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某次期末考債各題目
1.甲向乙所開設之通訊行預購一支限量智慧型手機,雖然預購十天後始能取貨,甲卻當
場向乙支付新台幣2萬元之價金。甲之同學丙亦非常心儀甲所預購之該款智慧型手機,因
此願意出價新台幣3萬元向甲收購甲對乙之債權,甲見丙出價不斐,因此承諾丙所提之要
約。甲與丙同時約定,於丙付清新台幣3萬元之價金後,甲始將債權移轉予丙,並交付先
前乙所開立之取貨單予丙。然而,甲卻於丙成立買賣契約後,立即持乙先前所開立之取貨
單至乙處受領該款手機。
稍後,丙依約給予甲新台幣3萬元之價金。
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初解
甲、乙之間有買賣契約關係,甲支付價金予乙,乙對甲有給付義務(交付對價之手機),甲
擁有對乙之債權。
甲、丙之間有買賣契約關係,丙支付價金予甲,甲對丙有給付義務(移轉對乙之債權)。
甲有移轉對乙之債權予丙之義務,但卻持債權憑証要求乙履行給付義務(交付對價之手機)
,甲對乙之債權,因乙履行給付義務而銷滅,故無法履行對丙之給付義務,為對丙之債務
不履行。
丙可要求甲返還價金及連帶損失(孳息等)。
2.甲依照型錄向乙郵購公司訂購一部型號A-007之豆漿機,價金新台幣7000元。甲於收到
乙公司之確認信件後,隨即遵從乙公司之指示將新台幣7000元之款項匯入乙公司之帳戶,
乙公司立即寄送一部豆漿機予甲。甲於收到該豆漿機後,發現其型號與先前所訂購者不同
,乃為A-006,不僅容量較小,並且其單價僅為新台幣4000元而已。甲立即向乙公司之客
服人員反映,惟乙公司之客服人員表示,願意退回新台幣3000元之價差,惟卻不願意重新
寄送一部型號A-007之豆漿機予甲,甲斷然拒絕此等處置方式,並且表示拒絕受領該型號
A-006豆漿機。
稍後,因突發之地震,該型號A-006之豆漿機在甲處因此摔落地面而滅失。
試問,此時甲與乙公司之法律關係如何?
>>初解
甲、乙之間有買賣契約關係,甲支付價金予乙,乙對甲有給付義務(交付對價之豆漿機),
甲擁有對乙之債權。
乙交付予甲非買賣契約中約定之豆漿機,為錯誤給付,乙對甲提出退回新台幣3000元之價
差,為對於契約內容變更之邀約,但甲明確拒絕契約變更內容,且拒絕受領,契約變更須
雙方皆同意,始為生效,故乙公司單方之契約變更為無效,乙仍為債務不履行。
甲對於乙錯誤給付的豆漿機,仍須負善良保管人義務,當物品因保管不當而滅失,須負損
害賠償之責,但突發之地震,為免責之情勢變更範圍,甲雖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仍免不了
物品滅失,故對乙之損害賠償應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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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人已脫離圈子太久,剛拿到題目時初略的亂寫了一下,懇請大大們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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