來驗證存在
的那套叫科學,而法律是存在與價值的匯聚點,所持的必然有一把叫科學的尺。於是問題
仍要回到最初:「人類有(普遍)理性嗎?」法律說:「有,不然我無法運作。」這就是
法律從眾的本質,仿造國父的話:「法律是一種思想、一種信仰、一種力量。」身為不知
鬼神只緣為人的法官,執法便是執眾意,如果願意承認可以有不同的信仰,則不免在生殺
允奪之際膽怯。
怯生生的從眾,刑法的謙抑思想,因為法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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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6.晚上,與Wei、小馬、包子,在刑法中心的議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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