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組織章程條文修訂紀錄置底
新定條文 原條文 理 由 備註
第七條 第十六條 整理為第二章所屬條文
第八條 第七條 同上
第八條 (一)明定系費金額產生方式 增列
第一、二款 無 (二)於大會中說明
第八條 第八條 1. 本學會每學期向會員收取一 刪除原條文,
次系費,造成每學年各年級 增列文字。
各班總務催收系費之不便。 (民國93年2
2. 每學年繳納系費之情況,有 月23日修訂)
越高年級繳交率越低的趨勢,
已嚴重影響學會預算之編列
及支出。
第三章 無 明定彙整 增列文字
第九條 第八條 整理為第三章所屬條文
第十條 第九條 同上
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同上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同上(第一句為增列)
第四章
第一節 無 明定彙整 增列文字
第十三條 無 明定系代職責
第十四條 第十條 整理為第四章所屬條文
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 同上
第十六條 第十二條 同上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 同上
第十八條 無 明定幹事會對大會之職責 增列
第五章 無 明定彙整 增列文字
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整理為第五章所屬條文
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同上
第二十一條 第十九條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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