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9 CUBL比賽規章(1026修訂版)
※ 引述《wowcircus (wowcircus)》之銘言:
政大男子籃球聯盟比賽規章(2009/09/27更新)
一、參賽資格:
1.參與球隊以系為單位。
2.參加隊伍需繳交4200元報名費以及800元保證金,保證金將於賽季結束後退還。
3.球員必須為本校大一到大四(含延畢)以及研究所學生。
4.轉系生可以選擇一系參加,惟選定後,不得更改之,且須在賽事進行前全員登錄時註明。
5.雙修生與輔系生不得參加非本系之球隊。
6.研究所學生只可參加與大學部系所相同之系隊。
7.體保(優)生正規賽上場時間為兩節,以節數計算(延長賽不限制)。
二、賽制:
[例行賽]
1.分成AB二組,組內循環打一次例行賽結束之後,各取前八名交叉對戰進入季後賽。
2.每隊一星期進行一到三場比賽。
3.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即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
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棄權得零分。
4.若兩隊積分相同,則以該兩隊之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5.此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先以三隊對戰組合勝負判定名次,若仍分不出勝負則以對戰之商率
判定勝負。
[季後賽]
1.A1vs.B8 A2vs.B7以此類推交叉組合,每個對戰組合採三戰二勝制。
2.四強賽皆在體育館(視體育館租借時間再作修定)。
三、球賽紀錄:
1.每場比賽時由聯盟官方紀錄台,負責填寫紀錄紙及計時工作。
2.賽後,勝者將發給紅色紀錄單,敗者將發給黃色紀錄單。
3.賽後請二位裁判和記錄員簽名,以示負責。
四、比賽規則:
1.比賽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中午的12點到14點、星期一10點到12點,地點為山上球場;星期五
18點,地點為體育館。
場地與時間將視體育館整修時間調整。
2.賽程之訂定,將在聯盟球季開始前訂出。請有問題之球隊,於9/18開幕戰前提出,日後非
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更改時間。
3.球季間,若因考試或是上課因素,可請求延賽(調賽視同延賽),但請求延賽之隊伍須在
「當週賽程前一週的星期五晚間12點前」告知賽務組,並與他方隊伍及裁判記錄台
,約定延賽時間,逾期不受理,需照常出賽;無正當理由者,未告而未出賽之隊伍以惡意棄
賽論。
4.若賽前天候條件不佳,無法正常進行比賽,則由賽務長於賽事進行前半小時決定是否舉行
比賽;如果比賽中途下雨,由當場裁判裁定是否繼續比賽,若無法繼續比賽,則由裁判宣布
停碼表時間,擇期繼續比賽。延賽時間由雙方隊長與裁判共同協調。
5.因場地受限、賽程吃緊,本屆例行賽可延賽次數為改為2次;季後賽可延賽次數照常2次。
6.各隊須於開賽前十分鐘繳交該場比賽十二名上場球員名單,以便紀錄台作業,所有球員必
須為聯盟登錄球員,繳交後不得變更。
7.球員資格如與聯盟記錄不符,經對手檢舉並查證屬實,該場比賽以輸球論。賽後檢舉無效
。
8.比賽時各隊請著顏色款式統一之球衣,未著球衣者不得上場。球褲如有號碼,須與球衣相
符。
9.開賽分為四節,至第三節互換球籃。
10.每節各10分鐘,延長賽一次5分鐘,中場休息時間5分鐘。比賽進行中犯規、違例不停錶;
;前三節最後30秒死球停錶,比賽結束前2分鐘停錶(第四節、延長賽)。
11.各隊應於賽前辦妥一切出賽事宜,比賽時間開始逾15分鐘未到者,該場比賽即以棄權論
。若兩隊在15分鐘內皆未到場,則兩隊皆視為棄權。
12.爭球情況為輪替球權。
13.比賽最後以得分高者為勝隊。
14.前場次比賽完,主辦單位有權要求隨即進行下一場比賽,請各隊確實注意。
15.團隊犯規每節分開計算,第五犯時進入加罰狀態。延長賽則延續第四節之犯規次數。
16.選手換人及要求暫停方式:
*暫停及換人皆需由場下的隊職員向紀錄台請求,不得由場上的球員向裁判請求。
[換人]
A.比賽當中皆不限次數,但須向紀錄台提出換人要求,經裁判同意後,方可換人。
B.在雙方死球時皆可換人。
[暫停]
A.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延長賽可請求一次暫停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B.掌握球權時之死球狀態,方可要求暫停。
C.暫停時間為30秒。
*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主罰球員可處理球之後,球隊請求暫停或替補,若該次罰球
成功,則兩隊均可暫停替補。
*若罰球後有伴隨中線界外球的罰則,無論罰球是否成功,則兩隊均可暫停或替補。
*於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准予暫停的球隊是
-中籃後的非得分隊
-獲得後場界外球的一隊
暫停後發中線界外球。
16.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應讓該球員至場外休息,並派另一名球員立即替代上場,不得因
受傷人員延誤比賽。
17.聯盟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練球場地及時間。非當場比賽之球隊,不得進入球場。
18.比賽已結束之球隊,應迅速離開球場,不得藉故停留場內。
19.其餘規則均比照最新FIBA籃球規則。
五、獎懲與申訴:
1.若對裁判吹判以及場上球員情事有所抗議,得由隊長賽後向裁判長提出。
若裁判長無法決定,可由主席召開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會議始有效
。
2.裁判經裁判長判定或委員會決議,得給予禁吹若干場次再教育之處分。
3.若球員單場被吹判兩支技術犯規,得禁賽一場(下一場比賽)。
4.如有發生鬥毆事件,或被判定為奪權,得禁賽五場。
5.聯盟冠軍頒發冠軍獎盃,亞季軍則頒發獎盃一座。
6.若出現惡意退賽之情況,每次扣除四百元保證金,累積達二次者退出聯盟,
保證金及報名費不予退回。
注意事項:
1. 請各系遵守聯盟各項規定,聯盟將會嚴格執行每一個項目。
2. 聯盟保留修改章程的權利。
3. 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新派出一名人員參與裁判或記錄台事務,未指派之隊伍扣除三百元保
證金。
2009 C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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