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輔]王千維老師民總修正
學弟妹好
我是翊學學長
要跟大家說抱歉
因為學長這禮拜在準備「權利客體」的講義時
發現去年學長不知道在搞什麼 自己觀念不清
導致講義有錯誤
學長放了一份新講義在學習網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錯誤的地方主要在第一頁與第二頁
關於「物」的要件和民法第66條第1項「定著物」的要件
物的要件
[1]非人體之一部
[2]具有支配可能性
[3]獨立性
[4]得滿足社會日常生活
「定著物」
係指附著於土地上,而具有「繼續性」「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之物
學長之前把「定著物」的要件當成「物」的要件了
在這邊跟學弟妹作出修正
造成大家學習上的困擾 不好意思
那祝有個愉快的大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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