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組織章程置底
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九號訂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秉承親愛精誠之校訓以推展學校優良風氣及學術研究、聯絡同學感情、砥礪
學行、促進互助合作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校阿拉伯語文學系同學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得享本會一切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在轉系、退學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會費由大一新生一次繳納四年之全額會費,必要時得經由幹事會通過向全體
會員徵收臨時會費。
第一款:每學年系費收取額度,由前一學年第二學期幹事會提案,於期末大會中經出席會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可決,其決議效力維持一年。
第二款:轉入本系之學生應繳會費全額之三分之二。清寒學生憑清寒證明得減免應繳金額
之二分之一。
第三款:會費退還標準如下:本會會員於就讀阿拉伯語文學系第一學年內因故喪失本系學
籍者,退還實繳金額三分之二;於第二學年內退還實繳金額三分之一;於第三學
年內退還實繳金額六分之一;於第四學年內退還實繳金額十二分之一。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期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期開期初大會與期末大
會共兩次,由幹事會召集之,大會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及行使選舉、罷免等權。其休會期間幹事
會代行其權。
第十一條:本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幹事會召集會員臨時大會。
(一)本會幹事會三分之一以上通過。
(二)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第十二條:大會對幹事會之不當作為有罷免複決之權。罷免複決案之成立須經本會會員三
分之一簽署,召集臨時大會開會時,必須有本會會員四分之三出席及會員三分之
二贊同。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 系代表
第十三條:系代表由大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本系全體同學,對內負責召開並主持大會。
第二節 幹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設幹事會。幹事會設正副總幹事、學藝、活動、體育、總務、檔案、聯絡
、美宣、攝影及各股股長一人,以協助辦理各年級事務,但必要時得由總幹事視
實際需要另增設各股以因應之。
第十五條:總幹事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餘各股負責同學由總幹事於大會提名,經大
會通過而任命之。總幹事之選舉由系代表主持。
第十六條: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股之職權如下:
(一)總幹事對內主持事物,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總幹事因不能視事得由副總幹事代理之。
(三)總務股掌理本會採購保管及日常庶務等事宜。
(四)學藝股掌理本會有關學術研究演講及出版刊物等事宜。
(五)活動股掌理舉辦活動及康樂等事宜。
(六)體育股整理本會體育活動和各項運動比賽等事宜。
(七)聯絡股掌理幹事會決議事項與會員間之聯絡事宜。
(八)檔案股掌理收集和保管學會各項活動的資料。
(九)美宣股掌理系上各項活動之文宣品製作與宣傳等事宜。
(十)攝影股掌理學會各項活動之攝影存檔工作。
第十七條:總幹事每月召開一次,以總幹事為主席,各股幹事均應出席報告股務。
第十八條:幹事會有出席會員大會接受質詢及報告會務之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或增補事項,經大會決議後增減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大會決議後實施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組織章程呈請學校核准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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