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大會計系學會章程 971修訂版置底
紅字部分為章程已修訂但通訊錄未更新部份
黃字部分為971學期修委會修訂並經期末大會表決通過部份(第29、31條)
(該部分為98學年度起系費繳交與預算審查額度之變更,敬請各監委及系總務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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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會計系學會章程 (2009.1.15)
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會。
第 2 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
第 3 條:本會以加強會員團結,敦睦會員友誼,以增進會計學術之研究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 4 條:凡屬於本校會計學系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 5 條: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6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及執行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 7 條:本會下設系代表、監委會、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其運作各自獨立,分工合作
。
第 7-1條:本會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質詢審核系代表、監委會、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工作。
(二) 訂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第 8 條: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由系代表召集大會,以應到人數三分
之一為法定人數。
第 9 條:遇本會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集時,由系代表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10 條:本會提案已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罷免、創制、複決等案之提出,需經出
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節 系代表
第 11 條:本會置系代表一人,對外代表會計學會,並表為系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 12 條:系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選舉辦法如下:
(一) 每學期期中考後,由現任系代表擇期舉行提名登記。
(二) 登記結束後兩週內進行選舉,可不召開大會,於一定時間內於定點投票,有關選舉
事宜由系代表協同監委組成監察小組負責之。
(三) 投票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該次選舉方屬有效。
(四) 如以上選舉無效,應於期末大會進行選舉,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
第12-1條:系代表若因故出缺,由總幹事代理至任期結束。
第三節 幹事會
第 13 條: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綜理一切事務。
第 14 條:幹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於每學期末比照系代表選舉辦法產生,任期一學期,得連
選連任一次。
第 15 條:總幹事負責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幹事會。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襄理會務,
總幹事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總幹事代理之。
第 16 條:幹事會設下列各股,由總幹事遴聘股長綜理股務。
(一) 公共關係股:負責對內對外各項宣傳事項。
(二) 總務股:負責財務事項。
(三) 體育股:負責體育事項及管理體育性系隊。
(四) 活動股:負責有關康樂活動事項。
(五) 文宣股:負責學藝事項及管理文藝性系隊。
(六) 攝影股:負責資料建檔事項。
總幹事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 17 條:幹事會於期初向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期末向大會提出決算並報告執行情
形。
第四節 圖書館
第 18 條:本會為引導同學走向開放之讀書態度,促進會員之研討風氣而成立會計系圖書
館。
第 19 條:本圖書館設館長一人,於每學期末比照系代表選舉辦法產生,任期一學期,得
連選連任一次。
第 20 條:副館長及圖委由館長遴聘,另由各班選舉圖委一名,協助館長襄理館務。館長
因故不能處理館務時,由副館長代理之。
第 21 條:館長於期初向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期末向大會提出決算並報告執行情形
。
第 22 條:本圖書館之圖書借閱及管理規則,由館長於期初監委會提出,並經監委會通過
後公佈實施。
第五節 編委會
第 23 條:編輯委員會為提升會計系學術及文藝風氣暨發行系內刊物而成立。
第 24 條:編輯委員會設總編輯一人,於每學期期末由會員選舉之,任期為一學年,其參
選資格以曾實際參與編輯工作一學期以上者為限。副總編輯及編委由總編輯遴
聘之。
第六節 監委會
第 27 條: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察本會一切活動。
第 28 條:監委會由各班選舉產生代表、前兩任總幹事、前任系圖館長及前任總編輯共同
組成。
第 29 條:(一)第一次監委會於開學日始一個月內由系代召開,並由監委互選產生主席
一人,負責召開監委會。
(二)監委會之召開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第 30 條:監委之任期為一學期。
第 31 條:監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 平時質詢、監督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之工作,並傳達會員之意見。
(二) 審查(註1)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之預算、決算表及帳目。
(三) 學期終了時,列席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四) 監委會會議得邀請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列席報告。
(五) 監督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資產的移交。
(六) 於下一學期之期初大會中報告期末有關事項。
(七) 於第一學期第一次監委會審查截至召開時點止之系費,並以其為基準,二分之一額
度為該學期預算上限,餘二分之一至第二學期始得動用。召開時點後收取之系費,
列入第二學期預算。
第 32 條:監委會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兩次,由主席召集之。
第四章 會費
第 33 條:(95學年度前(含)入學者適用之)
本會會費由會員每學期繳納一次,其金額以上學期為準;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得視工作
需要調整之,並經期初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前項調整部分未經大會通過時,應由幹事會負
責退費。
第33-1條:(96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本會會費由一、二年級年級會員每學年度繳納一次;幹事會、系圖及編委會得視工作需要
調整之,並經期初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前項調整部分未經大會通過時,應由幹事會負責退
費。
第五章 附則
第 34 條:
(一) 本章程如未盡事宜,得由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之。
(二) 前項同意修訂章程後,由現任系代表及各班各選一名代表組成修章委員會,於大會
提出工作報告,並於修章後宣告解散。
第 35 條:本章程若有修改,需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後,即期實施。
[附註]
92學年度第一學期修章委員會提案、期末大會通過:
凡學會各組織、部門,各種比賽獎金及舉辦活動之收入,須經期末大會同意後,始得動用
,且金額之上限為「獎金活動收入部分」。
95學年度第二學期修章委員會提案、期末大會通過:
系隊出賽名單中,會員未全部繳納系費者,不得申請補助。
專案競賽之參賽名單中,會員未全部繳納系費者,不得申請補助。
註1:審查---在此廣義解釋為包含「有權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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